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后抑郁,丈夫却一纸诉状要求离婚,结果被法院驳回。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聂某(男)与段某(女)系夫妻关系。据聂某描述,他与段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举办结婚仪式,并育有一女。聂某认为,段某外出打工,春节期间回家几日,平时联系较少。女儿一直随聂某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频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法修复,故聂某提出离婚。
对此,被告人段某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在生孩子以后患了产后抑郁症,聂某应给她看病。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某生产后精神异常,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2018年4月9日又被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近年来,段某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聂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孟庆恩律师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孟庆恩分析,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孟庆恩表示,本案中,聂某与段某系合法夫妻,现段某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及分裂情感性精神病,需要进行治疗,而聂某却撒手不管,并且提出离婚,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道德伦理,违背了结婚目的,法院基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不准许聂某与段某离婚,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对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