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范文8篇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 中国高校 校办产业 发展形态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范文8篇

中国的高校校办产业的兴改革开放以后的20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中国的校办产业形成了多种发展形态。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对高校办的这类产业的清晰界定。[1]比较通用的说法是:“校办企业”也有的称“高校产业”或“校办工厂”,还有近年被议论的“资产运营公司”,可谓不一而足。对这一问题,中国学者陈晓明(1998)[2]认为校办企业是由3个要素组成的。一是近年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二是传统的校办工厂。三是后勤服务部门。日本学者远藤于(2000)[3]认为校办产业和校办企业是同一概念泛指同一事物。之所以众说纷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产业的产生有其自发性,一定意义上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目前已蔚然成林,但相关理论研究还没跟上。因此,本文正是以这个背景为前提,着眼于“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校办产业”等概念,在阐明其历史由来、本质区别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高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形态予以清晰界定。

一、概念界定

校办产业是指和高校密切相关的各种创收活动的总称。第一是大学单独出资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出资经营的工厂、企业、公司。第二是各高校的后勤部门。第三是由高校开设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的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校办工厂是指高等教育机关的校办工厂,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兴办公司企业的若干规定》(简称兴办规定)校办企业是指高等学校创办,参与创办并为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联营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及其他名称的校办企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简称组建意见)资产运营公司是指高校依法组建的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的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明晰的、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

二、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的历史由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前苏联“三段式实习”即“校内教学实习、教室讲义实习、校外认识实习”制度的影响,各高校相继建起了实习工厂。195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共同的《关于教育活动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全国各地大中小学校都办起了校办工厂。1966年颁布的《关于全国城市半工半读教育会议报告》提出“半工半读制度”进一步巩固了校办工厂的地位。在“”期间,由于知识教育被极端轻视,校办工厂变成了知识分子的改造现场。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一部分校办工厂也逐步完善了企业化管理制度。同一时期在各高校内以“清华技术服务公司”为首的高科技公司也应运而生。1989年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管理规定》和《兴办规定》首次明确定义了校办工厂和校办企业的概念。1994年《公司法》的公布,进一步强化了校办企业的正规化发展。并为校办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及上市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不过随着校办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经营风险等问题凸显出来,甚至影响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敦促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进行校办企业的试点改革。2003年作为试点模范,清华大学组建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在庆祝会上陈希书记题词道:“探索大学服务社会的新途径,探索资产运营公司发展的新模式”,该题词明确提出了“资产运营公司”的概念。资产运营公司和校办企业相比,更强调了以资本为纽带的规范管理和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使命的高科技特色,预示着校办企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6月2日,教育部公布了《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资产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高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可以说,这一系列法律规定的颁布,清晰地指出了中国高校校办产业改革与未来发展的方向。

三、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的异同

根据上述的《管理规定》、《兴办规定》、《指导意见》、《组建意见》等关联法规所规定内容,对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的运营体制、功能任务、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三者的异同。

首先,在运营体制方面三者都很重视大学的绝对领导权。不同点是:(1)由最初的非营利机构逐步转变成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机构。(2)经营管理由校办工厂阶段校长的直接领导转变成了校办企业阶段的专门机构的管理,最后变成了资产运营公司的派遣董事会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的7,8,9条和《创设规定》的4,6,8条和《指导意见》的6,7,9条以及《设立意见》的第1条的1项,第2条的12项。)其次,在功能任务方面相同点是三者都是大学的创收活动。不同点是,校办工厂强调的是思想教育和教育实习。校办企业强调的是社会服务和学校运营经费的筹集。相对资产运营公司强调的是,回避大学因经营企业而带来的风险和科研经费的调度。(《管理规定》的第1章的5条,第2章的10条,第3章的13条和《创设规定》的第1,2,3条,《指导意见》的第1,2,4,8条以及《设立意见》的第1条2项。)再次,在财务管理方面相同点是三者的出资者依旧没变仍是大学。不同点是,校办工厂的财务管理要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校办企业和资产运营公司则进行分账管理,有倾向于正规化的趋势。另外在纳税方面,校办工厂实行免税制度,校办企业免一部分税,而资产运营公司没有特别的优惠制度。(《管理规定》的第1章的6条,第7章的30,33,34条和《创设规定》的第7条和13条的1·2项和《指导意见》的第11条以及《设立意见》的第1条1项,第2条的8项。)最后,在利润分配方面校办工厂是无条件全额上缴,充当大学的福利公基金。校办企业是有一部分利润可以自由支配。而资产运营公司在上缴学校利润的同时,强调经营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利润分配。(《管理规定》的第7章的37条,《创设规定》的第13条3项和《指导意见》的第21,28,29条。)

