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姐说法|甜蜜归甜蜜,婚姻生活中这些知识还是要了解一下的~

百科

地图

网页

应用

更多

婚姻相关法律有哪些?

婚姻相关法律有哪些_的搜寻结果

1个回答-

[最佳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台州妇联 9999……999条好评

影视推荐

律师解析

法律条文

《101次求婚》

讲述了从事装修的“屌丝男”追求女艺术家的爱情故事。

《小丈夫》

讲述了魔王少年陆小贝与女神姐姐姚澜谈姐弟恋的同时,几家人之间发生的欢乐纠缠的故事。

《生活启示录》

将视角聚焦于温暖的人间真情,着眼在男女主人公追求事业成功、爱情梦想圆满的历程。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Ⅰ_解析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向上滑动阅览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所负的债务;

2、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

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

4、婚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5、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如: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6、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

如: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基金、私募等)。

7、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举债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8、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1个回答~

[最佳回答]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

个人认为以下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

2、夫妻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

浙高法〔2018〕89号通知还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台州妇联 9999……999条好评

王晓_婚姻法解读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政协台州市椒江区第十届常务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台州市椒江区党员。

为您推荐: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救助措施 法律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问题Ⅱ_解析

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个人认为只要能够证明借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借债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书面确认书;

2、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证明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的发送者是具体想要追责的债务人;二是内容上必须有同意共同借债或同意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

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

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

省高院〔2018〕89号通知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结合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共同生产经营是指:

(1)夫妻双方一致决定的生产经营;

(2)或一方决定,另一方同意的生产经营;

(3)或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

[最佳回答] 假离婚能否逃债?

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假离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不是夫妻了,只是在夫妻双方看来以为是”假离婚“。而现实生活中大家以为能逃债的假离婚,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无法逃债。

为什么呢?

现实生活中大家都是在婚内债务产生后才想到要利用离婚的方式逃债。但事实上,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节点是债务产生时,而非纠纷产生追债之时。债务产生时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也逃不了偿债的责任。

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只是在夫妻之间有效,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只要是婚内共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可知,真离婚都不能逃债,更何况假离婚!

那什么情况下“假离婚”能够逃债呢?只有一种情况,债务还没产生之时,先离婚,再借债。

在实际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件,债权人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很久前就结婚了,而且还有孩子,也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当他们欠债不还准备打官司时,经过查询才得知举债前已离婚,也无法要求共同承担了。

台州妇联 9999……999条好评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_百科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为您推荐: 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生活

借钱给他人需注意些什么?Ⅲ_解析

借钱给他人需注意些什么?

[最佳回答] 1、从债权人的角度,我们建议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写明借款用途,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将借条、打款凭证等书面凭证保存好。

2、遵循新司法解释“共债共签”的规则。大额借贷,如希望举债人配偶共同承担,就不要有侥幸心理,直接让夫妻双方签字,不签字就不借。如配偶不肯签字仍然出借的话,那就做好风险自担的心理准备。

台州妇联 9999……999条好评

【敬请期待】

律姐说法

本期律姐说法到这里就结束啦,请期待下期的精彩内容哟~

【联系方式】

电话:88510616

地址:市政府大楼1330室

点击拨号

福利·积分兑换

通过台州妇联公众号“微主页”里的签到、分享、阅读微信推文赚取积分,当有888积分即可兑换高容量10000mAh便携式充电宝!(“微主页”里的“积分兑换”)兑换成功后,请于工作日上班时间到台州市妇联(市政府大楼1330房间)(联系电话:88510616),凭兑换二维码确认并领取礼品。

小编|林儿妮子

(推荐把微主页设为浮窗)

如何赚取积分

看完请留个言✌点个赞呗↓

以上则为【律姐说法|甜蜜归甜蜜,婚姻生活中这些知识还是要了解一下的~】的相关内容

感谢您访问:美文云网站!本文永久链接:https://meiwenyun.com/150065.html。侵删或不良信息举报请联系邮箱:820608633@qq.com或微信:meiwenyun888。
上一篇 2023年4月27日 04:33
下一篇 2023年4月27日 04:33

相关推荐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