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是感情的分割,还涉及到财富的切割。那么,夫妻离婚时,除了普通的财产,以其中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单应当如何分割?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周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周先生育有一女小A,陈女士育有一子小B,均已成年。
2021年8月,周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陈女士离婚,并要求陈女士将以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所投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均变更为周先生。
法院查明,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2021年10月26日,陈女士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情况如下: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保单共6份;被保险人为陈女士的保单共31份;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共2份。上述保单中,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保单受益人均为陈女士;被保险人为陈女士的保单受益人均为小B;被保险人为小A的保单受益人为小A的配偶或者法定继承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陈女士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有效。现周先生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女士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案涉保单的处理,陈女士婚前投保,婚后未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无须进行分割。陈女士婚前投保,且在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单,婚后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出资,故婚前缴纳的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陈女士个人财产,无须分割;婚后缴纳的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所得的保单红利、生存金应认定为周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应就该部分共同财产支付周先生一半作为补偿款。
另外,陈女士以周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现双方一致同意陈女士协助周先生将投保人变更为周先生,由周先生继续投保,故周先生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生存金的一半给陈女士作为补偿款。鉴于上述保单的受益人现为陈女士,陈女士还应协助周先生变更保单的受益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陈女士的保险单,陈女士选择离婚时继续投保,故陈女士应当支付该类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周先生。
陈女士以案外人小A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单,因该部分保单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涉及案外人,双方当事人亦未主张分割,故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女士应协助周先生将被保险人为周先生的6份保险单投保人变更为周先生,及协助周先生变更上述保单的受益人,并应就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生存金支付周先生补偿款19万余元。
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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