四、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和校办产业的相互关系

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和校办产业的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高校校办产业由后勤部门、培训班及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各式各样的工厂企业构成。其中,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各高校的重要创收活动,被视为校办产业的重中之重。并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被列为大学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1 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和校办产业的相互关系图

综上所述,校办工厂、校办企业、资产运营公司,作为我国高校特有的现象并存,现阶段虽然三者之间还有不少相同点,但是在运营体制、功能任务、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有很多实质性的差异。换言之,三者不仅不是一字之差的同义语,反而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对高校所办企业的一种理解,反映我国“高校校办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形态。

参考文献:

[1]宋军.高校产学互动实践[J].中国高校科技产业化,2005(4).

[2]陈晓明.高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1.

[3]远藤于.中国教育革命描绘的世界战略[M].日本:厚有出版股份公司,2000:134.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2
校办产业模式创新与“一校两制”体制下的“防火墙”模式

“一校两制”体制与高校校办产业双重身份

我国高校校办产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属性:一方面,高校属于事业型单位,其工作的重点是教学和科研,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高校投资兴办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必然要受市场经济法则和规律的影响及制约,具有极强的自立性、自主性和竞争性,并以获得企业利润、实现自身规模的不断壮大为目的。高校校办产业独有的双重身份和属性要求高校多年来对企业单纯的行政事业化管理运行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建立与其相并行的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化管理运行体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在高校内部形成“一校两制”的运行格局,即教学和科研工作按事业方式运行管理、校办产业按企业方式运行管理的运行体制。

高校校办产业市场风险与高校风险防控的“防火墙”

由于我国高校校办产业普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科学、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运营不规范、资产监管不到位等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及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高校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实践中获取的经验,各高校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并在此基础上,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开建账、分别管理。组建国有独资性质或学校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其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规避高校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由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高校与高校企业之间发挥着类似“防火墙”的作用,因此可以形象地称呼这种发展模式为“防火墙”模式。

“一校两制”体制下的“防火墙”模式的核心与组建资产经营公司

“一校两制”体制下的“防火墙”模式本质上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校两制”在新的模式中主要体现为发展高校校办产业的指导思想,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才是新模式最为核心的部分。

高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由高校全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性质仍属于国有。学校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以投入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行使所有者的权益,通过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单位,力求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承担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科技企业孵化等产业化工作。

南京师范大学资产经营公司运作的探索和体会

南京师范大学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的历史回顾

学校产业的基本脉络,由后勤、科技、酒店和教育等板块产业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所构成。后勤产业前身是原学校总务处,经历后勤社会化改革,实现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的根本转变;科技产业在产学研结合等方面作了尝试和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酒店产业作为宾馆餐饮企业狠抓经济效益教育产业是新兴和重点发展领域。在上述产业的基础上,作为一所地方高校,南京师范大学积极响应教育部的号召,根据国家、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校产业发展的精神,学校于2006年10月投资注册成立南京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资产经营公司按板块产业经营模式进行运营。分教育、后勤、酒店、科技四大产业,文化产业待划入。直接投资企业15家,其中全资企业9家,控股企业5家,参股企业1家。经营范围涉及教育培训、酒店、印刷、物业管理、装潢、餐饮、生物工程、机电产品制造等领域。2008年营业额2.2亿元,各类在职职工约3000人。其中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含计划内管理,下同)职工413人。

同时,根据学校党委《中共南京师范大学企业工作委员会组建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学校组建成立中共南京师范大学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党工委),负责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的开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企业党工委根据企业性质和管理模块,重新组建科技产业板块、后勤产业板块、酒店产业板块和教育产业板块等党总支,作为党工委下辖的二级党组织。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作重点和特色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党工委组建成立以来,紧密合作,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下达的“稳定和发展”两大任务,积极工作。首先,高度重视稳定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以发展和提高效益来保证稳定的原则,适时出台有关政策,以规范为准则,采取人员分流等系列措施,配合关心疏导、思想交流等工作,有效地保证了企业稳定大局,成效明显。在理顺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关系方面,公司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所投资企业管控工作的若干意见》,围绕重大经营决策监管、财务监管、人力资源监管、资产资源监管、信息监管等,进一步强化资产经营公司主体意识以及所投资企业的信托责任,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监管工作。与此同时,公司出台《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委派制度实施办法》,在公司较大范围实行财务委派试点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会计行为,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管理,不断提高所投资企业的效益。并且,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各企业的年度预算,本着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梳理、制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通过预算管理,保证所投资企业、公司总部各项经营成本和企业经营费用得以有效控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始终贯彻“人才强企”战略,采用“请进来”的方式,通过邀请社会成功企业负责人授课,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经营思路。学习借鉴现代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和管控手段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时,也“走出去”。学习兄弟院校和社会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进经验,完善提高企业自身生产、经营

