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紧张是法定离婚理由吗?(婆媳关系怎么处理为好)

“老妈和媳妇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这个千古难题,可是难倒了不少男同胞。这个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追根究底,还是源于婆媳关系的紧张。

我们都知道,婆媳关系势必导致家庭不和睦,如果丈夫不能居中处置,往往会对家庭造成更严重的裂痕。那么,正如标题所说,人民法院是否会因婆媳关系紧张而判决准许离婚呢?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事发:

二狗与翠萍自由恋爱,双方恋爱一年后翠萍怀孕,双方也必须走进婚姻殿堂。但二狗的父母坚决反对二人结婚,后二狗以死逼婚,其父母无奈之下同意双方结婚并于2019年1月2日登记结婚。

婚后,翠萍和二狗的父母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能融合,婆媳关系不融洽,经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正常生活。加之孩子出生后,婆媳的育儿观念产生巨大冲突,翠萍常常指责二狗的母亲不会教育孩子,并拒绝二狗母亲带孩子。二狗的母亲也不甘示弱,常常在孩子面前诋毁翠萍。二狗在媳妇与母亲之间左右为难,疲于奔命,终于在一次大吵后离家出走,半月不归。后翠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

审理中,翠萍看似坚持离婚,但法官看得出她对二狗尚有感情。且,经法官与二狗深入沟通也知晓二狗并不愿意离婚。于是法官决定将二狗的母亲请到一起对婆媳双方及二狗进行耐心劝导,最终调解结案。

调节过程中,法官着重对婆媳之间的相处进行了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尊重对方生活习惯、育儿观念,今后的相处中也能做到互谅互让。

调解结果:

翠萍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重归于好。

说法: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婆媳关系紧张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但同时该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换言之,即便因婆媳关系不睦提起离婚,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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