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犯罪现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摘要: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数量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2、类型多样化
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某些大学生利用“黑客”软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向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冰毒,从事毒品交易活动等等。
3、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
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原因浅析 :
1、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2、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3、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a.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父母过度关怀。曾经被媒体热炒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等等,都是因心理的脆弱而诱发的犯罪。
4、社会文化的影响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5、家庭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3月28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成立。
据检察日报消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人们对此项措施的看法:
正方:应适度宽忍
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静宇)
反方观点: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如果人人犯罪都说自己是一时失足,那法律应该怎么做?这种所谓的人性化其实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亵渎和规避!对大学生的挽救等工作应当是属于社会、政府的职责,但是这绝对不是法律应当负担的!
依此逻辑,官越大,犯罪越能免诉,他们可是表现优秀才提拔的,也是一念之差的,所以有知识文化的人,偷点抢点没什么,因为他们是人才,塑造一下就好了。
个人观点:
我是大学生,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纵容犯错。第一,大学生相对了解法律。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现在怎么反过来了。第二,由于纵容,投机取巧,侥幸心理作用就会增加。因为以前被抓就是开除,而现在能继续保留学籍。所以为何不试试。第三,对犯错者是仁慈了。有没有考虑对受害者是什么?社会不缺几个素质低下的大学生!!就像工厂为了把次品卖出去降低要求,只会导致整体质量的下滑。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制社会的基石实行分类对待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凭什么说很多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难道其他人犯罪就都是穷凶极恶预谋已久的?主观的猜测罢了追其深处还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封建思想在作祟!就目前来说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如何加强预防犯罪的工作而不是制定所谓的“人性化帮教手段”!
四、展望: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至今“未破”恐怖白银市连环性变态杀人案
姓名:吴川和 班级:09教育一班 学号:20090512405
有一节课听了老师的变态案例,突然发现自己对变态案件产生了兴趣,于是在新闻上浏览了许多变态案例,例如碎尸、、连环强奸案等等。终于锁定了白银市连环杀人强奸案;虽然不是身边的亲身经历、但是意义颇重·····
因为去了巫山支教,所以也写下了自己的点点感受·······
案情回顾
从1988年6月份开始,在白银市区的市民中间一直有传言称,白银市出了一个“杀人狂”,这个“杀人狂”专门选择 身穿红色衣服 的年轻女子作为下手的目标,大部分作案时间选择在夜间,采用尾随、盯梢或者长期观察后,直接进入所选女子居住地,进行强奸杀害,或者杀害奸尸。更为可怕的是,残忍的凶手杀人后,都要切割受害人不同身体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带走。十几年来已经有近十名年轻女子被杀人狂杀害,而且案件一直悬而未破。这一恐怖的传言像消息在市民中传开后,恐怖的阴影一样笼罩了铜城长达十六年,人们特别是女性,几乎个个谈狂色变,大白天几乎也不敢单独出门,孩子上下学都要家长接送,妻子、姐妹上下班也要等亲人护送,人们整日在一种提心吊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白银市公安局还向社会公布的一份《白银市公安局侦破系列强奸杀人案件宣传提纲》,不仅证实了“白银确实出了个杀人狂”的社会传言,也向人们公布了案情,并悬赏20万缉拿凶手。
