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概况:
1979年以前,我国基本上是单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职能,又从事借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是各项信用活动的中心。
之后,陆续恢复、分设、成立了一些新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现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中国的金融机构按其他地位和功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货币当局,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类是银行:
包括(1)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2)商业银行,按其性质和业务范围又可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即国家独资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正在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第三类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国有以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登记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