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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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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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医院赔50万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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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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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 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治疗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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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 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5 / 5

中国人对于医疗的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远远超过了医学科学所力所能及的范畴。医学是不断发展中的实践科学、经验科学,世界上几乎没有两个一模一样的疾病,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有不同的表现,不同的疾病在同一人身上也可能又相同的表现。相同的疾病,相同的治疗,对于不同的病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及时准确的诊断治疗,是医学最美好的愿望,也是医生最努力追求的目标。可一旦生病,就要求医生百分之百的诊断和快速治病,这是有违医学科学规律的,治不好就打杂医院“伤害医护人员”,而大多数的人认为“伤害的好”多“弄你”几个服务态度就好了。下面是2010年—2013年间恶性医患冲突的典型案例简选:

2000年7月13日14时,汉川籍患者金某在协和医院做膀胱镜检查,突遇停电,膀胱镜上一金属片掉进金某膀胱。院方采取措施,当晚9时之前取出金属片。随后几天,双方在医药费上发生争执。金某还认为院方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17日8时许,金某的亲属高某等要求负责金某治疗的张医生写一份“医疗事故经过说明”。张不同意,高某等就对其拳打脚踢。随后1个多小时,高某等以暴力限制张的行动,不让他离开病房。9时30分,市公An局民警接报警赶到,张被解救出,其颈部、胸部多处留下伤痕,右脚第五趾骨骨折。

2001年4月17日16时50分左右,病人何海军于去年2月在该院作鼻息肉手术后,因一直感到鼻腔内有异味,于是将为其主刀的王医师砍了13刀,构成重伤。现年仅35岁的王医师已双目失明。据悉,近5年来仅华西医大一附院就发生了50余起殴打侮辱医务人员的事件。

2002年9日14时45分,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患者的父亲持刀冲进内三科对正在配药房工作的护士熊某疯狂砍杀,熊护士被砍成血人。护士长彭玲云听到呼救声,冲进配药房救熊福英时,被歹徒一刀砍中颈动脉,因大出血当场死亡。熊某被砍40余刀。经警方调查,其杀人的动机竟然是其患有脑膜炎的儿子在该医院治愈后留有脑膜炎后遗症,于是报复医生。

2003年9月4日,四川成都市第二医院,怀孕护士惨遭干部病房患者家属殴打致流产、其丈夫也被殴打可能致残,千人签名要求严惩凶手

2004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护士被殴打至急性肾挫伤 护士为一婴儿注射时因未能一次扎针成功,被其家长殴打至急性肾挫伤。

2005年8月27日~28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医院,–损害医生利益的行为–殴打医护长达一小时,并开警车打砸医院8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德惠市边岗乡80多岁女患者姜某因头晕、心前区疼痛到德惠市人民医院治疗。22时40分左右,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情绪激动的家属认为医生用药不当和抢救不力,对值班的女医生车某和女护士李某大打出手,殴打近一小时左右,内科四疗区副主任李某也被3名男子打伤。28日凌晨1时,两名男子乘坐车号为“吉A1258警”的车来到医院,进入内四疗区打砸办公用品并将内四科闫主任打伤。7时30分左右,3名男子乘坐同一辆车又来到医院,未找到当晚值班人员后大骂离去。

2006年6月25日,湖北省黄石市第五医院,–损害医生利益的行为–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黄石市五医院内,一住院患者由于心绞痛引发恶性心律失常,抢救无效后于当晚10:35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其亲友数人与该院医务人员发生争吵,对医院进行打砸。记者在院方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看到,约10余人先是踹开输液室的门,之后在大厅拎起不锈钢垃圾桶砸收费处玻璃,之后又对前来理论的院方人员进行殴打。遭到打砸的一楼烧伤科及输液室的4、5扇门被砸坏,门锁则部分被踢坏。被打的几名该院工作人员,均在医院接受治疗。2007年7月6日,孕妇李英妹在医院分娩出一个死婴,在抢救中又被切除子宫。8日,产妇家属不满医院处理结果,在医院门诊大厅点蜡烛、烧香、摆花圈、燃放鞭炮,医院被迫停业,原住院病人不得不转移到其他医院。直到7月12日医院补偿产妇20多万元后,才得以恢复开诊。

2008年2月22日晚8时许,武汉一家医院神经内科病房出现惊险一幕:一患者家属因医患纠纷,趁护士站只有一名护士之机,拿水果刀将该护士劫持,并用刀卡住护士颈部,嚷着要院长与科室主任前来谈判。后被公An副局长伺机制服。据了解,劫持者王某,今年48岁,父亲几天前在该院因脑梗塞病故,因不满院方的处理贸然作出此举动。

