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不服判决自行在网上发布信息被警方“告诫”,警方:不服可向法院复议 发布的信息不实将受到处罚

两年前,10岁孩子骑自行车与倒在地上一位老人“相遇”,孩子及家长称老人倒地在先,孩子见义勇为。交警断定孩子全责,两场官司下来,孩子家属赔偿9万余元。为讨公道,孩子家属将遭遇发到网络上。之后,贵州天柱县公安局一天两次向家属下达“告诫书”,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信息不实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将会进行相应处罚。

>>家属接受媒体采访被当地警方“告诫”

5月13日,当年事故责任人小潘的家属给记者展示了一份5月12日收到的“告诫书”。告诫单位为天柱县公安局,被告诫人为王某某。告诫内容显示:2021年5月11日,你通过成都某媒体发布“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 交警认定男孩碰撞 家属质疑无证据”等不实内容,至2021年5月12日8时1分,共有22个网民参与评论,在网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你再故意将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你的行为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你进行相应的处罚。

小潘的家属介绍,5月12日下午当地两名民警将这份告诫书送到家里,并向他们宣读了告诫书上的内容。

>>家属再次收到告诫短信被告诫不要再在网上传播

小潘的家属称,他们是在两次官司都输了之后,实在没办法才通过网络寻求帮助。

小潘的家属告诉记者,5月12日收到书面告诫书之后,他们又接到更详细的告诫短信:王XX,你好!我们是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近日,网络流传“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10万元”的网络舆情信息,发现该信息后,天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就该事件进行核实,发现:2019年7月24日20时22分天柱县公安局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称,王XX自称其子潘XX(男,10岁)刚才在天柱县凤城街道西南加油附近骑自行车撞到一位老人,两人均受伤,120已将两伤者送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救治,请出警。接到报警后,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勘查事故现场并受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20年7月24日20时许(实际应为2020年7月24日20时许),王XX带其子潘XX外出时潘XX(男,10岁)骑乘无号牌自行车行驶至林场至小冲(擎天路1km 100m)处刮撞到行人杨XX(女,79岁),造成杨XX、潘XX均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鉴定、调取报警录音、伤者杨XX过往的农村医疗合作数据、病历等证据作出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潘某的监护人不服,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0月11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伤者杨XX的家属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2020年10月30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潘XX的监护人赔偿伤者91953.52元医疗、护理费用。潘XX的监护人不服,遂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4月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护原判决。

警方提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如传播不实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小潘的家属收到书面告诫书后,又收到更详细的告诫短信

>>反映的情况真实如果虚假愿承担责任

记者联系到天柱县公安局一位办理此案的民警,他告诉记者,天柱县公安局监测到网上发布的“贵州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10万元”消息后,根据相关要求对小潘(如今12岁)的家属进行书面告诫。对于家属提出“因不服两次法院判决结果把情况发到网上,希望通过网络寻找帮助”的说法,该民警表示,不服判决可以再次到法院提出复议,不能在网上发不实的信息。对于小潘的家属发布的信息中哪些属于不实信息,该民警没有正面回答。随后称,如果有异议,家属可以到分局当面提出。

5月13日,小潘的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讲的都是真的,希望上级部门随时来调查,还他们一个公道。如果反映情况不属实,他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处罚结果。

>>天柱公安官微发布通报披露更多细节该起交通事故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

5月15日,“天柱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网传“贵州天柱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网络流传“贵州天柱女子称十岁儿子救倒地老人反被讹”的相关信息,经天柱县公安局核查,2019年7月24日20时22分,天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王女士(潘某霖的母亲)电话报警称,自己小孩在天柱县西南加油站骑车撞倒一位老人,两人均受伤。接警后,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物证鉴定等相关工作后发现:事故中心现场有一50cm×20cm面积血迹、血迹旁边有一疑似自行车挡泥板碎片、一胶质扇子、一15cm长新鲜地面刮擦痕迹;通过提取潘某霖(男,10岁)所骑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前挡泥板有新鲜破损痕迹,经比对,与现场所留碎片吻合,同时在该车龙头处发现血痕,经提取该血痕进行DNA检验鉴定,证实该血痕DNA分型与伤者杨某仙(女,76岁,现已故)血样同一;经调取医院病历证实,伤者杨某仙眉弓处有一1.5cm长“*”型伤口,上下唇见破损,潘某霖额骨骨折,双下肢擦伤;经提取伤者杨某仙事发时所穿衣着,发现其裤子上有明显的搓擦痕迹。

综合多方证据,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潘某霖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认定。经天柱县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依法判决潘某霖监护人赔付杨某仙住院医疗等费用共计91953.52元(其中医疗费81417.84元)。

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准确。根据法律规定,若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天柱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该事故情况通报

>>律师:公安机关有权作出告诫书告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冉琴律师介绍,告诫书一般多应用于家庭暴力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故告诫书类似批评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治安处罚法》对告诫并无直接的法律规定,仅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故也不能完全认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告诫书。但因为告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故当事人无权就“告诫书”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

《网络安全法》对于规范网络用户应遵守的规则及违反规则应承担的后果都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如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时候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说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生效文书。如对于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鉴于目前的情况,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建议当事人能补充、收集新的证据。

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 刘妮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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