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梁聪团队:离婚时应当如何认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梁聪谈婚前房产)

如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晚婚晚育,也就意味着有更长的独自打拼的时间,因此许多人结婚时都存有一定的婚前财产,然而财产价值并非是一种固定形态的物品,它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变化,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新收益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亦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

关于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么一个经典案例: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上海#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宁国市XX小区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因此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购买的价值约8000元的家具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关于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对房屋的装修费用,因为装修材料已添附在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当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李某应综合装修的折旧因素,支付王某某房屋补偿款。最后关于王某某个人所有的房屋的租金收入,性质上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广州离婚律师#

该案例经典之处在于本案中涉及了两套婚前个人房产,但是在两人离婚时,法院对于两套房产在婚后的收益予以了不同的认定及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判决方式。下面我们将对两套房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一、安徽省宁国市XX小区的房屋

首先,我们可以得知该房屋是李某婚后购买的,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则上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因为该房屋是李某婚后用出售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款项购买的安徽省宁国市某小区的房屋,也就是说:从性质上来看,该房屋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屋,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诉争房屋就应当视为李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次,由于该房屋购买后是用于家庭生活,并没有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因此,李某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时,该房屋相较于购买时所增长的价值应当视为房屋本身的孳息,属于自然增值。那么何为孳息呢?孳息是一个民法法律概念,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通过自然的规律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民法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诉争房屋的房价增值是受到市场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因为属于天然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得知,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有,且不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诉争房屋卖出时相较于购买时上涨增值的房价理应属于李某个人所有,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最后关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的款项问题。首先应当明晰一方仅对房子出资装修款项是不能被认定为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因为根据有关民法原则,装修仅是对于不动产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应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所以,如果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另一方装修的,并不能因此将房屋的所有权视为共有,若装修费如果由一方单独支出的,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其次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数额是可以显示婚前取得的和婚后取得的两个部分,只要王某某能证明其出资的装修款全属于其婚前取得的部分,那么便可要求李某对该笔费用全额返还。再者由于诉争房屋购买装修后,已居住了好几年了,其中的家具也经过了使用磨损,因此李某应当支付的房屋装修补偿款具体数额除了考虑对方出资额以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装修的折旧程度。

那么如果你存有和李某相似的情况,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你婚后购买的房屋仅属于你个人所有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证据收集的建议仅供参考:你可开通一张新的银行卡,用于专门收取你出售你婚前财产的各笔款项,避免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然后用该银行卡中的金额购买房产,若两人走到离婚这部,需要分割房产时,你便可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全由你婚前财产转化而成,应视为你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二:王某某个人所有的房屋

关于王某某将其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所得到的租金,从民法理论上来看,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前述法律条文可知孳息应由所有权人所有,且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则上该房屋的租金应当属于王某某个人所有。但是,将房屋出租这一事情本身带有着投资的属性,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对于房屋的租金应当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成其他替代物及其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但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出租、投资等活动时,其收益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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