和管理等工作的水平。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的经验和总结

经过多年发展,南京师范大学校办产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了一定的市场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很多经验和总结。

(1)发挥“一校两制”下的“防火墙”功能,围绕学校大局。推动产业发展

稳定是校办企业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学校对于企业工作的期望与要求之一。资产经营公司努力理顺企业内部人事关系,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纳入学校计划内管理职工的人事管理政策,通过“弹钢琴”来改变过去两类不同人员之间“按了葫芦起了瓢”的连锁反应。目前看,稳定工作有力支持了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绳展开决策

资产经营公司本着“一企一策”的原则,优化配置资源,关停并转无市场竞争力、缺乏发展空间的企业,对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及时进行改制,由于历史原因不适合改制的企业,比较有效地控制了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改制取得阶段性成绩。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实行各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与各公司总经理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以责权利的统一来规范总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人财物关系,建立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并取得较好的经营管理成果。公司始终抓好制度建设,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论证,促进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和年终决算中,实行“先审后分”的制度。对于各级经营管理岗位都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考核、聘任办法。

(3)遵循学校企业的特性来运作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非常重视对其下属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资源整合、统筹管理,坚持“依靠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的指导思想,明确对外投资方向。未来而言,资产经营公司创办科技企业,主要是将技术创新所形成的专利或非专有技术。与社会企业或风险投资基金开展合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大规模投入资金;在合作过程中,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重点在技术和产品研发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注意规避企业运营的风险,不刻意追求主导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此外,对于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4)完善重大问题决策的机制与体制,提升企业决策质量

资产经营公司重视并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体制,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结构的设置调整,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坚持依法决策、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和责任追究四个原则,做到“三个坚持”:坚持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对外合资合作、企业改制兼并调整、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由集体研究决定;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任用下属干部,按组织程序选拔干部;坚持大额资金使用由集体决策,包括企业投融资计划、贷款额度及使用、对外经济担保及固定资产投资等。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由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成员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积极推动企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企业重大决策一旦作出,积极推动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实施企业的重大决策。

(5)借鉴麦肯锡公司“7S战略框架”,加强资产经营公司的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系统是成功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经营思想、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加强高校校办企业的文化建设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的做法主要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软管理方面的有效优势,塑造企业和谐氛围。充分借鉴全球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的“7S管理框架”,其中四个“S”为7S管理框架中的软要素:一是“人员”(Staff),是指公司内部整个人员的组成状况;二是“技能”(Skill),是指公司和它的关键性人物的特长,他们的竞争对手所没有的卓越能力;三是“作风”(Style),是指公司最高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的行为方式与风格,也可以指整个公司的作风;四是“共同的价值观”(Sha red Value),指一个公司及其成员的奋斗目标,是指“感动人的”以及能够将员工个人和公司目的真正结合在一起的价值或目标。另外三个“S”则是企业管理中的硬要素,如结构(Structu re)、战略(Strategy)和体制(System)。

在具体做法上,例如,以企业工会组织为平台,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作用。党组织关心和指导企业工会工作,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主动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组织也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化解矛盾,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合力。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第十三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设立且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第十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

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通过运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

(二)投资者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后才能查看。

第十六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概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为其开立证券账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在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立证券账户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资金的管理细则,明确投资者资金的动用情形、划转路径和有关各方的职责。

运营机构应当每日监测投资者资金的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运营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发行、转让的证券,应当在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集中存管和登记。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证券登记、结算,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序进行。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证券。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等,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

