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由于包办婚姻、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中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

重婚:是指由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且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行为。

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胁迫者,则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2)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3)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4)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指导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对财产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婚姻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则上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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