十四年九名女性惨遭不幸
下面是警方向社会公布的从1988年至2002年的十四年间,九起残害女性案件的主要案情。1、1988年5月26日17时许,居住在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接177-1号的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以下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2、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一名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简称94.7.27案件),被害时19岁,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3、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家住白银区胜利街88-6号,29岁的女青年杨某被害于自己家中(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的时间为1月13日,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X24CM的皮肉缺失”。4、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6号的女青年邓某被害还于家中(简称98.1.19案件),被害时27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X24CM的皮肉缺失”。5、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被害于其该局计量所4楼414号家中(简称98.7.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6、1998年11月30日11时许,家住白银区东山路59-6-4号的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家中被害(简称98.11.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7、2000年11月20日11时许,28岁的白银棉纺厂女工罗某在该厂平房家属区自己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8、2001年5月22日9时许,家住白银区水川路28-1-12号的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9、2002年2月9日下午1时许,住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的三楼长包房客户朱某在自己的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被害时25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作案地点图示
因为案件还未侦破,了解不到具体的详情,还只能通过警方发布的消息以及网友的暴露和点评来分析该案。
案件性质
如果只是单纯的杀害九名女性也许只是一起简单的系列杀人案,但是犯罪人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
犯罪人在企图行凶的心理下做出以下犯罪行为:
1、切开颈部,这样的伤害会让受害者一时之间不会死亡,却深刻的感觉到生理的痛苦和看着犯罪人对自己施虐的心理痛苦;
2、在被害人身上制造了几十处刀伤,我们可以推断有一部分刀伤是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自己本身的狂性而造成的,也就是对尸体施虐;3,在用刀子伤害被害人的同时,还会伴有切割被害人身体的举动出现,例如切去双手或是割去皮肉;4,虽然犯罪人不是在每起案件都进行了强奸犯罪,但是都有对九名受害者实行“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以及切了被害人胸部和阴部等举动。这已经不是一个正常心理的杀人犯会做出的行为。
让我们研究一下什么样的心理可以称之为变态心理。
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因此,“变态心理”并非等同于心理的全部异常。许多变态的人,其智力及社会心理活动都很正常,只是在某一活动对象上或方式上不同于常人。因此,变态心理者多数都具有行为责任能力。
此案的犯罪人的举动我们可以确定它不是常态的心理作用下的结果,是一种变态的心理,而且看他的对象均为女性并有侮辱女性的行为,犯罪人可能就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引起的性行为变态,所以我们可以定性它为一起性变态杀人案件。
犯罪人的动机和目的
诸多变态杀人犯的杀人动机可以分成几类:
1、想出名,很多谋杀著名人物的犯人是为了出名,是一种畸形的心理,渴望被人注意;
