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法治讲坛》第十八场 点击收听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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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治讲坛》第18场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

主持人: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志锋。欢迎收听《检察官法治讲坛》栏目,今天来到我们直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湛素华。素华,您好!

湛素华: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在社会生活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一本“答案之书”,能解决我们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这本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们常常将民法典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什么呢?

湛素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典,主要内容可分为7编1260条,从总则到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再到侵权责任,在看似“高冷”的法条中,为我们人生每一个阶段都提供着明确的指引,所以我们亲切地称其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主持人:民法典究竟是如何保护我们的民事权利,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学习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请问一下素华,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湛素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主持人:法条里提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理解夫妻“所得”,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有哪些?

湛素华:夫妻“所得”指的是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主持人:您刚刚所说到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例外情况呢?

湛素华: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有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规定也体现了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真实意志。

主持人:简单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收益,赠与、继承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除外。那请问,夫妻共同债务又应该如何认定呢?

湛素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要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法律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如夫妻一方因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举债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主持人:这么说,这条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是不是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利?

湛素华: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第二款作了特别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我们建议,向夫妻一方提供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保留好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等的证据,防止另一方逃避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好的,原来是这样,在这里温馨提示一下债权人,出借资金时尽可能保留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等的相关证据。再来请教一下素华,男女婚前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民法典是否有规定呢?

湛素华: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婚前协议其实属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协议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此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持人:那有没有一种情形,就是夫妻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属于其中一方,来逃避债务呢?

湛素华:这就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以理解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即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知道的,就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对外还是应该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说到这里,顺带提一下“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举个例子,王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王某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双方离婚且赔偿对方”。后王某出轨,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及赔偿违约金30万元,王某承认自己犯错但不同意离婚。对于该案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我们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有关违约条款的规定,但忠诚协议中有关约定离婚的内容无效。

主持人:刚才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湛素华向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检察官以案说法,为我们详细地解读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婚前协议和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今天的《检察官法治讲坛》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一期节目将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讲解。再次感谢素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湛素华: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检察官法治讲坛》节目

播出时间

FM102.1

湛江广播电视台

交通音乐广播

每周一

下午17:45-18:00首播

每周三

下午17:45-18:00重播

本节目由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特约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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