(二)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三)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四)为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五)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其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业务隔离措施,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二)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三)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披露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按照规定为中小微企业信息展示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但是,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当限期整改。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将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等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指标、格式、统计方法应当规范、统一,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及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运营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可以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证券公司作为运营机构股东或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监管和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低廉服务。鼓励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业务、技术等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线索,应当移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安全规范运行情况、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监测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先行先试相关业务的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予以清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记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4
为规范我县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秩序,强化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县政府确定改革我县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模式,实行公司化运营。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指导,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秩序,杜绝校车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司运营”的运行模式,全面实现校车规范化管理,杜绝超载超员、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三、运营方式

(一)经营主体。菏泽慧恩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公司(以下简称慧恩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我县校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统一标识、统一培训教育、统一检验。

(二)车辆流转。X县域内现在运营的所有接送学生符合条件的校车可转入慧恩公司名下,接受慧恩公司统一管理。根据校车服务需求,校车使用单位与慧恩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运营路线。县教育、交警、交通、城管、住建、安监等部门及慧恩公司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路线。慧恩公司管理校车要按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定座的原则,确定每车每天往返接送学生的次数,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四)学生乘车。学生乘车采取“实名制”。乘车学生信息由各学校、幼儿园提前向慧恩公司提供,学校确定专人负责配合慧恩公司组织学生乘车,并为校车划出专用停车位。

四、责任分工

根据《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和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县政府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局

1.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公安交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3.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4.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

(三)县交警大队

1.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2.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3.依法发放校车标牌;

4.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

6.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7.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四)县交通运输局

1.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

2.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径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3.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五)县城管局

县住建局

协助做好校车站点规划定点和建设审批等事宜。

(六)校车公司

1.按照《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行公司化管理,建立校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科学规划和布局校车总量。

2.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驾驶人、学生乘坐情况等基础信息。

3.加强对校车运行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校车要安装卫星定位及3G视频监控系统,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确保有效实用。

4.加强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确保在运营过程中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方便的乘车氛围;

5.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校车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达到学生及家长、学校、企业、政府四方满意的目的。如若校车运营管理当中出现安全事故,善后事宜由菏泽慧恩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处理,与X县教育局无关。

6.接受物价部门校车服务价格监管指导,对服务价格进行公示。

7.驾驶员资质、校车质量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令617号)。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6日至3月26日)。开展校车公司化运营研究,制定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召开动员会议,动员现有接送学生车辆拥有者主动支持我县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

(二)组织过户阶段(3月27日至4月27日)。教育部门做好现有校车的统计,各乡镇(街道)做好与存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协调、联系工作,交警部门按照教育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结合慧恩公司做好车辆过户。慧恩公司与存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纳入公司化运营。

(三)实施运营阶段(长期)。县安监、教育、交警、交通、城管、住建、慧恩公司根据《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和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职责,确保我县校车公司化运营安全、有序,确保接送学生上下学安全。

六、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X县规范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车在公司化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县校车公司化运营体制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校车管理职责,加强监管,保障所有校车安全运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完善管理机制,增派人员力量,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车监管,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七、强化问责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5
一、深圳模式及其主要问题

(一)深圳模式的特色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经过了几年的改革和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产权管理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有产权制度和运营体制模式。

第一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它是按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而建立的一个职能机构。对全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三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为了保证市国资委能够统一、权威、科学、有效地进行决策和行使管理职能,国资委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市国资委成员由市体改办、财政局、国土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计划局等14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和副市长任主任和副主任。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3)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局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主要领导人员;(5)协调处理市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及监管境外国有资产等。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既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又是市政府主管市属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

第二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的要求而设立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的企业,它不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并对市国资委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资产经营公司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一般普通企业,其特殊性质和职能决定了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按照产权运作的要求转变运营机制和运营方式,必须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整体发展的要求,以产权为纽带,以国家出资者的身份对所属企业进行产权管理和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要着重抓好产权代表的委派和管理、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财务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利润分配及工资总额的控制,真正做到对下属企业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保证下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投资、管理、监督、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表市国资委持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2)通过对所持国有产权、股权的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3)任免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并通过向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对市属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再投资;(5)监控所属企业重大投资、贷款担保及资产运作情况,并对所属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深圳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有三家,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集团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第一家和第三家是纯粹的控股公司,第二家是混合控股公司。

第三层次: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深圳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于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深圳市通过近几年对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改革,大多数企业真正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流动市场化、产权管理法制化和产权运作人格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产权为纽带行使出资者权利,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市属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法人资格。为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对71户产权关系清晰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颁发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国家出资的法律凭证。《证书》颁发后,企业以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政府以产权为纽带同企业发生关系,主要负责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明确了企业法人财产权,调整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做到了政企职责分开,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解决了国有资产主体缺位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有效地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深圳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深圳模式中国有公司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讲,似乎在上、中、下三个层次上解决了“政企分开”的问题,明晰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层次的关系都没有理顺,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和矛盾。

