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格式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交货方式
1、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发热量5400以上。
2、挥发份22%以上。
3、灰份26以下。
4、全水分6%以下。
5、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价格及金额
1、基价_______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_______元,合计_______元。
2、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_______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_______元,另加税率_______%。
5、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_______万元或_______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数量计量
1、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九、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格式 第2篇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_______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检验机构:指第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煤炭产地: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港口的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质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1]
Q2
×(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
Q2
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时,超扣2元,当含硫量St,ad》时,买方有权拒收。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质量检验:
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数量检测:
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_______乙方(需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法定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账号:_______
税号:_______税号: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格式 第3篇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销方):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乙方(购方):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严肃执行。
一、交货方式:
黄骅港,装运港口离岸平仓交货。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乙方承租船舶并支付相关海运费用。甲方不承担船舶亏载、移舶、滞期等一切支付。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实际结算数量以装运港港口水尺数量为准。乙方在装船前以现汇方式预付20%定金及80%货款。乙方未付清该笔货款前。该船全部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处理该批货物。
四、购销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在收到货款后联系神华下达港口装船确认单,乙方负责办理船舶到港其它手续。
五、购销双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能在装船前付清货款,甲方有权扣留20%定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需再行支付20%货款。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船舶在装船港滞港产生船舶滞港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其它约定事项:
⑴如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风灾、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不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⑵煤质无奖罚。
⑶供货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具体供货期限视神华该煤种供货情况而定)。
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