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的回复(范文)

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的回函

……有限公司:

贵司于 年 月 日致我方的《关于……催款函的复函》收悉。现就函及之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我司于 年 月已把进度款¥ 元的发票(发票编号:)交予贵司,贵司迟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我司希望贵司加快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的进程,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珍惜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商业信誉为重,审慎对待此事,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迄今为止,贵司尚欠我司工程款合计¥ 元。本次申请质保金金额共计¥ 元。我方将于近期提供发票于贵司,望贵司尽快支付该笔款项。我司多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与贵司商榷工程资金事项,给予了贵司充分的资金准备时间,如贵司仍无法按期支付我司该工程资金,我司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按有关规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及利息,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请贵公司于……前将上述逾期未付的工程款汇付我公司账户。

我司账户名:……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XX 021-XXXXXXXX

特此函复

……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3日

关于对进一步优化红谷滩新区公共交通

线路的建议的复函

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贵区《关于进一步优化红谷滩新区公共交通线路的建议》已收悉,对此我司十分重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1、关于开通公交线路沿红湾公路连接红谷滩新区与新建县城及对调整204路、224路进行优化整合设臵一条公交线路连通八一大桥、新建县城、南昌大桥的建议

204路、224路是一条连接新建县城与南昌市区的公交线路,客运量每天达6万多人次,线路主要客源集中在新建县城的长堎、牌头、乌石桥等区域,若将204路或224路调整经红湾公路运行,势必导致新建县城区域内的乘客出行不便,故不宜对204路、224路进行调整。

目前我司已规划一条由昌北经开区始发经新建县广兰大道、解放路、红湾公路至红谷滩新区会展路、金融大街、绿茵路、红谷中大道、八一大桥的公交线路(线路走向见附图1),待与昌北经开区协调好首末站及成本补贴等问题后将开通此线路,此线路开通后可以解决新建县城经红谷滩至八一大桥的公交线路问题,并通过在沿途换乘228路、229路、221路可以解决新建县城经红谷滩至南昌大桥的公交线路问题。

2、关于设臵一条老城区经红谷滩地区至国际体育中心线路的建议

在国际体育中心建成前,我司已开通一条由南昌航空大学始发经丰和南大道、国际体育中心至龙岗花园的公交线路;2012年1月1日根据国际体育中心的客源情况,我司又将233路分早、中、晚长班班次进入国际体育中心。目前的班次设臵基本可以满足国际体育中心乘客的需求,我司将视国际体育中心的客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国际体育中心的班次及线路。

3、关于将233路始发点由南航主大门调整至南航北大门西侧前湖大道的建议

为解决233路调整至岭北一路运行后,紫金园小区居民的出行问题,我司在233路调整后已多次与红谷滩新区有关部门及南航就将233路始发点调整至南航北门的问题进行协调,目前南航已同意在北大门搭建简易板房供233路作为调度室及驾驶员休息室,预计在5月份左右进行调整。

由于缺乏规范的公交首末站,233路调整至南航北大门后只能在路边始发、停放,给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

4、关于将245路终点站由南昌大学侧门调整至红谷新城小区的建议

在红谷新城小区建设之初,我司就已与红谷新城开发商达成协议,由红谷新城提供首末站场地我司将245路调整至红谷新城始发,但因红谷新城未履行协议致245路未予以调整。

今年我司也已与红谷新城开发商就首末站场地的问题进行多次衔接,红谷新城答应提供场地给245路作为始发使用,待场地平整完毕后,预计将于5月份对245路进行调整。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新建县与红谷滩地区的联系,同时方便前湖高校园区师生的出行,我司拟于4月份左右将227路调整经昌湾公路、前湖大道等路段运行(线路走向见附图2),并于6月份左右新辟一条219路昌湾大道线(线路走向见附图3)经前湖大道运行。

5、关于对华南城项目公交线路进行规划的建议 自2011年6月以来,我司已与华南城开发商就公交线路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华南城项目缺乏开通公交线路必须的车辆停放、始发、调度及驾驶员休息的基本条件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

待华南城开发商解决了首末站场地等必备的基本条件后,我司拟将512路调整至华南城地区运行。

6、关于对南昌万达广场周边公交配套提前进行准备的建议

因地铁1号线施工,目前512路已调整至该项目路段运行,此外,我司拟开通的由昌北经开区始发经新建县广兰大道、解放路、红湾公路至红谷滩新区会展路、金融大街、绿茵路、红谷中大道、八一大桥的公交线路(线路走向见附图1)在该项目周边的金融大街运行(离该项目200余米)。

7、关于建议取消红谷世纪花园A区大门外228路、229路、512路公交调度站的建议

考虑车辆路边停放的的安全性问题,我司已将228路、229路调整至我司红谷客运配套中心始发,但因红谷客运配套中心停放能力有限,目前已满负荷停放,同时考虑地铁1号线绿茵路站施工期间该处形成了断头路,我司不得已保留512路在该处暂时停放。

