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26日讯 7月26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周二之约”见法官专栏,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洪亮法官及家事审判团队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姚洪亮法官做客长江日报直播间。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问:同居期间共同买房,现在双方已分手,房产如何分割?
答:同居期间买房,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按买房时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双方对买房时的出资情况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问:彩礼如何返还?
答: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给付,彩礼的金额一般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婚内出轨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物,如何处理?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婚内出轨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无论起诉时是否离婚,一般应全额返还。
问:离婚后分不到房产,还能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吗?
答:男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一方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不再是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另一方无法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但双方可以达成协议,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以保障无房人的生活居住所需。
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民法典吸收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确立对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明确了三个标准: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刘辉 文毅)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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