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聊法】丈夫将婚前房屋更名至妻子名下,后发现妻子搞“婚外情”,丈夫能否要回房屋?(辽阳房产更名网上预约)

张先生在结婚之前,其父母全额出资给张先生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来,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居住在该房屋内,王女士多次提出将房屋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张先生考虑到夫妻感情重要,于是同意了王女士的请求。张先生先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共同名下,后又应王女士要求将房屋变更至王女士个人名下。在房屋变更至王女士个人名下的一个月后,张先生发现王女士存在婚外情行为。张先生进一步调查发现,王女士利用出差等时机,多次与异性开房。为此,张先生很痛苦,精神受到很大打击。于是,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将涉案房屋变更至王女士名下及双方共同名下的行为,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其个人名下。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性质;二是王女士的婚外情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侵害张先生的行为;三是张先生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

1. 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赠与行为。案涉房屋系张先生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原本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后来双方先约定并将该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之后又约定并将该房屋登记到王女士一人名下。显然该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张先生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王女士的行为。

2. 王女士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利用出差等时机,多次与异性开房,这与婚姻的互负忠诚义务是相悖的。因为婚姻以两性的忠贞不二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还是道德、法律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更是对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王女士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必然对张先生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严重伤害张先生的感情。

3. 张先生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婚姻家庭领域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调整,但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婚姻法没有规定的,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本案中,两次赠与行为与身份关系无关,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但是,该夫妻财产约定并不能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动产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不能随便撤销。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同理,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无偿地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故为适度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如前所述,由于王女士存在严重侵害张先生的行为,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权,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原有状态。

给您提个醒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常常发生一些赠与行为,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法与婚姻法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会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最好的办法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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