8、关于加大力度,对红谷滩新区范围内公交站台进行多功能、智能化改造的建议

近年来,我司结合道路的提升改造,在有条件的站台实施了智能化改造,站台的智能化建设在对政府政策的宣传、时事新闻的发布及城市的美观方面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建设智能化站台的成本非常高(普通站台建设费用约3.3万元/座,智能化站台建设费用约17.1万元/座),若仅靠企业自身的资金来建设,将难以全面推广。

对于对红谷滩新区内站台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议,我司建议参照高新区管委会的做法,在智能化站台改造中,由管委会对智能化公交站台的建设费用按照与普通公交站台费用的差价进行补贴的办法来实施。

9、关于与我司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以适应新区发展要求的建议 自红谷滩新区建设以来,我司一直密切关注红谷滩地区公交线路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对红谷滩新区的线路进行优化调整,目前进入红谷滩地区内部运行的线路有19条。为进一步完善红谷滩地区的公交体系,我司也非常赞同与贵区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以协调解决红谷滩新区公交线路发展过程中需解决的问题。在此,我司恳请红谷滩新区对以下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1)公交首末站问题

为完善红谷滩的公交体系,我司对红谷滩新区的公交线路情况及需求进行经常性的调研,随着红谷滩新区的的快速发展,目前公交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而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就是公交首末站的缺乏。目前整个红谷滩新区仅有我司红谷客运配套中心及我司五分公司停车场具备规范的始发、停放功能,但总共只具备190辆的停放能力,远不能满足红谷滩地区公交线路车辆的停放需求。

在新区建设过程中,一些大型住宅区(如红谷新城小区、凤凰家园小区等)往往在形成了大量客流后才考虑公交线路的问题,纷纷要求开通公交线路至小区。但由于未考虑公交首末站,开通公交线路要么不具备条件难以开通(如红谷新城小区),要么开通后只能在路边停放(如凤凰家园小区的506路)。此外,由于不具备首末站,为解决车辆的始发、停放问题,我司只能在路边停放或租用其他单位的场地,这给公交线路的正常、持续运营带来了许多不便,如凤凰家园小区不允许我司506路在该处路边停放,国际展览中心也几番要求17路迁移发车地点。

针对公交首末站的问题,我司向贵区建议如下:一是对整个红谷滩新区的公交线路、枢纽及首末站场地制定专门规划,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二是借鉴其他发达地区的做法,对诸如华南城项目、九龙湖片区省直机关项目等大型建设项目在规划时要求开发商考虑公交枢纽、首末站场地的问题,以免制约未来开通公交线路至这些新建设地区。

(2)公交站台建设及配套设施问题

在公交站台的建设及改造中,由于涉及拆除绿化及占用店面前道路等问题,时常会受到有关部门或店面业主的阻拦,肯定管委会能予以支持、协调。

此外,由于站台进行智能化改造,涉及站台的供电设施问题,目前站台的供电均借用路灯的供电系统,因路灯系统只能晚上供电,无法满足智能化站台全天需电力供应的需求,故恳请管委会对站台接电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3)公交线路运营成本补贴问题

目前,红谷滩新区每年给我司提供60万元的运营成本为我司开通红谷滩新区的公交线路提供了动力,也缓解了我司的成本压力。但随着油价的不断上涨、人员工资成本的不断提高,目前开通新线路由于客源不足均处于严重亏损状态,60万元的补贴也相对贬值。我司恳请贵区能对补贴的金额予以适当提高,并建议采用昌北经开区的做法,对新辟线路的营运成本按照市政府、区管委会及公交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贴。

(4)新辟公交线路批复问题

在新辟线路报市客运管理处、市交管局等部门批复过程中,会以加大交通压力为由而得不到批准,尤其是经过八一桥或进入市中心区的公交线路。恳请今后在新辟红谷滩新区公交线路批复过程中,管委会能予以支持,与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5)“黑车”整治问题

目前在红角洲高校园区仍有大量黑车存在,给高校园区周边环境造成极大影响,恳请贵区能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公交车辆营运环境。

(6)我司“营运中心”项目及“红谷客运配套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望贵区对我司近期在“营运中心”项目及“红谷配套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给予帮助与支持:

①我司“营运中心”及“立体车库”项目将于4月底开始基础建设,该项目地下室设计与场地内现有的明渠(临庐山南大道)相衔接。公交营运中心项目目前已办理规划方案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正进行施工图设计。急需贵区确定明渠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以便与明渠相衔接的公交营运中心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能具备设计条件。

②我司营运中心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及施工进出口道路设立及该项目临时围墙申请,我司已提交相关报告望贵区管委会给予协调尽快批准。

