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话说 | 詹惠玉律师: 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二)

本期话题

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二)

本期《律师有话说》节目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依然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

本期律师嘉宾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詹惠玉律师

普法笔记

案情简介:余秀华2014年因“一位脑瘫患者的诗”成名后,其个人生活也一直备受关注。近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得的《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治安调解协议书》显示,2022年7月5日晚,余秀华酒后与其男友杨槠策发生争吵,杨槠策在二人争吵时开视频直播,7月6日余秀华看到该视频后便与杨槠策进行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槠策多次打余秀华耳光。另:2022年6月上旬,在神农架时,余秀华因杨槠策收他人所发的520元及1314元红包,双方发生争吵,杨槠策用手掐余秀华脖子。该协议书显示,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槠策向余秀华赔礼道歉;余秀华不再追究杨槠策因此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赔偿;此协议为一次性调解,无任何遗留问题。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协议盖有石牌派出所公章,并有当事双方签字,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这件事引发关注,是因为余女士和她男友之间1个多月前的婚礼获得巨大关注,而这两位在经济能力、思想深度和精神境界上的貌似不匹配,使得人们不那么看好他们的未来。二人都算公众人物,对于被关注都蛮看得开,而且似乎乐在其中,也表达了各自大胆直白的观点,所以今天我们也能借机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婚礼不到2个月,就发生了家暴,而这位男士因公开宣称“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引发很大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家暴,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且往往与弱势群体,女性、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联,而常常能引起网民的正义之声,但现实处理中,常常如果不是极端恶劣后果,依然在一些地区就被不了了之。所以借这个机会,有必要再次普及关于“家暴”的相关法律知识。

Q

所谓被逼迫动手,是家暴的理由吗?能减轻家暴者的处罚吗?

詹律师:

法律不会赋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样一个所谓的正当性理由,所有的家暴,都敢说自己是被逼迫的,并总述说着对方的种种不是。但本案中的事件,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判断出,这位伶牙俐齿的男性对一位有行动和说话障碍的女性,单向地实施了多次打耳光,以及掐脖子的行为,符合家暴的法律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即家庭成员中以殴打、谩骂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就属于家暴行为。与势均力敌的对打是有显著区别的。无论双方如何争执、吵架,都不会成为家暴的正当性的理由,因为家暴没有正当性。

Q

家暴是否只发生在夫妻之间?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吗?

詹律师: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但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对于同居伴侣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按反家庭暴力法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将同居伴侣之间的这种暴力行为归属于家暴范围,受到反家暴法的保护。本案中,二人没有结婚登记,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已经举行婚礼并且同居生活,属于反家暴法保护的范围。

Q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一种隐私,而不可外扬,即使报警,警察也会常常劝解了事。

詹律师:

家庭暴力不是不可外扬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忍气吞声会导致施害者持续实施暴力行为,而自身也会受到家庭暴力的长期危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学会向信任的他人或机构求助,或将家庭暴力行为诉诸法律,请求司法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当然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并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本案中,余秀华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且她又属于残障人士,故此其男友的自我辩解,“能把一个深爱她的人逼到动手打人,真的是我的错吗?”这种论调就显得非常低级,更加令舆论不能接受,受到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显然这位杨先生,对于家暴就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言之凿凿,还认为自己有道理,应该获得理解。其实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Q

如何处理家暴?

詹律师: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在余女士的案件中,我们看见公安机关出警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杨先生向余女士道歉,双方和解,否则是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 |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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