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汇总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1篇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买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条、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九条、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对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单位和委托期限: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f)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g)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3)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其他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路、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设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项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项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行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面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积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出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势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在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第十三条、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实施为准。

2、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3、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4、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5、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xx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有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发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第十七条、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2篇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为_________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市【】县【】区【】 ,_________【】镇【】街道【】 ,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地类用途为_______。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容积率为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现售备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现售备案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登记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为【】毛坯【】装修【】_____,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_______。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层,【】有电梯【】无电梯。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室。房屋有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____【 】,房屋朝向为【】东【】南【】西【】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

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已出租【】未出租。

甲方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乙方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甲方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乙方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按【】套计算【】基本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总价款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总价款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照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商品房【】有装饰装修【】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_____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交付首付款时【】_______时,【】抵作商品房价款【】_______商品房价款。

(二)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乙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________。乙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____%。

余款_________(币种)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__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____、____项所列条件(可多选):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

以上第1、2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乙方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甲方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甲方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乙方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

乙方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查验该商品房后,甲乙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甲方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1,【】2,【】3,【】4方式处理(可多选):

及时更换、修理;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甲方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 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甲方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七条 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乙方。

(二)有关现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乙方同意由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甲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五)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甲乙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第二十条 税费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相关禁止条款

(一)甲方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甲方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三)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依法或者依规享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四)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五) 。

第二十二条 销售承诺

(一)甲方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等情况告知乙方。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二)甲方未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赔偿;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送达

甲方和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信息保护

甲方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对外披露乙方信息,或将乙方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3篇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__市__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三万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期限为一个月)。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内与乙方去办过户手续。

2、解除协议,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与退还,甲方有权再次出卖本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陪偿陪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2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4篇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 士兵证 □ 通行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登记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公司注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层 号,房屋地址: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出卖人已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1)第一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第二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

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邮件通信:商品住宅交付时通邮到户;

燃气:商品住宅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垃圾站: 年 月 日达到 ;

再生资源回收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厕: 年 月 日达到 ;

肉菜市场: 年 月 日达到 ;

变电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共交通站场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幼儿园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学校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垃圾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再生资源回收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厕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肉菜市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变电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共交通站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该商品房项目【开行】【不开行】楼巴。开行楼巴的,设置方案见附件六。

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规划调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出卖人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订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自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筑节能信息说明见附件八。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十。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交付买受人。

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二)出卖人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出卖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

(三)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存:

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已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向买受人收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物业专顶维修资金专户。

(二)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第二十一条 税费

(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二)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

名称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二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三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5篇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注册地址: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注册地址: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合同 第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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