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不在预期的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更糟,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包括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下同)的指导和参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应对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执行。

  1.5 处置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为县局常设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局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稽查大队、产品安全抽检管理股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2.1.2发生或者经分析判定食品安全事故有可能升级为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监管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服从国家、省、市、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产品控制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股、市场安全综合协调股等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后勤保障、法律支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综合协调股等组成,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送、后勤保障、法律支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情况,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稽查大队、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产品安全抽检管理股等组成,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3)产品控制组: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稽查大队等组成,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等组成,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管理,组织并承担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报道方案,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并组织起草新闻通稿;

  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收集相关舆情信息。

  2.3 专家组

  县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3 监测、预警、报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县局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系、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3.2 预警

  县局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根据各市提交的风险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向专业人士和公众发布食品风险预警信息。

  3.3 事故报告

  3.3.1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可越级向市局和省局报告,越级报告后,必须及时报告县局。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及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县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3)县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市局和省局报告。

  (4)县局接到Ⅰ、Ⅱ、Ⅲ、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局,并抄报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3.3.2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后报告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进展信息报告事故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故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报送。

  3.3.3 报告方式

  初始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由

  国家总局、省局、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地先期处置

  县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配合同级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开展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食品及其加工工具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食品进行抽验,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食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报告市局,由市局报告省局。

  4.2.2 县局先期处置

  县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分别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会同稽查大队、市场监管所,立即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进展情况,对事故进行初级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领导,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需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由稽查大队做出暂停生产、销售相关食品决定并实施。

  (2)加强对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综合协调组协调县疾控中心、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事故涉及人群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故情况,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涉及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食品进行抽样送检。

  4.3 Ⅰ级、Ⅱ、Ⅲ级应急响应

  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分别负责Ⅰ级、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县局及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等部门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启动

  当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故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趋势时,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稽查大队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 应急措施

  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

  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市局,并通报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后续情况及时续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协调组协调县卫生健康局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涉事人群救治工作。

  (2)事故调查组赴事发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事故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3)产品控制组组织对相关食品进行统计、溯源,责成相关部门监督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紧急召回相关食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食品进行抽检,由县产品安全抽检管理股统一组织送检。

  (4)新闻宣传组及时与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5)各工作组和相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每日工作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天报送应急指挥部,分送各工作组。

  乡镇市场监管所采取以下措施:

  各监管所收到县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组织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事故表现,事故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涉事人群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监管区域内的相关食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局。

  4.4.3应急响应的调整及终止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项,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 信息发布

  4.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5.2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局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3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 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食品质量导致的,由稽查大队牵头,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5.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6.3 演习演练

  县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7 附件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

  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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