1.国资委同市政府的关系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第10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规定”。从国资委组成人员来看,基本上是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由于政府的目标是多重的,必然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的目标也是多重的,绝不会容许资产经营公司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投资管理公司几年来的投资来看,只有30%左右由管理公司自主决定投资,其余70%要根据政府计划,用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菜篮子”工程、扶持性和公益性市政投资。很多项目建成后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甚至成为投资管理公司的沉重包袱。因此,管理公司所要实现的盈利目标同市政府要求管理公司所实现的社会目标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事实上,市国资委同市政府并无本质差别,不能认为设立了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实现了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

2.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的企业法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一规定确立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地位。这与上面所说的深圳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定为特殊法人企业是相矛盾的。但第37条和第34条确定的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中既规定了作为出资者的各项权利和保值的目标,又规定了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法规往往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如果法规赋予运营机构超出一般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该运营机构就不是一般企业法人,而成为特殊企业法人。作为特殊企业法人,在现行《公司法》中找不到依据,那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否则,公司在法律之外,就不是真正的法人机构。

3.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是指依法确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行为”。该《条例》第15条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而第16条则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所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这里就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深圳市就应拥有产权,而不存在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圳市政府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因此,就出现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与“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两个原则相互矛盾的情况。

4.关于国有公司是否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问题

深圳市国有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依据市国资委为其颁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法律凭据的。这里明确规定公司所拥有的产权只是授权占用,授权占用并不等于企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以公司法人制度形式成为前提的,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其实质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如果仅凭国资委给公司颁发的一纸证书,公司就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何况这一纸证书也只规定公司对财产的占用权,并不具备支配权或控制权。由此看来,深圳市的国有公司并不是实质上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二、上海模式及其主要问题

(一)上海模式的特色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的基本构架同深圳类似,也是分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但上海同深圳不同的是,上海市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市属国有资产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企业”的构架管理。两级政府所实行的两级管理职能基本相同。下面仅以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作为考察的对象。

第一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是作为本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在国资委之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的领导机构。它遵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对全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同深圳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大体相同。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上海工业系统按照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的原则,撤销企业主管局,先后成立了机电、仪表、纺织、冶金等十几家行业性资产经营公司,原来行业主管局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上海市经委成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国有控股公司。国产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后,使政府同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第一,明确投资主体。上海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分为两大类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经营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两大类型的控股公司都是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与下属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行政管理局改制为投资控股公司或经营控股公司。行政管理局原有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至市政府有关委办,资产经营职能由控股公司承担。这样,既进行了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转变了职能,又使国有控股公司有了明确的功能定位。第三,进行资本经营。这是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资本经营以及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资产收益、产权代表管理等职能,进行产品结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第四,承担资产责任。上海国有控股公司首要责任是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国资办对各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办法。各国有控股公司还通过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明确资产责任代表,将对产权代表考核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挂钩。

第三层次: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这一层次是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经营的国有资产,按不同份额投入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后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的法人关系。上海市近几年通过这些措施的实行,不仅优化了资产结构,而且使大多数企业同深圳一样,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流动的市场化、产权管理的法制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产权纽带行使出资者权利,企业拥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主体投入的资本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二)上海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因此,深圳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上海模式中也同样存在。当然上海模式也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上海模式中存在着需要探讨的特殊问题。

1.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存在着共同缺陷

上海模式的国有产权关系三层次的构架以及第一层次同第二层次的关系和第二层次同第三层次的关系同深圳模式基本相同。因此,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一样,也存在四个共同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国资委同市政府的目标函数不同引起的矛盾。即市政府目标是多重性的,而国资委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的利润最大化。国资委在市政府领导之下,必须要扭曲自己的行为。二是由于国资委本身行为的扭曲,它也不可能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运作国有资产,必须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之外的其他社会目标。这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不是普通的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作为特殊的法人,在现行《公司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律地位便不能确立。三是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同样存在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同现行的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的矛盾。四是由于上面三个问题的存在,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没有解决。

2.上海模式中政企不分的问题更为突出

在深圳模式中,市国资委同市政府并无本质区别,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而在上海模式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直接是在原主管局基础上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个“翻牌”公司,还是原班人马管理同一块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企业还是原来的那些企业。虽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对于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未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相反,“翻牌”公司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是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比深圳模式更加突出。

