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四养纠纷(婚姻民事纠纷案例大全)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四养纠纷

(石磊律师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前 言

作者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介绍了婚姻家庭案由。然而,这次介绍,不够细致,但提供了继续介绍的方向,就是按照内容中的分类,对相应内容进行稍细致地介绍,为生活、工作提供帮助。

为此,作者整理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讲坛上作的《婚姻家庭之四养纠纷》的内容,结合新司法解释,形成本次写作的内容,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对大家有用。

第一部分 分解四养纠纷

四养纠纷,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这一部分里面,是指因子女抚养、夫妻及平辈亲属扶养、子女收养、父母赡养等引起的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关注前述纠纷,在新时代构建新型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作为律师、作为运用法律来工作的人,尤为重要。

四养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的规定,作者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四可以分成四类,分别是:抚养纠纷、扶养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等。同时,根据前述规定,这四类纠纷可以进行再分解。

一、抚养纠纷

(一)抚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1.抚养纠纷的概念

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抚育教养晚辈等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里的抚养纠纷,一般是父母因离异后与未成年子女因抚养产生的纠纷。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及法律规定的抚养问题,也会成为法院处理的事项。

2.抚养纠纷的特征

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抚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道德法律性。这是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结合。一方面长辈养育晚辈,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不仅是家庭的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的需要,因而国家也要出面,制定法律,引导、强制家庭作为。

(2)血亲基础性。这是家庭特定成员之间形成的,以生物遗传为基础,不因婚生、非婚生、离婚而免除;拟制血亲在一定程度也是如此。

(3)长期性。一般来讲,期限长,以独立生活为期限。习惯上一般讲是18周岁。

(二)抚养纠纷的种类

作者归纳整理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规定的,下列纠纷属于与抚养相关的纠纷。

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指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由人民法院来裁决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2.抚养费纠纷,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引发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民事纠纷。

3.监护权纠纷,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4.探望权纠纷,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5.亲子关系纠纷,指因否认婚生子女或认领非婚生子女而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6.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指同居关系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扶养纠纷

(一)扶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1.扶养纠纷的概念

扶养纠纷,是指因平辈亲属间因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等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2.扶养纠纷的特征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要求,扶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同一辈份性。即兄弟姊妹、夫妻等亲属间才能产生的权义关系。

(2)义务能力性。即自身具有负担能力才可能产生相应义务。

(3)道义法律性。即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和具体内容、扶养顺序和扶养程度等都是由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扶养纠纷的分类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的规定,将扶养纠纷分成两个小的纠纷。

1.扶养费纠纷,是指有扶养义务的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请求裁决扶养义务人支付扶养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是指具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变更扶养人而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三、收养纠纷

(一)收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1.收养纠纷的概念

收养纠纷,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等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2.收养纠纷的特征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要求,收养纠纷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均需经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得到认可。

(2)变更性。即由亲生父母变更到收养人的身份关系。

(3)拟制性。收养形成的身份关系成立与解除,是法律拟制的。

(二)收养纠纷的分类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的规定,将收养纠纷分成两个小的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产生不同的认识,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因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在不同的认识,请求人民法院来裁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四、赡养纠纷

(一)赡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1.赡养纠纷的概念

赡养纠纷,是指因晚辈与长辈亲属间因赡养问题等产生的,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2.赡养纠纷的特征

(1)道义法律性。即赡养长辈是我国优良传统,属于道德范畴。同时,在今天,国家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即道德义务通过法律进行确认。

(2)亲属身份性。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3)保护老年性。对老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而通过法律确认。

(二)赡养纠纷的分类

1.赡养费纠纷,指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而引起的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民事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发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民事纠纷。

第二部分 四养纠纷涉及的规范

知道了四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后,要真正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法律来作为支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处理四养纠纷,至少涉及以下规范。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四养纠纷中,有时是需要运用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四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四养关系变化而消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这些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对规范、指引四养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处理四养纠纷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养纠纷,在了解和掌握前述内容之后,要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结合证据等综合进行。同时,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案件管辖

案件管辖,就是解决在哪里起诉的问题。处理这类纠纷,首先看民事诉讼法的二保焊,再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定。

二、更新知识,注意与以前的区别

民法典时代,对于四养纠纷,有新的理念和新的要求,新规定,这在具体工作需要注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后 记

综上所述,四养纠纷,归纳起来讲,很简单,但涉及的内容还是很多的,特别是抚养方面的案由。

要想开展好这一类工作,还得好好学习,掌握这些知识,积累更多经验,才能让工作得心应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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