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律师黄文得备受质疑,有微信公号文章称,其曾在江西赣州中院担任法官,离职后两年内成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违反《律师法》、《法官法》中“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
11月23日,黄文得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回应称,他确实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之后离职成为律师,但从未在原来工作过的赣县检察院、赣州中院办理过案件,“如律协或司法局认为我执业存在问题,原接受处罚。”
对于网络上的质疑,11月23日下午,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一工作人员表示:“会关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法官辞职后第二年即代理案件
微信公众号“在线法律顾问”发布的文章指出,公开发布的简历信息显示,黄文得律师于2015年辞去赣州中院法官职务,2016年即以“辩护人”身份出庭,违反《律师法》、《法官法》关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
《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黄文得律师的微信公众号中“个人简历”显示,其在2008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到2015年期间,先后担任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5年辞去公职。
澎湃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赣州中院在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作出的多份判决中,黄文得均担任合议庭成员。日期最晚的一次,是2015年8月24日,赣州中院作出的吴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显示,黄文得任该案的代理审判员。
在澎湃新闻采访时,黄文得承认,自己确实是2015年从赣州中院离职,开始到律师事务所工作。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还显示,2016年起,黄文得就担任一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2016年4月28日,(赣州)赣县法院作出一合同纠纷案裁定书,黄文得是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件委托代理人;2016年5月20日,赣县法院作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文得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身份注明为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县法院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一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作为辩护人的黄文得身份又变成君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对此,黄文得回应称,从法院离职以来,从未代理过原单位的案件。网络上晒出的其曾经代理赣县法院案件,公诉机关就是其原单位——赣县检察院。 “那是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的。” 黄文得说。
对于个人简历中称曾办理过500余起刑事案件,黄文得回应称,“这是从我开始工作以来的统计,包括检察院、法院办案数量,并不是律师从业期间。”黄文得还表示,“如律协或司法局认为我执业存在问题,愿接受处罚。”
赣州司法局:未接到投诉,会关注质疑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11月23日下午,澎湃新闻致电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律师工作科接线工作人员表示,经核查,过去两年均未接到任何黄文得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对于网络上的质疑,该工作人员表示,“会关注,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事实上,法官辞职后从业行为也为最高法所关注。最高法院近期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
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向媒体介绍制定该《意见》的背景时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带上“紧箍咒”,避免变相腐败,防止损害司法权威。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彻底杜绝了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
以上则为【江西一前法官被指离职后违法任辩护人,回应:如有问题愿受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