2009年2月17日,2009年1月,丁某在省立医院康复部行“淋巴滤泡切除术”(主刀医生是梁医生),术后经过检查恢复良好,但丁某自己认为不好。17日上午9时45分,省立医院眼科柯主任在该院门诊部六楼眼科坐诊时,患者丁某突入诊室,拨开候诊人群,从柯主任背后用早已经准备好的菜刀对其头部、面部连砍数刀。柯主任当即血流满面,随即他挣脱凶手,向楼下跑去,丁某依然持刀追赶。在四楼楼梯拐弯处追上柯医生继续行凶,致使柯医生头面部受到严重创伤,血流不止,昏倒在地。

2011年5月上饶市人民医院发生的医患冲突事件,患者家属纠集近百人封堵医院、殴打医生,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2012年11月29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医生被人用斧头砍伤致死,这已是本月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第二起恶性刺医事件。十余天前,一名男子持菜刀在安徽医科大学二附院砍伤五名医护人员,导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伤者中两人受重伤。

2013年10月26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三名医生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两人重伤,而事后当地政府的处理更是引起了医生群体的强烈不满。

医疗事故鉴定案例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医疗事故鉴定案例。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

3、4-

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

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

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

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

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

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

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余”住入某市级医院。初步诊断:

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

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

3、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

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

5、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裂,小指伸肌腱断裂。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修复+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疗。术后病程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行抗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最终鉴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伤(左腕大部分离断,仅有1/4范围软组织相连),诊断明确。医院先后二次手术,采用清创、固定、缝合等手术方法正确。术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痉等治疗,符合医疗常规。目前病人左手残疾和功能障碍,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诊疗过程符合常规规范要求,虽经医方努力,病人术后仍然出现左手掌尺侧半和中、环、小指干性坏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现实,认为此伤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坏死的主要原因是医方诊疗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有些病人常常因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而认为或怀疑医方存在医疗事故,而当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时,常常又认为或怀疑鉴定专家有意袒护医院。其实治疗结果是否满意并不是衡量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什么情况下属于医疗事故有明确的界定。医疗事故鉴定时,专家通过调阅原始病历资料和医患双方的申诉材料、现场医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重点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看有没有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据此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医患之间尽量能够互相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广大患者,同时也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输错血 制度停在纸上

案情:某女,56岁。因“头痛半年,视物不清三个月”入住某市医院神经外科。诊断: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因“护理失误”,病人被误输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为O型),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停止,即行对症治疗,急请血液科等相关科室抢救治疗。病人全身出现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转清”,主诉“双目失明,全身皮肤瘙痒”,多次请院内有关科室会诊,3个月后出院。

最终鉴定:医方对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内侧脑膜瘤”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常规。但在术后的治疗过程中,医方输入错误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应,属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点评:输血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血型检查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一项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以保证病人的安全。而更为严重的是,输错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属首先发现,再与医方交涉,才停止继续输血,反映了该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卫生部规定的医院核心制度中,对输血的查对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中需要医护人员核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及血量是否相符;严格核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输血前须经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应立即停止输血。所幸的是,该病人仅输入异型血20~30ml,并被家属发现后立即叫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让产妇爬楼梯 医方负主责

案情:某女,37岁,因“停经39+2周,下腹疼痛伴阴-道流水5小时”,于午夜2时40分入院。入院诊断:G5p2孕39+2周,临产,LOA;胎盘早剥。入院后,于3时10分因电梯停运,步行上下楼做B超检查。3时40分胎心80~90次/分,考虑为脐带脱垂,行脐带还纳术。4时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宫产术,5时娩出一女婴,1分钟Apgar评分为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已知孕妇胎膜已破的情况下进行B超检查,由于电梯停电而让孕妇自己上下楼梯,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对脐带脱垂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脐带脱垂后,又延误了剖宫产的时机,对新生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本例产妇为经产妇,已足月临产,胎膜已破,阴-道流血性羊水,肛查胎头“-2”,根据以上情况,该产妇为高危产妇。阴-道流血性羊水考虑有胎盘早剥可能,做B超检查有指征,但不能由孕妇自己上下楼,应用担架。医方的处置方式是造成脐带脱垂的重要因素之一,违反了胎膜早破的处理常规。3时10分做B超检查,3时40分发现胎心为80~90次/分,4时为65~70次/分,发现脐带脱垂后,本应即时行剖宫产术,抢救胎儿,况且还并发有胎盘早剥,行脐带还纳术是个错误的选择,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加剧了胎儿宫内缺氧,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医疗事故案例讨论发言