2、从小生活环境和背景的影响,缺乏家庭温暖,没有父母良好的教育,充满暴力的电影以及游戏,童年的一些阴影,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心理上的变态,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很少与人正面接触,给人感觉很礼貌,但是内心没有向任何人袒露过,其实是因为心里有障碍,逐渐扭曲导致变态;
3、智慧表现欲,犯罪者有着聪明的头脑,骄傲,有极强的控制欲,一面不断计划改变和工致外部的世界,一面强迫别人赶不想干的事来满足自己,通过设计精巧的杀人过程来满足自己第亿智慧表现欲;4,生理上的原因,生理上的不足或是缺陷会导致人自卑,自闭,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和引导这样的情绪,很有可能就会导致一种扭曲,特别是活在旁人异样的眼光了如果有过阴影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心理变态。
此案的犯罪人的杀害目标均为女性,且有强奸和割除乳头、阴部都多种侮辱女性的犯罪举动,我们可以认为犯罪人对女性极其仇恨。一个人的犯罪意识不可
能是在一时之间形成的,一个思想正常的成年人是不可能突然出现危险行为的,这种行为是有先兆的,应该是在童年或是年少时期身体或是心灵受过某种创伤,导致心理存在着阴影,它会从童年时代起就会出现征兆,并在其之后的生活中发展。犯罪人从小生活的家庭多半是一个不正常的家庭,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教育才导致变态的心理的发展。所以我们可以推定犯罪人在少年或是童年时期可能遭受过来自女性的伤害,或是对女性有着丑恶的印象而引至他对女性的深恶痛绝,才让他希望通过杀害和侮辱女性来发泄他的仇恨。
在九个被害人中,虽然只有三名被害人被强奸,但是其他几名被害人也被犯罪人用其他手段进行了身体上的侮辱。几乎每个被害人都被将上衣拉至双乳之上或是下身被脱光,更有残暴的被割阴部,所以犯罪人的整个犯罪活动都和性有关,但是为什么没有对九名被害人都进行强奸?我们可以推测判断犯罪人的生理功能不健全,性功能有间歇性的障碍,在无法实施强奸的情况下,他就会利用其他手段来侮辱女性,来达到心理的平衡,实现变态的满足。
几年前的一个案例,一名北京大学生李义也是性虐导致心理畸形,然后开始报复,虽然在此之前他就有因求爱不成而产生的杀人举动,但是最终严重的两年连续杀六人并均割下生殖器管以报复的变态举动仍是由于性虐而引发的心理畸形。
此案的犯罪人很可能和李义的情况有类似,生活在一个不健康的家庭里,没有得到父母良好的照顾,而且很可能是因为母亲的某些举动而对女性这一形象有了丑恶的认识,并且有着生理上的缺陷,因此从小就有阴影,对女性更加仇视,而起了报复女性的念头。而且这还是一种很严重的阴影,不再是一般的发泄过就了事的仇恨,才能驱使他在十四年里不停的连续杀害了九名女性,并没有收手的打算。他已经是一个极度危险的犯罪人。
犯罪人的个性
这种心理变态的犯罪人平常最容易表现出来的就是自卑,内向,话少,孤僻,但是会对某些事物偏执的专注,能够专心做事,并且有耐心。
犯罪人在小时侯就有着严重的心理阴影,无处排解,不善于与人交往,也不敢和人交谈。到了青春期后,开始对异性感兴趣的时候,可是犯罪人由于固有的阴影和生理的缺陷更加自闭,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障碍与冲突:一方面是生理需要的迫切感;另一方面则是心理上的恐惧与紧张。因此,在童年时期就有的心理问题发展到成年时期就导致其发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这正是解释为什么犯罪人在20多岁才开始系列的杀人。
但是要注意的是犯罪人有着很高的智商,可以14年连续做案却不被发现,且有的案件间隔六年之久,可见该犯罪人的耐心和冷静程度。
侦破方案
这是一宗持续时间相当长的系列杀人案,并且犯罪人极其成熟老练,犯罪智商极高,警方耗费大量的精力才确定了犯罪人的一些简单资料和相关特点,是一起很难侦破的案件。
应该先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我们单从手中简单的资料来看,九起案件中有六起发生在白银市的白银区,两起是供电局的员工家,一起是棉纺织厂的女工。从十四年来犯罪人都一直坚持
在白银市做案可以看出他是在自己很熟悉的地方做案,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居住在白银区或是因为某些原因对这个区很熟悉,这样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警方已经对犯罪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确定,对其身高年龄有了大概的认识,而且是长期在白银居住,并有独居条件,与内蒙古包头市有一定的联系,我相信警方已经有一个大概的嫌疑人范围,现在只要进一步的进行缩小确定的工作。
长达十四年的系列杀人却没有被抓获很可能让犯罪人的心理得到一种异样的满足,并且有一种挑衅的想法,继续做案却不被抓就成了他变态式平衡心理的方式,所以我猜测他如果要继续做案很可能还是会在白银区,所以,应该在整个白银市加强监控的同时加强白银区的监控,并且鼓励市民提供线索,加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监督。
这类犯罪人不太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太多线索,我们很难根据什么确定的线索直接锁定嫌疑人,也更不可能当场抓获,所以我们只能尽量在缩小后的嫌疑人范围里不断的排除来确定嫌疑人。
