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满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对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汽车座椅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期间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事 实 和 理 由
一、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之作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41条强制性规定,公司该作为本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原审判决却本末倒置,“窦蛾”冤式地冤屈上诉人
1、《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时止上诉人的考勤统计表显示:当月上诉人应出勤152小时,实际出勤210小时,即此说明截止本案公司责令上诉人正常上班时间外继续工作时6月份当月上诉人已延长工作时间合计58小时(210-152=58)。
考勤统计表显示,xxxx年6月26日当日上诉人已经工作了8小时,该日17时30分后公司再行安排上诉人工作难道算不上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1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等规定足可看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是中国法律的强硬性规定,除国务院或比国务院权力更大的机构外,中国版图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变通”或解释等等。
本案原审时被上诉人所交证据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显示: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犯上作乱”,违反《劳动法》第41条规定批准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照萝岗区劳动局“官僚官语”,1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2月份延长工作时间70小时,如此平均没有每月超过36小时哦,此合法合理?
或者1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2月份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3月份延长工作时间100小时,如此平均没有每月超过36小时哦,此合法合理?
强烈建议出台此“官僚官语”的官员之亲生子女体验体验此劳工生活。
xxxx年6月当月份公司已经安排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长达58个小时了,该月26日17:30分后继续责令上诉人工作难道还符合《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中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诉人经历类似夏衍《包身工》文的劳工待遇亦无妨?属国情需要?
被上诉人作为日资独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劳动法》第90、41条对被上诉人无效;此长彼消,本案原审判决无情“棒打”上诉人,上诉人本案遭遇劳动关系方面最严厉之被解雇的处罚“寒流”。
2、本案争议之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亦违反了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
合同即法,此为全世界法制国家之通例。
争议时约束双方的《劳动合同》第三条(二)项明文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合同规定对双方应当不是“儿戏”。
萝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作为,属萝岗区劳动局与被上诉人公司之间的“亲热”行为,此行为与上诉人等劳动者无关。
此“亲热”行为不得对抗本案《劳动合同》之约定。
本案应当依据中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贯彻执行本案《劳动合同》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约定。
如同原审判决般,因萝岗区劳动局“横插一杠子”,《劳动合同》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约定就改成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精怪”;公司长官请劳动部门长官多“桑拿”几次、多饮几杯茅台酒,《劳动合同》里岂非可以绵绵无期生产出一个个类似本案的“精怪”?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时后仍要求上诉人劳动之作为依法应当充分尊重上诉人的意愿,原审判决变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宪法》43条所规定劳动者休息之权利、变相支持公司强迫劳动者劳动。
铁的事实,xxxx年6月26日当天上诉人已经上班了整整8个小时,上班8个小时后公司再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律,无论用人单位采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其他乱七八糟的工时制,均应在《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内框架内进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时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义务,8小时之外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属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加班加点除需取得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华劳动者之劳动权利。
有了“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把“尚方宝剑”,公司就能合法合理要求劳动者当日劳作了8小时后,仍于晚上18点、21点或23点继续劳动吗?如果能够的话,请问《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该当如何落实?
本案上诉人不同意8小时劳动后仍继续工作,遭受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方面最严厉之被解雇处罚,原审判决仍为被上诉人行为“鼓掌”,试问此岂非变相支持被上诉人借“尚方宝剑”不区分时段、不区分白天黑夜任意强迫劳动者劳动?
xxx年4月13日网络新闻播报:本周,根据法国最新劳动法,晚上6点后到早上9点之前的非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将不被允许向员工发送邮件,也不可以向员工打工作电话……
法国是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与本案没有可比性。
法国的公司如果有了法国劳动行政部门的“尚方宝剑”,持“宝剑”亦当有权责令员工晚上继续工作吗?
理当如此,法国劳动制度还能优越过中华?
三、假设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责令上诉人继续工作合法合理,上诉人不服从,根据公司《职工就业规则》规定亦构不上严重违纪;原审判决纵容被上诉人“小题大作”违法解雇中国劳动者。
根据《职工就业规则》第23、26条规定,本案上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只应当受到警告处罚……
上诉人“脑子进了水”,就一次未听使唤,自己又非累犯或惯犯,而且不听使唤不愿意晚上工作,如此就严重违纪达到了“高山顶上”?公司就如同“战场上枪毙逃兵”般以解雇之最严厉手段责罚上诉人?
请帮忙把上诉人脑子里的水洗出去,以便上诉人理解领悟。
被上诉人日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高度机敏灵活性与原审法院执法的有机融合,《职工就业规则》第23条之47项行为规范均将可能百分之百会是同样性质的.“高压线”,劳动者触则被电死(被解雇)?