6月18日在县中医院会议室参加了医疗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了当下严峻医疗环境下我们该如何面对,既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患关系,又能减少医疗纠纷。

一、宿州市泗县中医院产妇死亡事件。

信息:产妇死亡,原因是“羊水栓塞”,媒体报道:产妇“死亡”后“复活”,医院赔钱了。

1、希望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有正确的保护,社会群众能正视医学。象宿州市泗县中医院产妇死亡这案例,一旦出现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在无明显过失前提下,法律能否予免责?对于我们基层卫生院,技术水平、设备等各方面条件都有限。出现病情恶化,甚至无法及时做出准确病情判断,即使转上级医院最后死亡了,之前的医院还是难逃理亏赔钱的厄运。感觉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业这方面的保护很不到位,如果发生在我们基层医院,病人死了,医院又如何证明自己无明显过错呢?查阅医疗文书记录吗?估计文字记录总有错漏的地方。当然,我们医护工作者也要尊重生命,严格要求,精益求精。

2、媒体是把双刃剑。媒体人往往为了博取眼球,不求真相就片面报道,误导舆论。该案例就是一个例子。所以出事后若能及时主动联系主流媒体,告知事件真相,正确引导舆论,将能取得舆论的主动权。我院曾有类似事件,患方找人围堵医院,拉横幅,在网上发布片面言论,的确使医院处于被动。所以每个医院都应该有能够面对媒体,引导舆论的发言人,除了必要时引导舆论,更重要的是平时给群众进行医疗宣传,科普医学常识,包括就医程序,医学的局限性等,增进医患双方理解。

3、医院妥协赔钱是医闹流行的一个原因。就医院来说,尽快赔钱平息事件是个好办法,但现在的现象是越赔越多医闹,甚至针对医护人员行凶。这社会真的是有病了,这不是哪个医院自己就能解决了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是不知道有些病是治不好的,就是为了钱而闹。希望国家法律对医闹加大打击力度,让医闹无利可图,让医学也能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发展,专注于人民健康,而不是边行医边提防。

二、内蒙古潘耀平医生医疗事故案件。

印象:潘耀平是一个倒霉的认真负责的基层好医生(根据所给信息片面理解)。

姑且不论潘耀平是犯的是哪门错误,非法输液?用药不对?能在患儿病情加重后亲自开车接送,并在入院时借10000元给患儿当住院押金的,潘耀平应该算是个基层比较不错的医生了。受限于技术水平问题,也许这位医生真的有处理疾病过失,我想这也许是不少基层医生都可能存在的问题,只是,潘耀平倒霉了,还被判了刑事责任,感觉是判得很重了。那我们其它基层医生会不会也有倒霉的时候?一遇这种情况就很无助了。还是好好按医疗法律法规从业吧,狠抓技术,规范行医。

总结:目前医疗环境的确不容乐观,医患关系严峻,我们只有更加注重规范行医,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医学常识科普,树立医师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社会形象,促进医患双方互相理解,才能达到医患双方的和谐。

[案例]某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中央边界式通风。该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违现象严重。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井下作业任务和人员安排没有统一布置和记录。该矿井下物料及灭火器材存放混乱;一贯使用煤面和煤块封堵炮孔;用电缆明接头放炮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井下没有防尘洒水没施,也没有按照《乡镇煤矿安全规程》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X年X月X日,早8时30分停电后,使用柴油发电机向井下送电。由于电力不是,北翼工作面及南翼工作面轮流生产。14时班共下井72人。由翼工作面工人下井后,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时30分左右开水泵,停南翼电,当时主扇风机和局扇都没有开启。17时30分全矿来电,主扇和局扇仍没有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时,工作面口gm处挂在背板上的11个电雷管拖地引脚线被拖动的电缆明接头引爆,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

1.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提出防止同类事故措施建议。

答案:

1.(1)直接原因:

1)由于主扇和局扇风机均未开启,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造成瓦斯局部积聚;

2)该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又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井下煤尘积存;3)井下管理混乱,以致在电雷管存放不当的情况下,电缆明接头碰到电雷管引脚线,引起雷管爆炸(即点欠源),导致此次事故。(2)间接原因:

1)该矿矿长无证上岗,应属非法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煤尘具有爆炸性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等)还在生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

2)该矿安全管理不足,表现在许多方面,如:

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如没有班前会和交接班制度等;②三违现象严重,如时常违章放炮没有得到纠正等;

③井下物料放置混乱,瓦斯检测员空班漏检;

④该矿从矿主到工人的安全素质均不高,反映出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等。

2.(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2条及83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2条、83条及90条,依据事实、情节,追究该矿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对该矿进行处理。3.措施建议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煤矿资格审查,坚决停办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案例]龙山、拉甲坡和田角锌矿共安排职工500多人下井作业。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矿3个工作面、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事故原因。答案:

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调查,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由于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资源,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长期管理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原因

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违章爆破,引发透水是导致“7.1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5月23日,恒源矿及其连通的拉甲坡矿9号井1、2

号工作面标高-110m以下采空巷道均被水淹,并与老塘积水相连通。恒源矿最底部-167m平巷顶板与拉甲坡9号井-166m平巷3号工作面之间的隔水岩体最薄处仅为0.3m,在57m的水头压力作用下已处于极限平衡状态。7月17日凌晨3时多,拉甲坡矿9号井两次实施爆破,使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形成一个长径3.5m、短径1.2m的椭圆形透水9,高压水急速涌入与此相通的几个井下作业区,导致特大透水事故发生。2.主要原因

(1)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矿业秩序混乱。1996年至2001年,获取探矿权的某县政府所办富源公司和广西有色215地质队与无地质勘察资格的龙泉矿冶总厂等21家采矿企业签订了一系列关于105号矿体详查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探矿,实际是非法采矿。全县263个矿井中绝大部分为非法矿井。这些非法矿井为争抢国家资源,不顾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必要的防水措施,相互贯通,从而致使1矿透水7矿被淹。

(2)官商勾结,以矿养黑,以黑扩矿,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长期以来,以黎东明为首的一伙非法矿主,用金钱铺路,腐蚀拉拢政府官员。某县一些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通过官办的富源公司,一方面为矿主进行有组织的以采代探,非法采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而对此,河池地区置若罔闻。由于得到当地政府、权力机关某些人的支持庇护,一些非法矿历经数次整顿却长期存在。

有的矿主非法成立“护矿队”,为其抢夺、盗采国家资源和隐瞒事故、草菅人命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在这次瞒报“7.17”事故中,黎东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向外界透露实情,阻挠记者调查、采访。(3)河池地区、某县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滥用职权。某县内的所有民营矿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非常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而有关领导却熟视无睹,长期瞒报、少报事故。据调查组在当地火葬场调查时发现,某县2000年矿山企业因工死亡259人,而去年县里只上报死亡57人;今年1~7月份死亡264人,县里统计数字只有94人。

在工商管理、爆破器材使用和电力管理等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尤其是自治区矿山整顿工作组年初就进驻大厂矿区,不但非法开采的矿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6个。国土资源部违反有关规定向富源公司核发探矿权人证,为富源公司进行有组织的非法采矿提供了便利条件。

[案例]1988年3月,由吉林省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综合经营公司给丛某某颁发了桂林小井《开采批准书》,附井田范围草图,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同年4月建井,井口标高为557.97m,采用斜井开拓,事故前已掘进巷道700m,独眼井生产。

1988年12月19日丙班,出勤13人,分3个掘进头。临下班时1人提前升井,其余12人装车运煤。2日甲班出勤14人,人井后尚未开始作业,零时10分发生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26人。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事故原因以及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答案:

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1)井下局部扇风机设置错误,形成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2)工人在477上山吸烟。2.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独眼井生产,虽有风机但是却为循环风,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闸开关,工人井下吸烟,违反《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现象普遍存在。

(2)管理人员和工人素质低,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不懂基本安全常识,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3)以包代管,只知要煤、要钱,忽视安全生产。

(4)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该井为高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直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五同时”。要实行各级领

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层层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考评办法,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

2.认真贯彻国务院(1988)18号等文件,加快小煤窑清理整顿,对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小煤窑,改造和关闭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的矿井,严格审批新办个体煤矿。

3.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矿。非地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废止。禁止以资源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把安全作为重要内容。

4.严格管理。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填绘矿图,提高工程质量,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搞好安全教育培训。