确定嫌疑人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讯。犯罪人是个智商很高的,很狡猾的人,做事相当的冷静和有耐力,对他进行审讯很是有难度。一定要在审讯前掌握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了解他的生活状况,以及社会经历,找出他的心理阴影之处,方便攻击他的心理弱点。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一定要稳住审讯方的气势,占住审讯的优势和主动,随时保持冷静,当面对的是如此可怕的犯罪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性虐待 在性交前或同时,对性对象施以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而从中获得性的满足;或主动要求对方对自己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以获得性快感和引起性冲动,有咬、掐或恶言辱骂;稍重的可能把性对象五花大绑,戴脚链手镣,甚至皮鞭相加等;最严重会虐杀致命,从杀人行为中获取性快感。
性心理变态,或性欲倒错、性癖好异常,是一个心理健康名词,用来指称对某些物体或情况会产生性渴望,而那些物体或情况并不属于社会规范下的性渴望/性活动模式。而这种性渴望可能会妨碍个体进行带有感情互动之性活动的能力。
其他可能的中文翻译还有性变态、性倒错、性偏差、性偏好、性癖好、特殊性癖好等等。所有的这些词通常都被使用在具有负面意涵的脉络下。
这个词常被用于不同的领域。儅它被用于心理学或者是性学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学术术语,指非典型、非常规的性兴趣,譬如:
露阴癖与窥阴癖在一定程度内被认为是很多人积极的性生活的一个部分;
异装癖,恋阴癖,嗜尿癖是一些无攻击性的性喜好,在西方正渐渐被人接受(当然更多的时候人们仍然倾向于隐藏这些喜好)。如果癖好人没有罹患官能障碍,精神疾病,没有人会为此受到伤害;
性虐待癖与性受虐癖不具威胁或危险暴力,这取决于虐待的程度以及是否双方自愿
恋童癖在西方社会普遍被认为是触犯宗教禁忌的,遭法律起诉。
性偏好障碍在临床医学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它也会导致正常的性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这取决于个人对于文化与时代的观感)。
在DSM-IV中定义了一些潜在的性欲倒错行为,包括:
露阴癖:从被人关注中获得性愉悦
恋物癖:对特定的物件产生性吸引
摩擦癖:从与别人摩擦中产生性愉悦 受虐癖:从被性虐待中获得快感 恋童癖:对儿童产生性吸引 萝莉控:对女童产生性吸引 正太控:对男童产生性吸引
虐待癖:从造成痛苦中获得性愉悦 窥阴癖:从观看其它人中获得性愉悦
无限推理(各网友)
1、不会是外地流窜作案。从被害女性的身份、工作单位和遇害地点可以看出来的。凶手应该是那个“大院”的。小时候没生活在“大院”或者厂矿区的,是不会有那种感受的。比如兰炼、兰化,自成一区。俨然一个小城市。白银也是那个情况。凶手应该是那个“区”的。这就是所谓的大院情节。即从小生活在那里,对那里真的很熟悉。因此连犯罪也不会离开那种社区。其实对凶手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是一习惯。
所以中间有四年时间没有动静,应该是暂时搬离了那个社区,有的网友说去外地上学,有可能,或许搬家、外地进修、调动工作都有可能的。
2、对凶手来说,真的是一种习惯。他使用的手法居然相差不大。上身的衣服在胸上,下身的衣服在膝下,然后刀刺的部位。就好象一个少年常使用的手淫方式,最早的时候使用左手,以后经常使用左手。或者说最让他熟悉和舒服的就是那种方式。受害者的年龄也相仿。那是一种习惯。
3、他比较熟悉女青年的活动规律。是因为家中有这样的年轻女性。或许是她姐姐吧,就是一个女工或者女护士类似工作的,经常三班倒什么的。因此某个时间点下班后会回家休息。他是比较熟悉那些时间点的。九十年代,独居的年轻女性比较少。因此发现和报警的时间应该离遇害的时间是不远的。可以看出,不是象传言里所说大部分在晚上,很多都是白天。刚好是她们下班回去休息的时候。
4、他为什么一直采用那种方式呢?电影里学到的?看到某个女人曾受到相同方式的攻击?从88年到94年,5、6年时间还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说明他还在自责中。94年再到98年,又是4年时间。变成了一种习惯,其实用了10年时间。用“自责”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应该说是“成长”。经过10年的成长。他从心理上接受了而把它变成了一种习惯。不再是前两起的回忆和缅怀。这个男
人应该年龄是不大的,是在成长之中的。
5、可以查查在这些案子之前有没有类似的案件被凶手目睹而仿效的可能呢?如果没有,很可能他的第一次下意识的选择决定了他以后相同的处理方式。因为第一次杀了人所以以后都先杀掉或者最后都杀掉。
6、第一起遇害者23岁的是最漂亮的年龄。她有弟弟吗?我觉得她可能没有。有表弟堂弟吗?或许有。院子里有比她小一些的年轻男生吗?或许有。
好象前面的案例没提强奸,而后面是有的。凶手的生理也在成长的过程中。或许那个小女生代表了他8岁时无意看到或自我成长中挡不住的某种身体的早熟和心理的变化,而8岁那起案例后才是真正的转变。
7、我倒并不认为他是性变态。倒象一个笨拙的小孩。他第一次觉得宽的牛肉面好吃,以后他只会点宽的牛肉面吃。
8、如果在居民楼他可以用刀逼着进别人的家门,那么最后一例在宾馆,一个女人会容易被胁迫(好象楼道一般有摄像头)吗?一个老男人会使她轻意地开门让他进去吗?
