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同胞一家亲——何谓“两岸夫妻”(两岸一家亲具体内涵)

两岸同胞一家亲

许律师带您重新智趣看满清12皇朝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8(修订版)

——何谓“两岸夫妻”

大清社区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能再各自婚配吗?在线等,急!

《我的前半生》适逢家国遭遇重大变故﹐夫妻隔离相聚无期,音讯全无生死莫卜,管他老许不老许的,年轻人讲不讲武德也不重要,我的配偶栏到底要填谁?能写李淑贤吗?

莫慌,万般皆是空,来一碗孟婆汤,旧梦一场。。。

咦!年轻人不讲武德,我看作者办公室有一本六法全书,这本书出的太晚出了,不然可以提个字盖颗章编入四库全书中。据说是其中抄袭不少我大清主政下编撰的法例,里头说两岸都可以有配偶。。。

老祖宗您。。。误会了。那是因为甲午一战,割让了台澎,半个世纪后才重回祖国怀抱。可惜不久由于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台湾地区不得不出台两岸配偶都合法的司法解释啊!

但还是不能解决我的问题,我的配偶栏到底要填谁?能写李淑贤吗?

【相关法条】

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第985条(重婚之禁止)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4条(重婚之禁止撤销等)

夫妻因一方在台湾地区,一方在大陆地区,不能同居,而一方于1985年06月04日以前重婚者,利害关系人不得声请撤销;其于1985年06月05日以后1987年11月01日以前重婚者,该后婚视为有效。

前项情形,如夫妻双方均重婚者,於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

解释字号:释字第242号

解释公布院令:1989年06月23日

解释争点:于国家遭重大变故,夫妻隔离下之重婚关系得撤销?

解释文(节录):

《民法·亲属编》第992条规定:「结婚违反第985条之规定者﹐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乃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所必要﹐与宪法并无抵触。惟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仍得适用上开第992条之规定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就此而言﹐自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自由及权利之规定有所抵触。

理由书:

1985年06月0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亲属编,其第985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旨在建立一夫一妻之善良婚姻制度,其就违反该项规定之重婚,于第992条规定:「结婚违反第985条之规定者﹐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以资限制。此项规定,并不设除斥期间,乃在使撤销权人随时得行使其撤销权,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所必要,与宪法并无抵触。惟修正公布前民法亲属编未如修正公布后之第988条规定重婚为无效,则重婚未经撤销者,后婚姻仍属有效,而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之情况所发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与一般重婚时间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仍得适用上开第992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其结果将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严重影响后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之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以妨害社会秩序,就此而言,自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自由及权利之规定,有所抵触。至此情形,声请人得依本院释字第177号及第185号就解释意旨,提起再审之诉,并予说明。

【经典案例】

杨雪与方伟洁、方孟超等遗产继承纠纷

1、基本案情(节录)

本案双方之被继承人方雨庵:于2013年过世,原告杨雪为被继承人之配偶,双方于1967年结婚,并育有子女即被告方孟尧、方孟禹、方伟珍等三人,而诉外人傅钧系为被继承人在1949年迁台前之原大陆籍配偶(已取得台湾籍,并于2017年死亡),其与被继承人育有大陆籍子女方伟洁及香港籍方孟超二人。原告杨雪诉请分割被继承人之遗产。

2、裁判结果(节录)

傅钧是否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之继承人?

原告杨雪与诉外人傅钧两人皆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之合法配偶,应共同分配一份「配偶」应继分:傅钧与原告杨雪皆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之合法配偶。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242号解释宣示「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仍得适用上开第992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其结果将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严重影响后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之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以妨害社会秩序。」。

查傅钧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于1949年迁台前之原大陆籍配偶,傅钧嗣后来台并于1986年取得台湾籍,而方雨庵迁台后又与原告杨雪结婚等事,有傅钧户籍誊本在卷可稽,亦为双方所不否认,依前揭释字第242号解释,被继承人方雨庵与傅钧、杨雪两人之婚姻各自存在,且两段婚姻并无遭诉请撤销婚姻之情事,是傅钧、杨雪两人皆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之配偶,且同为被继承人方雨庵之继承人。

案例来源:

【一审】101年家诉字第52号民事判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往期回顾】

001.代代相传叫太上皇不退休可好。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1—何谓“代”

002.你哪只耳朵听到太后下嫁。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2—何谓“亲等”

003.亲不见。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3—何谓“亲属与家庭成员”

004.儿无首。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4—何谓“亲系”

005.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最是无情帝王家。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5—何谓“亲子关系”

006. 乱世兄弟多悲苦,谁说姊妹情深。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6—何谓“兄弟姐妹”

007.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7—何谓“妻妾”

【下期预告】

09. 国殇。

家族传承之亲属篇009—何谓“丧服制度”

※历史小知识:

01.爱新觉罗·溥仪(1906~1967),生父为醇贤亲王载沣(长子),生母苏完瓜尔佳·幼兰,过继于同治载淳,同时兼承光绪之祧,一人祧两房。清朝第12位(末代)皇帝为清宪宗,年号宣统。

02.爱新觉罗·福临(1638~1661),皇太极(天聪&崇德)第9子,清朝第3位皇帝为清世祖,年号顺治。

03.爱新觉罗·弘历(1711~1799),雍正第4子,清朝第6位皇帝为清高宗,年号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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