[案例]辽宁鞍钢矿山公司大弧山铁矿列车相撞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1年12月2日8时45分,辽宁省鞍钢矿山公司大弧山铁矿运输车间发生车辆伤害事故。死亡6人,重伤3人,轻伤6人。当日8时30分许,该矿运输车间030号机车牵引着10台装满岩石的翻斗车,从采场负6m站开往排土场。当列车驶过135m站五成道岔南头4.5m时,第10节翻斗车与第9节翻斗车之间的连接器钩爪突然断裂,断钩爪的第10节翻斗车在惯性作用下,随机车前进几米后,即沿着来路顺10‰的坡道下滑,开始时速度缓慢。调车员站在走台上喊135m站南头西侧搬道员,告之往运转室挂电话说跑车了。搬道员发现跑车,立即将机车上的调度员喊下车来,紧接着就通知135m站运转员A.此时135m南头东侧搬道员也发现跑车,立即与运转室联系,该运转室运转员A分别接到两个搬道员报告跑车的电话后,立即跑去搬道,将135m站6号道岔对117m站的下行线。随运转员A后面出屋的排土车间党支部副书记B问他把道对哪条线上,运转员A回答说:“对下行线”。B说:“应对上行线,上行线坡度小,线路长”。A认为B言之有理,便喊:“快将道岔搬过来!”这时正在6号道岔的电路工随手把道岔又搬

过来对上行线。A立即给117m站运转室坐台的C去电话告之,“从上行线跑车了”。C说“什么,什么?”A便叫找C的师傅和另一位运转员,但该2人均不在。结果,错过了将跑车放人25‰的上坡道11线的时机,至使列车沿15‰的117m站75m站的上行线越跑越快,并在跑出2746m时(在75m站与117m站上行的涵洞外)与迎面正常行驶而来的排上车间检修车、移道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矿运输车间030号机车尾部列车连接器钩爪突然裂断造成跑车,经鉴定,连接器钩爪铸钢件质量不好,里面有长55mrn、宽35mm的杂物夹层,再加上运行中频繁冲撞、钩爪钢铁疲劳裂损,致使连接器钩爪拉力强度不够而造成断钩。

2.避免事故的措施不当。经检查跑车的尾部列车闸瓦在短时间内没有制动的磨损痕迹,说明列车制动失效。致使这次事故没有得到避免。列车制动失效原因经检查试验有以下两点:一是该车使用制动较大的14寸大制动缸汽压2.54t,使之在应用中制动梁弯曲,拉杆变形的几率增大。这次跑车的局部列车在事故前,11月2日至29日因制动梁弯曲和拉杆变形曾检修过3次,这就导致制动梁强度减弱,尤其当列车实行非常制动时造成制动梁和拉杆严重弯曲,使列车制动失效。二是调车员在接班后对使用过程中弯曲失效的制动梁、拉杆末认真检查,因而列车在10‰。坡道上钩爪断裂后,制动失效造成跑车。

跑车后,030机车调车员,135m站和117m站运转员在紧急情况下,有的没采取措施,有的措施不当,从而未能避免这次重大事故。

要求:总结其原因(直接和间接)、责任人、事故教训、整改措施。答案: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运输车间030号机车尾部列车连接器钩爪突然裂断造成跑车,另外,跑车后,030机车调车员,135m站和117m站运转员在紧急情况下,有的没采取措施,有的措施不当,从而未能避免这次重大事故。间接原因是:

(1)该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

(2)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力。

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1)要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深刻认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

(2)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纠正片面追求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错误倾向。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15日23点40分左右,肥东“安徽01-50845”客车在312国道223km+900m处(江苏丹阳境内)翻车,造成车内乘客、驾驶员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000多元。

事故发生后,安徽省领导同志非常关心和重视,作了重要指示。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省公安厅、合肥市政府、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保险公司、肥东县政府共同组成“1.15”事故调查组。深人事故现场并调查了右关单位和人员,查清了该事故的有关情况。

肥东“安徽01—50845”号客车巾个体户王某于1993年元月15日凌晨驶到上海县梅陇乡行南村接肥东籍民工间家过春节。15日“时左右途经上海老沪阂路2号桥又超员续载至52人(该车额定载客25人)返回肥东。车至昆山路段因超载被罚款后放行。车到常州附近,王某因疲劳将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乘客周某驾驶,当车行至丹阳境内312国道223km+900m处,由于该车方向盘上下传动联接器损坏,导致方向失控,使车辆沿道路右倾边缘向前行驶16.5m后,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上右倾百米公路里程桩,继续向前滑行23.5m后,180°翻人路边水沟中,造成车内的52人先后死亡30人的特大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报废车辆。该车系1978年4月购置并投人使用的江淮客车,无论是车况还是使用年限都达到了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条件。经原车辆单位申请,已于1992年12月30日由肥东县车辆管理所审批“同意办理报废手续”。但有关人员并未办理报废,而是将这台已判为报废的客车擅自交给个