阳光灿烂的日子的中那些阳光灿烂笑脸的小男生很容易让大姐姐们失去了戒心。假设88年时候他十七八岁,现在他三十七八了。他在做什么呢?希望2002年真的是没有再作案了。
9、他对每个受害者进行跟踪,他进行长期跟踪的时候不会随身带刀,因为在风声很紧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会遭到盘问。所以,只有他确认受害者单独在家的时候才取刀动手。那么,他在市区内一定有一个落脚点距离所有发案现场都很接近,或者,他有一个单独的交通工具,但我比较倾向于或二者兼备.(呵呵,多说一点,为什么我这么认为,因为他至少两次割走了被害人的双手,当然,如果只是拿走皮肤,阴部什么的至少还可以隐藏,但是两只手这么大的器官,就很难掩藏了,所以,他 一定要最快回到自己的据点)
那么,98年7月30日发生了什么呢?如果我以上的推论还有一点合理的成分的话,那么,我想当天应该是这样的:凶手跟踪了一个女子,确认无误后,回身准备去取作案工具_刀.但是这时候,他突然发现,自己没有机会下手了,也许该人的家人回来了,也是这女子又突然外出了.但是,这时候,他的犯罪欲望已经按捺不住了.所以,他甘冒危险,进了小女孩的家里,杀死了小女孩并实施性暴力_至少是第一次有证据的性暴力.请注意:小女孩被害的时间是7月30日的下午6点左右。那正是热闹的盛夏,是单位下班的时间.选择这个时间做案,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他做了,而且手法异常,这说明,做这起案件的时候他没有往常那么冷静,直接表现出了冒进和急迫.
那一天有另一个女子侥幸逃脱了魔掌.而那个小女孩成了替死鬼.而想要进入只有一个小女孩在家的房间,是需要一点特殊性的.虽然小女孩比较好欺骗,但是我觉得在那个城市传言盛行的时候,一个陌生男人想要进入一个女孩的家还是有点难度.而且,按照这个凶手的心理分析,这个女孩也肯定不是随机选择的,他不会冒危险去敲开一个家门.我认为,他当天肯定知道这个小女孩的家里没有别人,而且明确的知道其他人不会在6点左右回家.还知道这个家人会放心的给他开门.但是,他没有想到是小女孩在家.
试想,如果是你,你会不会在那样的时候想到去找一个小姑娘,只有想到找大人才比较合理.小女孩在家,只是个偶然.所以,他的做案手法才会如此奇怪而仓促.一边急不可奈,一边潦草了事.只有一个指向:他是这家的熟人,而且是很熟的人.请再次注意,这个小女孩的背景: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
女儿苗苗!这和众多网友的分析不谋而合.好,第三次回到皮带的问题上,如果这个男人是随机选择了这个女孩的家,那么,就象我刚才说的,他可以使用皮带,就可以使用刀,即使不是他自己的,也可以用死者家的.但是,他没有用刀,而是用了皮带.而且,他没有割走小女孩的任何部位,而此前的两宗和此后的三宗案件中,他都取走了死者的部分东西.
他是熟人.在杀死这个小女孩的时候,还是有一点感情的.他本来是想找这家大人,也就是小女孩妈妈的,但是阴差阳错,又急不可耐,所以,他对小女孩居然还有一点愧疚.我说愧疚是指他的内心状态,前面说他急迫是说他的情绪.其实二者是一致的。
10.这个凶手是白银供电局的职工,或者是有关人员.因为他对供电局好象比其他地方都熟悉,小女孩一案表现的尤其明显.94年也就是第一起案件事隔6年之后的第二案,就是在白银供电局,和小女孩是一个范围。
11.这个凶手的居住地就在小女孩家附近的地点。
12.他不会是独居的,独居的男人太容易遭到怀疑.他应该有一个亲人,但是这个亲人又不会破坏他的事.比如一个瘫痪的父母亲或者妻子之类的.这样,他还可以表现出孝顺孩子或神情老公健康的一面,逃过怀疑.
13.他小时侯不住在市区,而是在西北乡下,他会杀牛羊,因此他固执的相信只有割喉是杀人的最好方式.
14.他是在88年左右,就是第一起案件发生前不久进到市区的.那时侯他还小,也许是小学毕业左右.第一次做案不知道出于什么动机.但是令他惊恐,所以,其后他收敛了6年.个人认为,最有可能的是上学.在家长的监督之下,没有机会,也没有想法.6年,恰好是从上初中到高中毕业的阶段.
