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权利人处分其生前合法财产的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人们普遍运用,如何界定遗产范围,确保遗嘱合法并有效执行遗嘱成为权利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本期文章乐思律师为您分析遗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效力认定,做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案情简介
被告方某系方某招与林某瑜婚生独子,方某招于1994年11月28日立下遗嘱,将原福州市某拆迁安置房交由方某个人继承。之后,方某招于1994年12月6日去世。2001年,上述拆迁房对换为福州市某花园小区房产。方某的母亲林某瑜于2007年去世。方某与林某艳于200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9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林某艳诉请对该花园小区房产享有1/4的份额,原审法院判决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争房屋系在与方某招与林某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且《拆迁过渡安置协议书》中林某瑜亦有在拆迁户一栏签字,故诉争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认定为方某招与林某瑜的夫妻共同财产。
2、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或者对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所立遗嘱中对于财产的处分,仅限于个人的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应认定无效。
本案方某招所立遗嘱将拆迁安置房交由被告方某继承,但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处分林某瑜所有的1/2份额,故遗嘱对该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在遗产继承中,首先应查明诉争遗产有无相关遗赠扶养协议,因遗赠扶养协议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其继承顺位具有优先性。其次再看有无相关遗嘱,因其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最后再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分配,配偶、父母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本案中,在林某瑜去世后,其对诉争房产享有的1/2份额应作为林某瑜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林某瑜的父母已先于林某瑜去世,故上诉人方某是林某瑜去世后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方某在与林某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林某瑜遗产所得的诉争房产1/2份额依法应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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