体户王某从事客运。这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2.严重超载。该车核定载客25人,出事时却装载乘客51人(含驾驶员52人)严重超载,不仅造成车况恶化,而且扩大死亡人数。3.无证驾驶。工某驾车至常州附近,将车交给乘车返回肥东的无驾驶执照人员周某驾驶,且周某在无锡吃饭时又喝了酒(加饭酒)此外,312国道丹阳段车流量大,路肩窄,路边有大大小小的水沟等原因,也是造成“1.15”特别重大事故的客观因素。

要求:总结其原因(直接和间接)、责任人、事故教训、整改措施。答案: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报废车辆。这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2)严重超载。该车核定载客25人,出事时却装载乘客51人(含驾驶员52人)严重超载,不仅造成车况恶化,而且扩大死亡人数。(3)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周某无驾驶执照,且周某在无锡吃饭时又喝了酒。2.责任人:

(1)肥东县公安局车管所所长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应对本起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2)周某,无驾驶证,酒后盲目驾驶客车,事故发生后又逃跑,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吏由司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理。

(3)个体汽车驾驶员王某,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3.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1)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加强路检路查,证照不齐的不能参加客运,要严把客运车辆的年检关,谁检验谁负责。对已这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要坚决果断的进行报废,及时收回牌证,销毁档案。

(2)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的车管所和驾训单位进行认真的安全大检查,强化驾驶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培训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发证,严把培训质量关。

广西柳州壶东大桥“7.7”特大交通事故

2000年7月7日,广西柳州市壶东大桥发生一起公交大客车坠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车内司乘

人员79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一、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7月7日20时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并伴有强雷电及大风。21时,壶东大桥路灯因钟控开关遭雷击损坏,路灯全部熄灭。大雨至22时变小。21时37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驾驶员周梅华驾驶桂B-00512号公交大客车(核载80人)从车场出发。22时30分,当周梅华驾驶大客车以约38km/h速度(限速40km/h)由西向东行驶至壶东大桥中段时,碰到大桥维护施工单位遗留在行车道上横倒的水泥隔离墩,导致大客车突然向左拐,冲上旁边高0.3m的人行道,撞断大桥北面护栏7.8m,大桥人行道外侧水泥板垮塌。大客车垂直翻人距桥面27.1m的柳江,沉入距柳江主航道约4m深的柳江水中,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其中男34人、女45人)全部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二、事故现场抢险、救治情况柳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22时35分接到群众报案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于22时36分发出指令,调集警方赶赴现场施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闻讯后赶往出事地点,迅速组织了600多名民警和驻柳300多名解放军、武警官兵及市政府有关部门100多人,先后赶赴现场投入现场勘查、救援打捞和现场警戒,并成立了以市委书汜为组长的救援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至7月11口止,79具尸体己打捞完毕并进行了处理。整个抢救工作共出动汽轮、拖船6艘,冲锋舟、救生艇10艘,浮吊1艘,潜水设备3套以及救护车、吊车、空军照明车、消防照明车等救援车辆80多辆。从目前情况看,整个善后工作措施是及时得当的,遇难者家属基本满意。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连夜从南宁出发厂次日凌晨2点多钟赶到柳州现场,指导打捞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自治区主席李兆焯等领导也分别率领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赶到柳州,察看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要求妥善搞好善后工作。建设部副部长叶如棠、公安部部长助理杨焕宁、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陈洁和处长赵小平、中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重大事故调查

处处长张其华先后赶到柳州指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要求:总结其原因(直接和间接)、事故教训、镀改措施。答案: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

柳州市政维护处在桥面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全部清除桥面上遗留的水泥墩的情况下便离开施工现场,妨碍了交通,致使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轮与遗留在桥面的一个横倒在地的水泥隔离墩相撞后失控。车辆与水泥隔离墩相撞导致车辆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员周梅华在车辆行驶中,不认真观察路面,致使大客车与水泥墩相撞。周梅华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不注意安全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间接原因