三、两种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以上在分析两种不同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已涉及二者的比较分析,这里仅就两种模式的异同和优劣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

(一)两种不同模式的异同

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第一,两种模式的基本构架相同。不管是深圳模式还是上海模式。国有产权的管理和运作都是分为三个层次即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在国资委之下都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日常机构。第二,两种模式在两个层次上所构建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和所履行的职能基本相同,在第一个层次上,即市国资委同市国资经营公司的关系和角度定位上,两种模式完全一致,前者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后者是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第二层次上,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国有公司制企业产权关系上,两种模式都是以国有产权为纽带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而不是行政上下级关系。企业都拥有法人财产权。第三,由上述两点决定,两种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也是相似的,即都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企业不能真正做到拥有法人财产权。

两种模式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深圳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管理”的原则,而上海市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说,深圳只设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相应机构,在区级政府则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相应机构。上海则在市、区(县)两级政府都设立国资委及相应机构。这种管理机构设置上的差别,主要是考虑到上海市国有资产量大面广和国有企业众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比较有利,并不影响两个层次上产权关系的实质和国有产权的运作,第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的方式不同。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开始就是以实行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为目的,打破原主管行业的界限而组建的。从深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组建和调整来看,没有什么行政色彩。而上海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在原企业主管局基础上成立的,即把原企业主管局改成行业性资产经营公司。因此,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运作方式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尽管从理论上讲,原主管局把国有资产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以出资者的身份同企业发生关系,成为企业的股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资产经营公司仍习惯以行政管理办法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现象比深圳更为突出。

(二)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6
一、深圳模式及其主要问题

(一)深圳模式的特色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经过了几年的改革和探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产权管理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有产权制度和运营体制模式。

第一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它是按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而建立的一个职能机构。对全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三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为了保证市国资委能够统一、权威、科学、有效地进行决策和行使管理职能,国资委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市国资委成员由市体改办、财政局、国土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计划局等14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和副市长任主任和副主任。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3)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局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主要领导人员;(5)协调处理市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及监管境外国有资产等。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既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又是市政府主管市属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

第二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的要求而设立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的企业,它不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并对市国资委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资产经营公司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一般普通企业,其特殊性质和职能决定了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按照产权运作的要求转变运营机制和运营方式,必须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整体发展的要求,以产权为纽带,以国家出资者的身份对所属企业进行产权管理和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经营公司要着重抓好产权代表的委派和管理、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财务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利润分配及工资总额的控制,真正做到对下属企业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保证下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投资、管理、监督、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表市国资委持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2)通过对所持国有产权、股权的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3)任免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并通过向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对市属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再投资;(5)监控所属企业重大投资、贷款担保及资产运作情况,并对所属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深圳市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有三家,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集团公司、市物资集团公司。第一家和第三家是纯粹的控股公司,第二家是混合控股公司。

第三层次: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深圳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于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国有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深圳市通过近几年对国有公司制企业的改革,大多数企业真正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流动市场化、产权管理法制化和产权运作人格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产权为纽带行使出资者权利,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市属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法人资格。为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工作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对71户产权关系清晰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颁发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国家出资的法律凭证。《证书》颁发后,企业以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政府以产权为纽带同企业发生关系,主要负责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明确了企业法人财产权,调整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做到了政企职责分开,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解决了国有资产主体缺位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有效地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二)深圳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深圳模式中国有公司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讲,似乎在上、中、下三个层次上解决了“政企分开”的问题,明晰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层次的关系都没有理顺,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和矛盾。

1.国资委同市政府的关系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第10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规定”。从国资委组成人员来看,基本上是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由于政府的目标是多重的,必然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的目标也是多重的,绝不会容许资产经营公司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投资管理公司几年来的投资来看,只有30%左右由管理公司自主决定投资,其余70%要根据政府计划,用于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菜篮子”工程、扶持性和公益性市政投资。很多项目建成后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甚至成为投资管理公司的沉重包袱。因此,管理公司所要实现的盈利目标同市政府要求管理公司所实现的社会目标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事实上,市国资委同市政府并无本质差别,不能认为设立了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实现了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

