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煤炭(集锦10篇)

买卖合同煤炭 第1篇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_______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检验机构:指第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煤炭产地: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港口的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质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1]

Q2

×(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

Q2

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时,超扣2元,当含硫量St,ad》时,买方有权拒收。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质量检验:

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数量检测:

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_______乙方(需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法定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账号:_______

税号:_______税号: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2篇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份:Vad22%—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St.ad≤0.7%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及帐号:

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3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减元,最多不能超%,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通关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1_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 10000–1_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件的细节告诉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证据证明,证明该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方当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有效期限: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甲方):(盖章) 购货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_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4篇

甲方(需方)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 5000KCal/ Kg

2、挥发份: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鶶 ≤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鶤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5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交货方式

1、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发热量5400以上。

2、挥发份22%以上。

3、灰份26以下。

4、全水分6%以下。

5、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价格及金额

1、基价_______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_______元,合计_______元。

2、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_______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_______元,另加税率_______%。

5、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_______万元或_______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数量计量

1、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九、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6篇

甲方(委托方/买方):

乙方(居间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居间内容:

委托采购商品名称: 煤;

商品质量指标: 大卡电煤,详见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商品数量: 吨,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元/吨,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煤炭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准;

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发出的交款通知单(或缴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催款通知单)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的计算数量以交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交款通知单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履约, 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发出交款通知单,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本合同中提及的交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向甲方供货时,向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交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

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益金额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 元/吨

居间费用共计:RMB 元(大写: 元整)

责任条款: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 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违约责任:

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供货,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壹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煤炭 第7篇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_年5 月30 日— 20_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元/吨(现汇价)、元/吨(承兑价)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元/吨结算;

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每提高%扣10元/吨(不足%按%计算);全硫>%,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扣20元/吨(不足%按%计算);

挥发份20%—%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买受人拒收; 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

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买卖合同煤炭 第8篇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24%

7、粒度:精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t,定价为 元/吨(按l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最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己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台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内,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lOO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l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备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台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台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煤炭 第9篇

买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_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_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买卖合同煤炭 第10篇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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