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调解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关于对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见)

3、新媒体、大城市的开放包容等视觉、思想冲击力造成夫妻分离。信息时代的发展,人人都是自媒体。有接近10%的案件,是因为面对新媒体、大城市的开放包容等视觉、思想冲击时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自我调控能力不强,致使出现通过网贷平台借款挥霍导致家庭不睦、参与非法活动而找不到人的现象。

4、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干预较多也是导致家庭婚姻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在审理的案件中,将近40%的案件当事人反应,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参与过多,存在或是把着金钱大权,或是插手子女生活,或是在夫妻发生争执时过度偏袒一方等情况。

二、调解工作的几点做法

身为基层法庭的法官,案件当事人多数为村里的群众,他们大多数有着文化程度不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不强,在外地务工,长期两地分居,孩子由留守老人照顾等共通之处。

1、结合村干部做调解工作

在村里有号召力且对村民群众的情况掌握最多的无疑是村两委的干部,因此与村两委干部及时联系对婚姻案件的办理助力颇多。有一个案件,案件背景是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共同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分开,分开后女方与他人结婚,但因对孩子的思念想在寒假接走孩子随其一起生活,寒假结束再送回,但在接孩子时没有和被告家人沟通好,两方发生争执,闹到了派出所。原告一怒之下诉到法院,当时原告情绪很激动,家在外省,且身怀有孕,又临近过年,原告当时对法官施压说,如果不处理好,我就在法院不走了。做被告工作,被告拒不配合,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法官及时联系被告所在村书记,与村支书沟通后,虽然下午开完另一个庭已是五点半,时值冷冬,天已黑,书记员提醒法官,去被告所在村需要半个多小时的车程,今天还去吗?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化解矛盾不宜迟,法官决定当即赶往被告所在村。村支书帮忙找到被告及其家人,法官表明身份后,发现被告家人对法官戒备心很强,拿着手机录像,为了更好地调解案件,让被告家人放下戒备心,积极配合,法官与村支书一起做被告家人的调解工作,最终,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和解,被告家人对他们的行为向法官致歉,纠纷得以解决。

2、结合村“五老”人员做调解工作

婚姻案件中,有时不仅是仅处理好原被告双方工作即可,而是需要对原被告双方两家人进行释法说理,这时村“五老”人员-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战士非常重要,他们在村里辈分高、有威望,说话让人信服。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多次起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原被告双方走后不到十分钟后,法官就收到了被告打来的电话,被告父亲在电话中非常强势的说不能离婚,并传来了被告父亲吵骂被告的声音,同时传来了原告的哭声,以及双方当事人家人的吵闹声。事情由上午的调解成功的明朗变得棘手,因为已经中午一点多,安抚好被告父亲情绪,便联系双方村中“五老”人员。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来了十几人,先让“五老”人员一起做原被告父母和家人的工作,让原被告双方和两个孩子单处,原告声泪俱下,和孩子拥抱在一起,被告也扭头擦着眼泪。就在这时原告将一直压抑的原因告诉法官,说道不仅仅是因为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且因为原被告的金钱大权一直掌握在被告父母手里,孩子都将近十岁了,原告想单过,但被告父母不同意,原告觉得很委屈。于是,法官和“五老”人员一起对原被告双方家人进行劝说和释法,可怜天下父母心,原被告双方家人均做出让步,至此原被告和好。后经电话回访,原被告现生活和谐。

3、“面对面”“背对背”结合做调解工作

“面对面”调解,因婚姻家庭类案件多数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日积月累到一定的矛盾点爆发所致,让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双方互相宣泄,充分表达,互相找“错”,将平时积压在心里的情绪充分发挥出来。“背对背”调解是在“面对面”调解的基础上,因双方当事人已当面宣泄完自己的情绪及愤懑,引导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系两省交界处邻村,因原被告双方婚姻纠纷,双方家人两次打群架被派出所拘留,起诉至法院后,原被告双方父母剑拔弩张,结合派出所对原被告双方家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运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做原被告双方工作,得知双方纠纷的起因均是因生活费钱多钱少问题导致,双方结婚已五年有余,育有一子一女,通过数次调解,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和好,但因双方家人曾打架而不敢面对他们,后经结合双方村委会干部对双方父母及亲友做调解工作,两家人对自己为子女闹的乌龙向对方道歉,后握手言和。

4、从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上做调解工作

通过数据对比可以发现,65%左右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在30岁以上,这其中多数当事人有子女,有车有房有存款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状况进行查明,并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原告卢谋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被告年龄将近40岁,未办理结婚登记,通过询问,双方在村里属于家庭条件较好的家庭,有车有房,并购买了大型农用机械车辆,并在市区分期购买了房子,一儿一女都在中学读书,学习成绩较好。双方因微信聊天及双方均忙于挣钱无暇家务做饭等事情争执了近两年,经双方家人、村委会等调解未果,起诉到法院。了解纠纷情况后,因双方都要求抚养两个子女,并且提到两个孩子都充满了骄傲,法官主动联系了孩子的班主任老师,向老师说明了情况后,老师为了孩子非常积极的配合,于是法官和老师一起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从孩子的教育、成绩到孩子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等等,再到让原被告谈怎样辛苦挣的车房等财产,生活条件怎样逐步提高等等,最终双方当事人决定为了孩子互相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后通过电话回访,原被告双方女儿考上了重点大学。

三、对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工作的浅见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婚姻家庭类案件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要取得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关键在一个“听”字,而且要“耐心听”、“认真听”,这是做任何调解工作的基础,只有让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才能更准确地找到矛盾纠纷的利害关系点,也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对其所说所讲内容的重视,放松心情后愿意主动配合法官的工作。

其次,要“说”,通俗地说,设身处地地说,循序渐进,先表达理解,然后以鼓励的语言劝说,最后对双方当事人间纠纷产生原因一针见血的说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不利影响,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依理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过错程度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最后,要“算”,算成本,算子女教育,算时间精力等,在“听”和“说”的基础上,在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算好账”,让当事人对离婚等可能产生的影响、所需时间、费用等在心里有个数,让其明白调解的优势及效果,对今后生活的影响,不论是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双方的家庭抑或是双方的子女。

新《民法典》即将实施,在婚姻家庭篇的新规定更加强调家风建设及维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加强对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可以促进相互的沟通,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双方重归于好,而且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使案件妥善解决,最重要的是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即使双方离婚,通过调解方式,对在以后行驶探望权的过程中也能使双方协商进行,使孩子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法院人将一如既往地为调解好婚姻家庭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孜孜不倦地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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