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文明家庭建设理念,富平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坚持“家庭文化领航向、温情司法暖民心、多元协同促融合,家宁国安幸福梦”的思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改革方式,有力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更有温度、法官更有温情,形成了家事审判的“富平模式”。
值第112个国际“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县法院联合县妇联发布了五则典型婚姻家庭案例,以期用身边故事释法明理,同时进一步深化对《民法典》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发挥司法审判工作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职能作用,倡导县域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01.多元联动,为“家庭暴力”构筑“隔离墙”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将李某与前妻之女视如己出,自2岁起抚养十余年。但李某性格暴躁,多次酒后动手,原告王某一直为继女成长容忍。直至李某对其施暴致其肋骨骨折后,王某终下决心起诉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鉴于原告流露的担心被告再次骚扰其与家人的情绪,释明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原告随即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法院在原告申请当日即作出人身保护令,送达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时迅速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与妇联组织、社区与被告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密切配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原告收到人身保护令的当天下午即收到基层妇联组织、社区及派出所的电话询问,当事人对法院、妇联、公安等多部门的“反家暴”联动机制的速度和效率赞不绝口。被告囿于人身保护令的威慑,未再次骚扰原告及家人,法院在保障王某获得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财产分割适当向王某倾斜的前提下,最终以调解离婚结案。
案例评析
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依申请迅速做出人身保护令,妇联积极参与配合,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为“家庭暴力”构筑“隔离墙”,助力家事纠纷妥善化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李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过错较大,应当支付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调解离婚时充分保障王某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精神原则。
02.抚养职责相互推诿,离婚不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生育一子。婚生子出生后,发现患有“唐氏综合症”,智力发育不正常,这一结果给双方家庭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家庭矛盾由此逐年增多。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对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张某同意离婚,以自己工作忙,无力照顾孩子为由不同意抚养儿子。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虽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患病婚生子的抚养义务。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婚生子的特殊身体及精神状况,更应得到家庭的特殊关爱。孩子出生的缺陷的客观事实不应成为原、被告双方互相怨怼的理由,相反双方更应齐心协力、同舟共济经营好这个原本就不幸的家庭,故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中双方互相推诿婚生子的抚养责任。离婚自由在双方互相推卸家庭责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受阻时,应获得必要限制,法院可援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量不予离婚。
03.互联互通,高龄离婚终言和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被告杨某(女)均已年过六旬,于1982年结婚,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因杨某脾气较为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贺某发生争执,矛盾日益尖锐,原告无奈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
因当事人年龄较大,对立情绪严重,且该年龄段的离婚往往影响三代人甚至四代人生活,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基层家事合议庭,并由家事合议庭对接当事人所在村组法官工作站,将双方的家庭情况、夫妻感情等进行委托家事调查,同时由法官工作站基层妇联组成人员、调解员对该案予以调解。经多方了解沟通得知,婚后二人均是勤劳肯干之人,经历了早年的困苦,慢慢置办起了家业,一起经历了“共患难”,却绊倒在了“同富贵”,随着生活越来越富裕,双方性格都发生细微变化,经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且双方情绪都不能很好的控制。承办法官及法官工作站调解员分别从法理、情理多个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细心、耐心的疏导和劝解最终将这桩“危机婚姻”挽救,双方和好撤诉。
案例评析
县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以家事审理中心为龙头,以各基层人民法庭为依托,加强家事合议庭建设,以建立吸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积极参与,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元参与的法官工作站为重点,切实做好家事审理服务网络建设,真正使司法服务延伸基层,助力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祥和,家事审判“1+5+N”互联互通的的家事审判格局日臻完善。本案是我院利用“1+5+N”互联互通的的家事审判格局成功化解的一起高龄离婚纠纷。
04.文化引领,温情司法助力妇儿权益维护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生育一子,并在同一所单位就职。双方以家庭矛盾突出无法继续生活,且已对子女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为由,坚决要求法院立即出具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均颇为急躁,都表现出必须离、坚决离的强硬态度,并且坚称其懂法,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承办法官经详细了解到:双方系大学同学,相恋7年后结婚,现就职于同一所单位,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女方产后情绪不稳定,加之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孩子出生后的家庭矛盾,故决定离婚。承办法官眼见两位将至而立之年的年轻人,幼子尚在襁褓就对簿公堂,心中甚是不忍,虽可以依据双方协商一致意见调解离婚而快速结案,但深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决定继续尝试调解和好工作。承办法官将当事人引至家事文化展区内进行家事文化教育宣讲,同时利用多功能音视频设备播放婚礼录像及孩子的照片,并从夫妻感情维系、子女养育、家庭矛盾处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和辨法析理,并通过微信进行进一步“调和”,最后双方和好撤诉。
案例评析
民法典实施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受阻”因而至法院离婚的当事人增多,此类当事人往往都有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急切”要求法院出具文书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精神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有离婚协议并符合起诉程序条件,法院也会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角度对当事人的离婚诉请先行调解并在夫妻感情、子女养育、财产问题及相关联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审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家庭关系的修复、治愈功能,这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出一纸判决、离婚调解书所耗费的精力比调解和好更为容易,但一纸判决、调解书可能就此将家庭、亲情斩断,所以我们选择更妥善的处理方式,以求家事法官的辛苦指数换取百姓的幸福指数,进而充分保障妇儿合法权益。
05.婚姻关系存续,抚养照顾之责莫推诿
基本案情
原告赵老太与被告李老汉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登记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赵老太年龄为72岁,无收入来源。被告李老汉年龄为73岁,系退休职工。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李老太以无生活来源,生活陷入绝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李老汉支付扶养费。被告李老汉以心脏、胆囊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并以与赵老太分居生活为由,不同意给付赵老太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无收入来源,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经庭审查明,被告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收入。考虑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及被告患有多种疾病的实际情况做出部分支持赵老太诉请的判决。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双方因矛盾分居生活,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进而保障无生活来源的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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