15.他年纪很轻,不会太老.我认为他至今年纪也许只在33-36岁左右,不会超过40岁.超过40岁还独居就太容易被怀疑了,我想,该市的警察早就把这类人查了八遍了吧。因为,杀死小女孩是他第一次有充分证据进行性犯罪.也许此前的案件他实施过但没有留下痕迹而已.但是这说明有可能他是从这一年开始具备了实施性暴力的自身条件.这是由于他自小在乡下长大,发育比较早,但性成熟比较晚,而且自幼形成的乡土习惯观念也对他的性意识有约束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在小学小、初中前后就已经杀人犯案了,因为他比同学的孩子都大.也许,正是因为这个,他遭到城里孩子的歧视而导致变态.
16.他喜欢刀,而且有很多把刀,他喜欢把刀拿出来摆弄.因为他来自乡下,他孝顺,他深情,他表面单纯,他喜欢玩刀光明正大。
···········
总结
甘肃省白银市的警方出资20万悬赏来寻找线索,可见这个犯罪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白银市民众人人自危,活在恐怖之中。该犯罪人行凶手段极其凶狠,造成影响极其严重,犹如一个不定时的炸弹,将他绳之于法已是当务之急。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么一起性变态系列杀人案,在侦破和审讯的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及其变化,掌握审讯的技巧,这应该是一起靠心理分析侦破的案件,同时还需要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密切配合。
凡是人类所犯的案件没有完美的,一定有破绽。不是没有破绽,只是缺少发现破绽的眼睛,我们需要更多的潜心分析和发现。
结语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最脆弱的也是生命。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和猝不及防的意外,再高贵的生命都显得那么苍白和无助。在这时,生命是没有高贵和贫贱之分。
“任何言语都表述不了我和丈夫在这从天而降的灾难中的绝望和悲伤,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楚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到了什么叫‘生不如死’,向来坚强的我在这巨大的灾难中,在恐惧的阴影和难以自拔的凄苦中已使我对人世间产生了厌倦。女儿和我早已融为一体,我曾和丈夫两地分居整整19年,相依为命的独生女儿犹如我躯体中的组成部分,她是我一生的期望和寄托。女儿的不辞而别匆匆离去,已把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带走,剩下的我只是一副在机械运行的空荡躯壳”,“一句话都没有给我们留下的女儿啊,你的无辜,你的含冤而去给父母留下了太多太多的委屈,遗憾和痛苦。奔腾不息的江水,你带走了我的骨肉却带不走我不尽的悲伤„„”这是她大型文集中的一篇专集《生命中永远的痛》——“祭女儿”中的片断。
生命是什么?在历史的长河中生命又有多长?生命的价值又在那里?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然而面对死亡,爱情又怎能存在?逝去的人化做了泥土但留给活着的人却是永远的遗憾、痛苦和回忆,只有随着时间而慢慢淡忘,这对于亲人们来说又是多么的难啊。
男人们时常把功成名就,当作一生的荣耀,不惜透支本来就不堪一击的身体,女人们为了保持身材,留住美丽,不惜用健康作代价。
为了你的亲人,这不仅要善待自己的身体,而且要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有防范意识。让我们珍惜生命,善待生命吧,生命是宝贵的!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 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
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 了歧途。
【同期声】 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 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 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 上网 唱歌)【正文】2.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 吃饭,实施了抢劫。(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 机会。【同期声】 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 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正文】 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 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 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 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 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 懵懂少年被判刑
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 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 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 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 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发还 被害人)。4月底某日中午,小正又伙同阿灿先后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小强等四人强行带至一偏僻小巷实行了威胁、搜身、殴打等行为,因被害人未带钱而未能得 逞,同日晚,小正伙同阿灿、阿强、小海(另案处理)手持木棍在白天所在的小巷内再次对小强等人进行威胁、搜身和殴打,共劫得现金10元。案发后半个月,小 正在原就读小学被抓获,小雄经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正、小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小正仅在20天内抢劫4起,主观恶性较大,鉴于两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综合考量后,该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卷后语: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现状堪忧,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复发性强等特点,且历年呈增长趋势。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打工,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在他们性格转型期 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学校的引导、社会的关心。14岁,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沐浴在朗朗书声中,而不 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享受自由 的我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三:成都3名未成年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新华网成都11月7日电(李凌鹏)成都3名初中生因无钱上网,两次抢劫小学生,共抢得7元钱。日前,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学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赃款7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15岁左右的小顺、小云和小强(3人均为化名)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4月13日晚,3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两天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3人交代,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5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而且作案时尚未满18岁,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四:金寨四个中学生持刀抢劫获刑入狱
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钱、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 年8月5日晚,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学生汪某、李某拦住,小蒲对汪、李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弹 簧刀威胁,劫去汪某的诺基亚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X3-00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7元钱。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30元。同年8月10日下午,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小强、小朱在 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以索要钱财。郑某的右耳被小蒲打伤。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 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47000元。金寨县人民院认为,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例五:入校抢劫中学生 被判徒刑又罚金