47项行为规范,项项均可能是“老虎屁股摸不得”,摸了哪一块“屁股”,公司想解雇你即可以正经合乎中国法律解雇你?
矫枉过正。
或又想,假设本案上诉人具有日本国籍,可能公司只会依据《职工就业规则》给予警告处罚哦?
上诉人胡思乱想没意义,请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解释何种不服从工作安排情况下会被处以警告处罚?
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警告情形与本案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情形两相比较,“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如此中国法院及员工更能领悟日资公司规章制度的精义。
请二审法院评判,似原审判决,中国劳动者到类似本案的日资企业里“劳动命运”是否不容乐观?
四、原审判决“莫须有”地认定上诉人参与了集体停工事件,请求二审法院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本案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并没有说上诉人参与了什么集体停工事件。
本案萝岗区劳动局《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记载“xxxx年6月27日78名员工在厂内聚集”。
本案被上诉人因26日事件炒上诉人“鱿鱼”,27日78名员工聚集事件自然与本案争议无关。
不知道原审法院因何会“看花了眼”,将《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的“xxxx年6月27日员工聚集事件”看成了“26日事件”?
而且《广州市萝岗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通知》里也并无上诉人名字在内,不知原审判决焉何光荣让上诉人“金榜题名”?
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据来自网络的资料透露,“xxx”主政的“维稳”——其实很大程度上是维护利益阶层的既得权力和利益……“维稳”的极致化,甚至导致民权不张,法制倒退,经济畸形发展,生态恶化,道德沦丧。
xxxx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x接受《求是》杂志记者采访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我们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个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俯身向下,抓实抓细,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裁判,汇聚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
上诉人与全日资独资企业的被上诉人本案争端,可能关系中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哦。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秉承周x院长精神判案,以使日本人民及上诉人均能够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尤其需使当今对钓鱼岛垂涎三尺的日本右翼势力切身感受到中国法律之正义公平性。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张某某
xxx年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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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则可以由被告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上诉,这里特别强调,口头也可以上诉(只要把对什么不服说出来即可),如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想上诉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代为提起上诉,或者由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让其在已准备好的上诉书上签字,代替被告人上诉。另外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上诉,除此之外其他人不可以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市**县**镇那门村那门屯XX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庭审中对本案七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时,没有分别进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已经证明,那新水电站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的各个环节,政府部门和电站项目业主都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后续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好,导致那门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就是引发那门群众集体阻止电站建设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没有客观地认定本案发生的原因,也没有确认**县那新水电站是否经过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立项,这是一审法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三、一审判决对定案的证据尚未排除合理怀疑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那新水利发电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来作出的。而该鉴定材料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尚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规定要追究的对象有两种: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是,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显然与刑法规定不符。
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了两个入罪的条件:一是“情节严重”;二是 “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本案情节来说,政府部门和那新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和恶化负有重大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引起社会的公愤,社会危害性不大,其违法情节并不严重。就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在有尚未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已经给那新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覃XX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劳动争议一案,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理由不当。
申请再审人于XX年XX月份参加工作,XX年XX月办理提前退休,当时年龄为46周岁,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了14年。申请人因不懂法律,相信了被申请人承诺的“铁路内部有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但事实上申请人非但没有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反而比正常退休的人每月工资少了700-800元。后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此事,被申请人也承诺给申请人每月补发200元工资,但至今仍未兑现。因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故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且以申请人“主张的计算退休工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上,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不仅是“计算退休工龄”,还包括“退休工资”以及“因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退休工资”和“因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中“福利”和第(五)款中“劳动报酬”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部分诉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其作出实体处理,而不应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可以准许提前退休。本案中,申请人被单位欺骗的情况下提前14年退休,且不是申请人本人自愿主动申请,该行为单位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综上所述,原审案件在审理中事实认定不清,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不到保障。望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身份证号码:4521XXX,联系电话:138XXX。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号,联系电话:13XXX077X–XXX。
被上诉人3:(原审被告)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负责人:XXX,联系电话:077X–XXX。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月日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住XX省XX县XX乡XXX村委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上诉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在未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违法裁决,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20XX年XX月XX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分2 次支付定金XXXXXX元,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上诉人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上诉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被上诉人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被上诉人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上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答辩观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偏面依据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 2 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XXXX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未履行法定义务。法官本应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的职业,一审法官在明知被上诉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5亩,已经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一审法官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放纵犯罪,丧失了最基本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