花3万元学习搭讪技巧,学员要求讲师退还学费被驳回

参加搭讪技巧培训后,学员陶先生认为讲师顾先生涉嫌“PUA”,要求退费。顾先生却称服务已完成,陶先生是“恩将仇报”。法庭上,双方互指对方“PUA”。近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未达效果&违反公序良俗

原告陶先生诉称,其于2018年10月左右在互联网上看到顾先生关于教授搭讪口才专业的网站招生信息,10月5日报名参加培训,学费为3万元。10月6日上午在顾先生家里学习理论课,下午顾先生带其到西单商场教授搭讪口才。在随后的八次教授课程中,上课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分别去了学校和商场等公共场所。

后经多方求证得知,顾先生教授的课程与宣传的内容不符,招收的多名学员也都表示未达到宣传承诺的效果,故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且顾先生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以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培训内容涉嫌“PUA”教学,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顾先生退还其学费3万元。

被告辩称

已找到女友&咨询服务

被告顾先生辩称,陶先生通过自己的课程已经找到了女朋友,其服务已经完成。其所从事的并非教育培训行为,而仅仅是咨询服务活动,是将自己长期以来与陌生人打交道形成的生活经验进行分享,并解答陶先生问题,目的是帮助其扩展社交面,增加社会经验。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个人从事这种劳务或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事先必须申请行政审批,因此其行为并不违法。陶先生起诉自己就是为了报复敲诈,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双方曾产生一些不愉快,陶先生因此耿耿于怀。综上,不同意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回顾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就各自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陶先生在2018年11月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明确向顾先生表示,其有女朋友了,要请顾先生吃饭;并且还想要个女朋友。

经法庭询问,顾先生所教授内容对其提高搭讪技巧有无帮助,陶先生表示:当时觉得挺好,因为敢于说话了,方法确实有用,确实是提高了自信心,但后来发现并没有太大帮助,谁能给号码是非常随机的,与其表现没有什么关系。

裁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也即陶先生交纳3万元向顾先生学习搭讪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由此可知,陶先生与顾先生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合同关系。

何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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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本案陶先生请求添加的系顾先生的个人微信,且表示主要是对老师的思维感兴趣。此后,无论是合同关系的最终形成、3万元款项的收取,还是咨询服务的实际提供,亦均指向顾先生个人。而顾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双方合意的形成时间和本案服务的提供时间。故从客观情况来看,为陶先生提供其所谓培训服务的并非学校等教育机构,亦非顾先生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而是顾先生个人。不仅如此,整个培训过程中没有固定的教材,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更没有固定的上课时间,授课形式主要为实践操作和咨询点评。

故由此可以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并非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的教育培训关系,而仅仅是咨询服务关系。在此情况下,陶先生提出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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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陶先生自述在添加顾先生微信之前已经关注了该网站近两年,对老师的思维很感兴趣,且通过观看顾先生放在网上的学员视频认为顾先生的培训内容比较真实可靠,故不存在陶先生因了解不够、盲目追崇或过于草率,从而轻信网站信息的情形。

其次,关于3万元的培训费,从顾先生提交的网页截图画面来看,在教育的网站上亦有明确公示,陶先生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学习搭讪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顾先生亦予以接受,应当视为双方就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已达成一致意见,在目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关于陶先生所述的顾先生的培训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一节,陶先生提交了2018年10月1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中包含顾先生建议其与搭讪对象拉手、搂抱、最好第一次往小树林走走等内容。但从顾先生提交的相关视频画面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顾先生带陶先生进行搭讪实践的场所基本都是公开场合,搭讪对象为陶先生自行选定,搭讪过程中亦未见陶先生使用肢体强制性的不当动作以达到交友目的,故仅凭该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陶先生的单方陈述,不足以认定顾先生在本案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教授了陶先生诱骗女性进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话术和方法。

综上,陶先生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学费是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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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陶先生要求顾先生退还其3万元学费之诉请,经询问,陶先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当时觉得顾先生教授的内容挺好,提高了自信,敢于说话了,且从双方2018年11月12日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陶先生在本案纠纷产生前亦多次为自己约会成功、有女朋友了而向顾先生表达谢意,甚至表示自己“还想要个女朋友”。

陶先生虽解释上述表示系为了搜集证据、把顾先生约出来而作出,并非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但该解释明显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认可陶先生的上述解释成立,则无异于对民事交易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以随意进行虚伪意思表示,且事后无需任何证据即能予以推翻之行为进行正面的肯定性评价,这与相关法律所要求和追求的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是相悖的。

对于陶先生主张的顾先生的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一节,是否找到女朋友这一问题,本身不是一个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评价和衡量的标准,每一个体对人际交往关系的需求和亲密度感受是不同的,对与不同交往对象之间的关系定性亦会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就该问题作出评价。如前所述,陶先生在与顾先生的微信聊天过程中也自认找到了女朋友,要请顾先生吃饭表示感谢,其现又以没有找到女朋友为由要求顾先生退还全部学费,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

而陶先生把要到电话号码、搭讪成功的结果完全归因于随机事件的主张,从逻辑上来说,亦明显与其所述每搭讪完一个就告知顾先生,让顾先生给其鼓励的做法相矛盾。

综上,陶先生要求顾先生返还全部学费3万元之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最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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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最后指出,虽然本案中未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的咨询服务合同无效,但双方各自存在的相关问题亦应予以充分重视。

顾先生通过自己的研究、总结与探索,将沟通技巧传授给他人,在帮助他人改善人际关系、提高交往能力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该行为的出发点本身是可取的。但在今后市场化运作中,顾先生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规范缔约过程、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收费标准、强化法律意识等措施,避免类似纠纷产生,并逐步提高自身服务的价值和被认同感。

而陶先生在努力学习和不断实践沟通技巧的过程中,亦应当深刻反省和多方面总结与人交往的正确方法。言谈举止的恰如其分固然重要,亦确实可通过学习获得;但真正美好而持久的情感,必然是建立在真心付出与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同时陶先生亦应知晓,任何成功都不会是随机性事件,学与不学、是否修身立德,其结果会大不一样。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目前,在市场上有不同的机构和个人,针对公众需求推出名目繁多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其中不乏提升个人沟通能力和交流技巧的内容。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及行业规范,该类培训和服务的效力问题曾一度游离于灰色地带。

应当说,对那些以教育培训之名行侮辱女性身体和尊严之实的行为,也即曾引发网络热议的“不良PUA”,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坚决予以否定性评价;而对于正常传授与人沟通技巧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则不宜轻易地否定其价值,一刀切地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为无效。

就本案而言,从顾先生所教授的内容来看,其中并没有陶先生所述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情节,顾先生作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只是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与经验,对陶先生与人交往过程中,尤其是与异性交往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方面进行指导,仅凭此不足以认定其服务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反观陶先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言论,是陶先生未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将沟通的技巧用于动机不纯的行为,此种行为应当予以谴责,但不能因此就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正常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公众亦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在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下合理运用与人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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