2.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的企业法人,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这一规定确立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地位。这与上面所说的深圳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定为特殊法人企业是相矛盾的。但第37条和第34条确定的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中既规定了作为出资者的各项权利和保值的目标,又规定了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法规往往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如果法规赋予运营机构超出一般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该运营机构就不是一般企业法人,而成为特殊企业法人。作为特殊企业法人,在现行《公司法》中找不到依据,那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否则,公司在法律之外,就不是真正的法人机构。

3.关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是指依法确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的行为”。该《条例》第15条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而第16条则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所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这里就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深圳市就应拥有产权,而不存在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圳市政府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因此,就出现了“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与“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两个原则相互矛盾的情况。

4.关于国有公司是否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问题

深圳市国有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依据市国资委为其颁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作为法律凭据的。这里明确规定公司所拥有的产权只是授权占用,授权占用并不等于企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以公司法人制度形式成为前提的,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其实质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或控制权。如果仅凭国资委给公司颁发的一纸证书,公司就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何况这一纸证书也只规定公司对财产的占用权,并不具备支配权或控制权。由此看来,深圳市的国有公司并不是实质上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二、上海模式及其主要问题

(一)上海模式的特色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的基本构架同深圳类似,也是分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但上海同深圳不同的是,上海市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市属国有资产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企业”的构架管理。两级政府所实行的两级管理职能基本相同。下面仅以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作为考察的对象。

第一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是作为本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在国资委之下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市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的领导机构。它遵循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对全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同深圳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大体相同。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上海工业系统按照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的原则,撤销企业主管局,先后成立了机电、仪表、纺织、冶金等十几家行业性资产经营公司,原来行业主管局的行业管理职能,由上海市经委成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国有控股公司。国产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后,使政府同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第一,明确投资主体。上海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分为两大类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经营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资本经营,资产运作与生产经营相结合。两大类型的控股公司都是投资主体,以产权为纽带,与下属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行政管理局改制为投资控股公司或经营控股公司。行政管理局原有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移至市政府有关委办,资产经营职能由控股公司承担。这样,既进行了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转变了职能,又使国有控股公司有了明确的功能定位。第三,进行资本经营。这是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资本经营以及战略规划、投资决策、资产收益、产权代表管理等职能,进行产品结构、行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第四,承担资产责任。上海国有控股公司首要责任是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国资办对各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办法。各国有控股公司还通过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明确资产责任代表,将对产权代表考核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挂钩。

第三层次: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这一层次是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经营的国有资产,按不同份额投入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后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家作为出资者与企业的法人关系。上海市近几年通过这些措施的实行,不仅优化了资产结构,而且使大多数企业同深圳一样,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产权流动的市场化、产权管理的法制化。资产经营公司以产权纽带行使出资者权利,企业拥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主体投入的资本形成的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二)上海模式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因此,深圳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在上海模式中也同样存在。当然上海模式也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上海模式中存在着需要探讨的特殊问题。

1.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存在着共同缺陷

上海模式的国有产权关系三层次的构架以及第一层次同第二层次的关系和第二层次同第三层次的关系同深圳模式基本相同。因此,上海模式同深圳模式一样,也存在四个共同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国资委同市政府的目标函数不同引起的矛盾。即市政府目标是多重性的,而国资委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的利润最大化。国资委在市政府领导之下,必须要扭曲自己的行为。二是由于国资委本身行为的扭曲,它也不可能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运作国有资产,必须要实现利润最大化之外的其他社会目标。这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不是普通的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作为特殊的法人,在现行《公司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律地位便不能确立。三是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同样存在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同现行的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的矛盾。四是由于上面三个问题的存在,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没有解决。

2.上海模式中政企不分的问题更为突出

在深圳模式中,市国资委同市政府并无本质区别,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而在上海模式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直接是在原主管局基础上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个“翻牌”公司,还是原班人马管理同一块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企业还是原来的那些企业。虽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对于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未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相反,“翻牌”公司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而是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比深圳模式更加突出。

三、两种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以上在分析两种不同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已涉及二者的比较分析,这里仅就两种模式的异同和优劣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

(一)两种不同模式的异同

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第一,两种模式的基本构架相同。不管是深圳模式还是上海模式。国有产权的管理和运作都是分为三个层次即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在国资委之下都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日常机构。第二,两种模式在两个层次上所构建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和所履行的职能基本相同,在第一个层次上,即市国资委同市国资经营公司的关系和角度定位上,两种模式完全一致,前者是市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后者是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在第二层次上,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国有公司制企业产权关系上,两种模式都是以国有产权为纽带所形成的产权关系,而不是行政上下级关系。企业都拥有法人财产权。第三,由上述两点决定,两种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也是相似的,即都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企业不能真正做到拥有法人财产权。