③我司红谷配套中心两调度楼之间的通道需要进行树木移栽,贵区城管局于2011年5月5日回复同意于2011年下半年进行移栽,同时我司拟在红谷配套中心设立八个始发站台也需要树木移栽,故望贵区给予解决。

④望贵区管委会在4月底前完成红谷一路延伸段(C-10地块西侧)路基工程,以便公交营运中心4月底前开工有正常的出入通道。

⑤根据洪规复[2011]123号文的规划意见,在《九龙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新区安排一宗30亩左右用地,肯盼贵区协调落实用地选址。

特此复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关于要求4#、5#楼开工复函

……开发有限公司

贵司2015年5月19日回函已收悉,我司决定将于6月中旬对4#、5#楼进行施工,施工中如因贵司高压线迁改原因影响到我司施工进度,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贵司承担,在我司实施前,请贵司书面形式确认。

特此复函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关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反馈意见的函

宁食药监函〔2017〕30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根据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来函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改为“向所在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改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三、建议《条例》增加对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恢复拍卖如何操作的复函

**拍卖行:

你公司《关于受委托拍卖时出现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收悉。函中反映的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成为拍卖当事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和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专门邀请国内合同法、拍卖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民商事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就不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做与不做,当事人做与不做都不违法。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发布公告,也可以选择不发布公告,发与不发公告都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拍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其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该规定表明拍卖师具有拍卖活动的主持权。作为拍卖活动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的开始、结束、变更和中止;拍卖师可以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宣布和变更拍卖标的的加价幅度;在达到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以后,拍卖师对拍卖现场的最高应价有落槌成交的权利。本案中,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的情况代表拍卖企业做出拍卖中止的决定。

三、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本案中,2008年10月29日拍卖日当天,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一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但秩序仍极为混乱,无法再继续召开拍卖会。这一事实就应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本场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拍卖人在应对这一拍卖中的意外事件中,处置果断,方法得当,并无不妥之处,而且是按照本条具体规定执行的,符合法定程序,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拍卖中止后可以根据情况,恢复拍卖会。恢复拍卖时,重新开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应通知到原竞买人的范围内的每一个竞买人。如有竞买人主动放弃竞买的,应以书面方式表示。本案中,拍卖过程中的每次拍卖中止和恢复,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人。有一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的,也是以书面的形式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的。因此,你公司在拍卖中止和恢复的程序上是规范合法的。

综上所述,拍卖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拍卖中止和恢复。你公司组织的本场拍卖会中,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结果合法有效。建议你公司将我们的复函转交给各有关方面,相信一定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请你们把本案的进展情况,随时汇报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专此复函。

2008年11月6日

关于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我行受某市潮阳区外事侨务局委托,拍卖区外事局已办妥国土证的(原中旅社财产)位于文光街道中华路1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受该市中旅社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其财产即以上土地的地面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以上二项标的整体拍卖。2008年10月13日在晚报上发布公告,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金叶大厦八楼多媒体会议厅举行拍卖会。

为使拍卖会顺利进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领导有关部门亲临现场监督指挥,并部署警力做好防范工作。是日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自称文光街道兴归居委人郑光武等一大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并张贴散布一九五五年的房产证,称其对委托拍卖财产有部分产权在内,由于拍卖会场被挤占。秩序极为混乱,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商务部令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第(四)条“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的规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

当天下午,由于知悉当天闹事者已到法院起诉并已受理,根据区政府成立的区中旅社财产拍卖协调小组安排,委托方区外事局和中旅清算组及拍卖行一起到法院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其诉求和将要拍卖的标的是否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争议,得到的情况是要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证件完整,地面建筑物是中旅社以前自建的国有资产,而当事人诉求的物产已在五十多年前灭失,拍卖物和其诉求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拍卖可以进行。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条文“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拍卖”并对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内恢复拍卖是否重新公告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著名拍卖法专家田涛教授,得到的回复是中止拍卖2天内恢复拍卖不用重新公告,但必须是当场宣布中止并通知原有竞买人全部参加。经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决定,10月30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会议结束后,在上午11时立即通知所有竞买人,至开拍前的下午2时半,应到会的竞买人8户,2户缺席并知悉1户竞买人正在广州赶回来的路上,不能依时参加拍卖会,故而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决定拍卖会改期在10月31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以上每次中止和恢复拍卖,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行。

在拍卖会开始前,拍卖行书面通知了竞买人,同时竞买人也签名承诺,若不依时参加拍卖会,视为自行放弃竞买资格,并自行承担损失。应签名8户,除1户在今天上午已书面要求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并已汇还其竞买保证金外,其余7户均签名作出以上承诺。10月31日下午3时,拍卖会准时开拍,7户竞买人经过40轮竞价,最后拍卖成交,竞得人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拍卖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我们现就上述情况向协会反映:关于此次恢复拍卖,未再次刊登公告是否合法?请给予指导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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