万安讯何源宝、何庆报道:8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校共同抢劫中学生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 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黄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廖某、黄某(系未成年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因无钱去南昌玩,遂起抢劫之念。4月17日下午,3人窜至万安县第三中学高二男生宿舍,由廖某把住宿舍门,王某对在场学生进行搜身,黄某对有反抗的学生谢某、刘某进行殴打,共抢得人民币22元、饭菜票26.80元。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六:(云南)镇雄90后少年因多次实施抢劫 被判5年刑
一90后少年,竟将犯罪的目光盯向初中学生的零用钱,多次实施抢劫,终因30元钱,锒铛入狱。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一90后少年获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雄翻围墙进入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后,用手勒住该校学生王某的脖子,把王某拖到学生食堂后面,对王某进行威胁后抢走其人民币15元。
2011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雄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附近的梯子处,采用胁迫手段,搜走板桥中学学生朱某的人民币5元。
2011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小雄又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常家湾处公路边,采用暴力手段,搜走板桥中学学生袁某的人民币10元。同案犯谭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发生在校园里的犯罪案件时有耳闻,校园安全问题,仍是一个重大隐患,青少年法制教育环节薄弱,加之校园周边环境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致部分青年乃至青少 年学生失足落水,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开庭审理中,未成年被告人小雄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七:只因一包香烟几元钱 三少年抢劫入刑 2010年10月12日,十七岁少年孙某某、十六岁刘某、刚满十四岁少年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2009年 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窜到潢川县江家集镇街道“超连网吧”,将在此网吧的江集中学学生李某某拽到对面夹道内,对李某某殴打,从其身上搜出5角钱和一包帝豪香烟。5角钱还李某某,抢走帝豪烟。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又窜到江家集街南头台球室。将在此的江集中学学生曹某某拉到外面夹道内,对曹某某殴打,抢走曹某某现金47元。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与胡某某再次窜到江家集镇街道“连超 网吧”,将网吧内的江集中学学生祝某某拽到对面的夹道,四人对祝殴打,抢走祝现金3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幼上学。孙某某父母在农村居住,其一人在潢川县城租房上学;付某某父亲去世早,其 母亲长年在外务工,随其奶奶生活;刘某初中二年级辍学,过早步入社会,三人均没有受到必要的监护和教育,法制意识淡薄。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对未成年人教肓、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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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话: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很多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褪变。这些变化对现在的青少年影响很大。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学校也不再是“象牙塔”,青少年的教育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现状堪忧,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复发性强等特点,且历年呈增长趋势。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奔波、打工,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在他们性格转型期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由于缺乏监护管理,青少年沉迷网吧、荒废学业、以及其它抵制不了不良诱惑的行为,并由此带来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十三、四岁,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沐浴在朗朗书声中,而不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享受自由的我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理应引起中学生朋友的警醒,也应该引起家长朋友和老师们的反思,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希望我们的家长多抽出时间来和孩子沟通,多给孩子以温暖和关爱,不仅仅是供他吃穿。“教养教养,很多时候‘教’ 比‘养’更重要”。
希望、老师也应多给学生一些引导,平时多做未雨绸缪的教育,对于出了问题的学生,多些包容理解。多些关心爱护。
希望我们的青少年朋友珍惜时光、珍惜机会、珍惜名誉,增强治观念,树立一个健康、向上的形象,为自己的明天打好坚实的基础。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家长放心、老师省心、社会安心的有用之才。
一粒种子,要长成参天大树,离不开土壤、水分、阳光与空气等诸多客观因素。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样离不开家长、学校、老师、社会等诸多因素。但然,只有大树的种子才有长成参天大树的可能,这是主观因素。所以,学生自身的努力是学生成长的主观因素,学生要形成明确的主观因素,离不开家长的要求与引导。
编者:BSLYQHTZXDJ BSHTZXDJL@163.COM
犯 罪 心 理 学专业:软件学院 班级:java09-02班 姓名:孙森森 学号:540913100234
青少年犯罪案例与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2009年12月25日银杏乡发生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当事一方为五名青少年令人震惊的是这五人中有两名初中生两名高中生。其中最小的当事人不到13岁,最大的年仅17岁。这起伤害案不光要引起了家长的思考学校的思考还要引起政府的思考全社会的思考。让全社会都来了解青少年,重视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帮助青少年让他们成长成材。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续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青少年的成长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良好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产生了种种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青少年犯罪是目前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进行了以下思考: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
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受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社会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成因也呈现出多样与复杂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正处于叛逆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有作案诱因简单、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
