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咋舌!
福建厦门一对再婚夫妻
经历了30多年的婚姻生活,
却在晚年对簿公堂
要离婚!!
男方对千万家产的分割意见不大
当女方提出
……
男方却表示强烈反对
究竟怎么回事?
来,咱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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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生了2个儿子
却要照顾8个孩子和婆婆
60多岁的老陈早年丧偶,
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
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
1987年老陈与阿红再婚,
组成新家庭。
婚后,
老陈与阿红又生了两个儿子。
除了照顾8个子女
年老的婆婆也需要她照顾
婚后聚少离多
晚年都想离婚
婚后的很长时间,
老陈主要在省外做生意,
阿红在老家,
双方聚少离多!
直到1998年,
老陈在厦门买了第一套房,
才把阿红接到厦门生活。
2010年老陈决定退休回到厦门生活。
但他和阿红的感情变淡了,
2020年他生病住院,
也没有得到阿红的照顾。
如今两人都有离婚的念头!
但是因财产分割的问题激化矛盾,
无法调解,
因此起诉至法院。
真是令人唏嘘
30年的婚姻都“熬过来”了
如今老年终可“长相厮守”
彼此却要分道扬镳!
来听听女方阿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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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红表示,两人分居多时,感情破裂,她同意离婚。
她和老陈结婚的时候,老陈与前妻生育的6个子女都不满10岁,后来她又生了两个孩子,年老的婆婆也需要照顾,老陈长年在外工作,主要是她承担起照顾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务的重任。
当时在农村,经济不宽裕,她要照顾家庭,又要砍柴、种地、养猪。后来,孩子们也陆续到厦门求学、工作,她也尽力帮衬。阿红认为自己在30多年的婚姻中尽心尽力,并无过错,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还应该进行家务劳动补偿。
实在太艰辛了
对此,男方老陈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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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不赞同,他认为家里本来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自己挣下千万家产,对家庭的贡献也很大;阿红没有上班没有收入,分得一半的财产,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而且8个孩子也不是阿红一个人带的,自己的妈妈和姐姐都有帮忙。
双方各执一词
特别是对家务劳动补偿
老陈是强烈反对
那法院如何宣判呢?
一起来看看
一审宣判
酌定补偿金额20万元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老陈与阿红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里均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也都没有法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法庭对双方房产、车辆、存款等总计价值上千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结婚初期双方共有8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事务多由阿红操持,虽有其他亲属帮忙,但阿红作为家庭妇女为家庭所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阿红要求老陈额外支付家务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思明法院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老陈经济能力、双方生活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老陈还应向阿红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据此,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准予
老陈和阿红离婚
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老陈另向阿红支付20万元。
判决后,
老陈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经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人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补偿;有人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不划算”,与女性对家庭的付出不匹配;有人则提出一方在外赚钱、一方在家劳动,都是为家庭奉献。
对此
来听听法官说法
负担较多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
婚姻中,
如果一方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
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很可能使得自我发展受到限制,
甚至可能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
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
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 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在感叹为母则刚的同时
更应体谅女性的不易
家务劳动不再“免费”
多年付出心血料理家务
也并非理所当然
也应获得价值认可!
其实,在厦门
夫妻离婚
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案件
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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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厦门
女方获家务劳动补偿5万
近日,海沧法院适用《民法典》,也审结了离婚经济补偿案件,这起案子中的当事人获得了家务劳动补偿金。
大强向法院起诉离婚,阿芳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芳婚后未工作,期间确实以其为主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且孩子读书后与大强父母分开居住,阿芳承担了较多抚养子女、料理家务的责任,阿芳有关为家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无法提升自己而导致的机会成本在离婚时应予补偿的相关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大强向被告阿芳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合肥女性、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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