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汇总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1篇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单元层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

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元,

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______________。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___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 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 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其他约定

附件七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电梯:

(1)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

;

(二)其他约定

附件九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_________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

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4篇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

出生日期: ;国籍: ;所占份额:

证件类型:□ 士兵证 □ 通行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法人登记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 公司注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通讯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护照 □ 军官证 □ 士兵证 □ 通行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层 号,房屋地址: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出卖人已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按照 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1)第一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2)第二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第三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卖人应一次性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

其他方式: 。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贷款方式付款的,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控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邮件通信:商品住宅交付时通邮到户;

燃气:商品住宅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垃圾站: 年 月 日达到 ;

再生资源回收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厕: 年 月 日达到 ;

肉菜市场: 年 月 日达到 ;

变电站: 年 月 日达到 ;

公共交通站场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幼儿园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学校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垃圾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再生资源回收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厕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肉菜市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变电站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公共交通站场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项目【开行】【不开行】楼巴。开行楼巴的,设置方案见附件五。

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方同意接收的,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100%

预测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对面积差异造成的房款补差签署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本条款第1点及第2点进行面积补差结算。

根据第五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出卖人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订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规划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不接受设计变更事项的,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设计变更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违约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出卖人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自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筑节能信息说明见附件七。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八章 预告登记和房屋登记

第十八条 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预告登记:

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买受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预告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买受人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买受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一)出卖人应在在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项目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出卖人办妥建设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210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240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买受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交付买受人。

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按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买受人付款日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该商品房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应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二)出卖人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由买受人自收楼之日起按【月】【季】【半年】【年】按时交纳。出卖人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出卖人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该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交存:

出卖人按有关规定已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凭《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向买受人收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物业专顶维修资金专户。

(二)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二)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税费:

名称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合同网上签订日期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5篇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甲乙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甲方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甲方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可能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甲方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1)【】(2)【】(3)【】(4)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 ;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甲方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 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甲方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乙方。

(二)有关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乙方同意由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甲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五)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乙方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甲乙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规划的车位、车库: ;

会所: ;

第二十二条 税费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乙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相关禁止条款

甲方不得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甲方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乙方依法或者依规享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四条 销售承诺

甲方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等情况告知乙方。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甲方未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或赔偿;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送达

甲方和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送达对方【】邮寄挂号信送达对方【】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信息保护

甲方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对外披露乙方信息,或将乙方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 第6篇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 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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