(1)对雇用的工人疏于管理。(2)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

(3)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不够,事故防范措施不力。

该事故的教训十分深刻。一是城市道路维修施工和养护作业在施工组织管理上时间安排不科学,现场管理措施不到位。二是安全意识不强,在这起事故中,从现场施工的民工、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领导、公交车司机,对在恶劣天气条件及危险地段施工和行驶没有安全紧迫感,对施工现场没有监控、自控、互控预见性措施,工作不负责任。三是还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做系统工程。从这起事故来看,如果公交公司建立了车辆运行环境状况反馈制度,使驾驶人员有足够心理准备;如果路灯管理部门对路灯故障信息反馈快速、维修及时;如果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及时上路巡逻检查,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为了吸取“7.7”特大交通事故教训,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宜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

(1)在各个层面组织安全生产大讨论,对“7.7”特大事故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检查和整改,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严峻的局面。

(2)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把各级主要

领导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监督。(3)加强和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4)进一步完善对市政设施的科学管理。尤其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对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的科学管理,在强化路灯巡查的同时,加大对路灯管理的投入,建立城市无线路灯电脑控制系统,实现路灯熄灭的信号收集、反馈及全天候监控的电脑化管理,提高城市对主要路桥路灯故障防范和快速处理能力。

(5)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的警力配置。明确落实相应的人员、职责任务范围,实施分兵把守、重点防护。健全巡查制度,加大路面监控力度。做到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畅通。

(6)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及教育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月×日16时48分,H省某县城关镇西街居民陈某家发生火药爆炸事故,共有1500千克制鞭炮用药物爆炸,冲击波波及300米,造成27人死亡,轻重伤18人。爆炸波及73户,严重损坏房屋141 间,损坏各种家具、家用电器200多件,直接经济损失18.7万元。

该县外贸中转站电工陈某(停薪留职),县十五里店乡外贸经营处退休干部何某、十五里店乡冯湾村村民李某等3人,在没有任何申请、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工商部门注册、税务部门登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村民李某将430千克制药原料铝镁合金粉(强还原剂)、高氯酸钾(强氧化剂)等称好后,叫工人混合,筛在原存湿药地面上。因地面湿,外面雪后空气湿度大,药物吸湿性强,镁、铝合金粉遇水产生氢气,使混合药物内部升温,产生化学反应燃烧爆炸。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1.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管理规定,把工厂建在居民稠密区,非法生产。

2.生产技术负责人根本不懂药物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只是凭所谓“广告”去学了2小时的制鞭炮技术。

3.严重违反爆炸物品存放规定,干药、湿药、成品、半成品超量、混存,超量百倍配制药物,并且房屋结构不符合安全规定,生产工序紧密相连。

4.没有防火防爆设施。

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1-2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3-8题为多选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错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写到题干括号内。共16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

A.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B.危险化学品生产资格证

C.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证 D.危险化学品生产准购证

E.危险化学品生产质量证2.这起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构成()。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特别重大事故

D.重大事故 E.特大事故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B.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C.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E.建有医疗机构及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安全操作技能 B.安全生产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D.安全责任心 E.安全综合能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B.具备危急情况下的救护能力

C.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6.《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事故隐患 B.违章作业 C.贪污受贿行为

D.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7.《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A.隐瞒不报 B.谎报 C.拖延不报

D.清理事故现场 E.毁灭有关证据

8.《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当地政府

B.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职责的行政部门

C.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

D.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检测、检验的单位

E.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评估、咨询的单位【参考答案】

第一题1.A 2.D 3.ABCD 4.BC 5.ACDE 6.AD 7.ABCE 8.BC

200×年×月×日15时5分左右,由A建设公司总承包、B监理公司监理、C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包的某商店电梯安装工程发生一起安全事故。C公司一工人在吊装扶梯时,因起重葫芦带电而触电身亡。根据穗建筑[2003]68号文,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暂停C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市属工程任务半年;对总承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承接市属工程任务三个月;对B监理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承接市属工程监理任务三个月。

根据以上情形回答下列问题,1-3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4-8题为多选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错选、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代码填写到题干括号内。共16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等级是()。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E.重伤事故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应该由()负责调查。A.省级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

E.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电梯安装和维修单位应有()。

A.国家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B.省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C.市级的认可资格证书 D.县级的认可资格证书E.认可资格证书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报告。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D.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是()。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事故单位重建方案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B.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8.防止触电的安全对策措施主要有()。