2、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法制意识淡薄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家庭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问题家庭日渐增多,一些父母或因工作或因感情而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些家庭,由于望子成龙心切,不能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教育方法失当,导致子女人格扭曲;还有一些家庭,父母在家抽烟、赌博、酗酒、满口脏语,很难保证不对孩子产生负面影响。和谐稳定的家庭、正确的教育方法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家庭往往是导致问题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产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目前,在我国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肆意加重学生负担,导致学生心理失常,一些学校则对成绩好的学生是倍加珂护,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任其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少年,一些学校只重视智育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青少年人格不健全,法制意识淡薄,这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不良文化肆意泛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帮会意识及血亲复仇观念等沉渣泛起,这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在现实中的许多青少年犯罪,都与其扭曲的义气观、性欲的放纵和崇尚暴力密切相关。
此外,我国目前对青少年的社会保护不够完善,漏洞不少。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体系,而一些保护青少年的社会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调,使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档。面对日益增多的青少年犯罪,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苍白无力。日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不仅严重地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也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其产生的恶劣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加大防范力度,遏止青少年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帮助青少年从内心深处构筑起抵御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和坚固堡垒是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对
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青少年,帮助青少年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他们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民族利益为重,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其次,要对青少年进行“三观”教育。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引导青少年树立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要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青少年的头脑,帮助青少年从小树立科学的理性精神,要通过生活小事、日常琐事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要通过“三观”教育,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要根据实际,适当开设法律课,使法制教育进课堂、入头脑。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了解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经常性地开展社会法制教育,要通过典型案例、新闻宣传、建立法制教育基地等措施,加大社会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家庭成员要遵纪守法,父母要作守法的模范,要通过良好的言行和理性的行为帮助女子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
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防线。遏止青少年犯罪,必须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首先,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要根据子女的实际,从生理、心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关注女子的成长,要把子女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健全人格的国家栋梁。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不能害急性病和近视眼。其次,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相济,方法适当,对女子,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但又不能溺爱,既要给女子一定的生活空间,但又要严格要求;在思想上,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不良心理和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改正,切记简单打骂、体罚;同时,家长要与学校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父母在子女面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夫妻打架、相互诋毁或家庭陋习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首先,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制定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教学计划,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观念。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其次,要注意将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重视对学生一视同仁,不能只把眼睛盯住成绩优秀的学生,而将成绩差的学生轻易推向社会。同时,要注意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目击者刘洵进行询问,警方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年轻人,并且其中有人与死者古世龙相识,犯罪动机很可能是报复杀人。
那么古世龙与这四个年轻人到底有什么过节儿呢?唐亮和古世龙是在网络游戏中认识的朋友,但由于古世龙在网络中杀死了唐亮的朋友和抢了唐亮在游戏中的老婆,两人在游戏中多次厮杀,唐亮总是失败。终于,在被古世龙在网络游戏中杀死23次之后,唐亮决定叫上几个平时一起玩网络游戏的兄弟,去找到现实当中的古世龙,好好教训他一顿。一场虚拟世界里的厮杀终于演变成了一场现实当中的厮杀,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分析: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
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的推力。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有着重要地位,是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要求,他们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网络教育,缺少对孩子的网络引导
二、学校的推力。目前,我们在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许多
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同学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
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
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
来说,青少年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