A.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B.漏电保护 C.绝缘

D.屏护和安全距离 E.过流保护【参考答案】

第二题1.D 2.D 3.B 4.AC

5.ACDE 6.ABCD 7.ACDE 8.ABCD A市锅炉厂1999年11月制造了一台以煤气为燃料的锅炉,此锅炉型号为SHS20-2.45/400-Q,用于发电,产品编号为99077,该锅炉经A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监检,监检证书号为G99X186,该锅炉的购买单位是B煤气发电厂,锅炉安装单位为C省电力公司建设三公司。该炉2000年1月6日到货,4月20日开始安装,5月30日水压试验合格。8月13日第一次点火进行烘炉,至9月6日锅炉进入调试,9月9日72小时试运行结束,9月10日~9月13日电建三公司对调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消缺处理。9月16日下午2时锅炉点火进行机组试运行,17日因煤气供应不足停炉。此后点火试运均由发电厂进行。

200×年×月×日上午10时15分,B煤气发电厂厂长指令锅炉房带班班长对锅炉进行点火,随即该班职工将点燃的火把从锅炉南侧的点火口送入炉膛时发生爆炸事故,炉墙被摧毁,炉膛内水冷壁管严重变形,最大变形量为1.5米。钢架不同程度变形,部分管道、平台、扶梯遭到破坏,锅炉房操作间门窗严重变形、损坏。锅炉烟道、引风机被彻底摧毁,烟囱发生粉碎性炸毁,砖块飞落到直径约80m范围内,砸在屋顶的较大体积烟囱砖块造成锅炉房顶11处孔洞,汽轮发电机房顶13处孔洞,最大面积约15m2,锅炉房东墙距屋顶1.5m处有12m长的裂缝。炸飞的烟囱砖块将正在厂房外施工的人员2人砸死,另造成5人重伤,3人轻伤。爆炸冲击波还使距锅炉房500m范围内的门窗玻璃不同程度被震坏。事故原因分析

此次爆炸事故是由于炉前2号燃烧器(北侧)手动蝶阀(煤气进气阀)处于开启状态(应为关闭状态),致使点火前炉膛、烟道、烟囱内聚集大量煤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且混合比达到轰爆极限值,因而在点火瞬间发生爆炸。具体分析如下:1.当班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全面的认真检查,在点火时未按规程进行操作,使点火装置的北蝶阀在点火前处于开启状态,是导致此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煤气发电厂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厂领导没有执行有关的指挥程序,没有严格要求当班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未制止违规操作行为,责职不明,规章制度不健全也是造成此爆炸事故的原因之一。3.公司领导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失控,特别是在各厂的协调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管理和相应规章制度,对各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也是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B煤气发电厂上级主管单位某实业总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真正从思想上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制定出有效的详细的安全措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锅炉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把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层层落

实,责任到人,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操作程序规范化,从组织指挥、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彻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从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问题:

1.该煤气锅炉及辅助设备存在哪些危险危害因素?

2.如果该锅炉的额定压力是13.7 Mpa,额定蒸发量是670t/h,则该锅炉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3.谈谈防止锅炉爆炸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该煤气锅炉及辅助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1)炉膛爆炸危险。由于该锅炉使用煤气做燃料,如果在点火前,炉膛内有煤气和空气混合,且达到爆炸极限,则引起炉膛爆炸。(2)锅筒爆炸危险。主要由于锅筒本身存在缺陷或由于锅筒超压引起锅筒爆炸。

(3)机械伤害。锅炉附件引风机、鼓风机及水泵的转动部件和皮带传动部件容易造成机械伤害。(4)介质泄露造成烫伤。该锅炉工作介质是蒸汽,当管道的焊接处、阀门等地方出现泄露时容易造成人员烫伤。

(5)煤气中毒危险。

(6)检修时容易造成物体打击、触电等伤害。2.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蒸汽锅炉压力大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的及构成重大危险源,所以该蒸汽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

3.防止锅炉爆炸的防范措施有:

(1)为防止炉膛爆炸,应该在点火前检查煤气阀门的开关状态,并提前通风5~10min,对炉膛进行煤气浓度检测,浓度符合要求,才可投入火炬,最后再打开煤气阀门,通入煤气。

(2)防止锅筒爆炸的措施主要是:①保证锅炉安全附件有效,如安全阀在锅筒超压时,能够启动泄压;②定期对锅筒做耐压试验、金相检验等;③监控锅炉水质,及时排污;④防止锅炉出现缺水事故,出现缺水事故,应该会处理。

(3)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有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管理锅炉。

种,应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4)司炉工属于特殊工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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