两种模式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深圳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管理”的原则,而上海市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说,深圳只设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相应机构,在区级政府则不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相应机构。上海则在市、区(县)两级政府都设立国资委及相应机构。这种管理机构设置上的差别,主要是考虑到上海市国有资产量大面广和国有企业众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比较有利,并不影响两个层次上产权关系的实质和国有产权的运作,第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的方式不同。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开始就是以实行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为目的,打破原主管行业的界限而组建的。从深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组建和调整来看,没有什么行政色彩。而上海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在原企业主管局基础上成立的,即把原企业主管局改成行业性资产经营公司。因此,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和运作方式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尽管从理论上讲,原主管局把国有资产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人,以出资者的身份同企业发生关系,成为企业的股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资产经营公司仍习惯以行政管理办法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现象比深圳更为突出。

(二)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7
我公司对剧毒物品的经营,一直非常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营销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配送制,做到既方便用户又确保安全。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

剧毒物品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品,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对此,我们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要求做到准确掌握和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坚持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在学习中,对剧毒物品的销售、储存、运输和流通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查危险源、查隐患,并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机构

为了提高剧毒物品经营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内注册成立了珠海市剧毒物品专卖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配备人员1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技术人员4人、业务人员4人、其他人员4人;设有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安全办等业务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剧毒物品的经营业务,并积极接受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得到加强,从未发生事故,保证了供应,企业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02年下半年销售的剧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统使用的液氯200吨、电镀用氰化物2吨、精细机械用氰化金钾1.2千克,销售额135万元,利润7万元,利税15万元。

三、健全规章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为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采购销售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剧毒物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仓库安全管理守则》、《液氯仓库安全操作规程》、《液氯仓库保管员守则》、《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守则》、《液氯车间吊车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制订了一系列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方法,如《仓库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常见液氯钢瓶泄露处理方法》、《紧急事故处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规章制度,都要求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剧毒物品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生产建设的需要,又确保了安全。

四、完善仓储、运输等流通设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数和经营服务能力

公司建有规范的剧毒物品仓库一座,库区面积1500平方米,库房面积410平方米,储存能力65吨。仓库安全、消防、保安设施齐备,设有值班室、围墙、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灭火沙池、干粉灭火器等设施,库房内有防潮、通风、防晒、中合等安全设施,备有个体防护服、解毒药物等防护物品。

对仓库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仓库配有主任、保管员、保安人员等相关管理、操作人员。仓库主任全面负责仓库的管理;聘请专业保安公司值班保卫仓库,公司另派职工参加值班,保安人员、公司职工坚持24小时对仓库进行看护、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储存的剧毒物品按类别分类存放;对所有储存的剧毒物品,均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实行双人双锁、两本帐的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物品出入库进行核查登记;人员、车辆出入库均进行登记。

为了规范仓库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项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并印发给仓库管理、操作人员,要求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运用,确保仓库安全和可靠地处理突发事情。

为了保证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备专用运输车2台,由专人驾驶,做到专车专用,驾驶、行驶、运营证照齐全,对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确保车况完好。专用车辆驾驶员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同时要求驾驶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剧毒物品配送车辆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开展剧毒物品配送服务业务,运输车辆均配有押运员。押运员必须通过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要求押运员学习《液氯配送车辆押运员守则》、《剧毒物品配送押运员守则》,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五、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大力发展配送制

为确保安全、方便用户,我公司在依法经营剧毒物品的同时,在有关部门领导、支持下,积极推进改革,实行专卖制度,探索现代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配送制,以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轨道。

珠海市政府办公室珠府办[2001]116号文件规定,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我公司统一经营,从而整治了我市剧毒物品经营的混乱状况,规范了剧毒物品的经营和使用,减少了经营、使用环节的不安全隐患。我们专营剧毒物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展经营业务;二是申领《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销售剧毒物品;三是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运输证》,凭证组织进货和运输;四是销售剧毒物品时,严格查验购买单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剧毒物品购买证》所列品种、数量销售、供应,严禁向未申领合法购买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剧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剧毒物品专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方式,在总结多年来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剧毒物品配送制。用户来我公司购买剧毒物品,必须出示公安部门开出的《剧毒物品购买证》,按购买证核定的品种、数量,办理购买、销售手续,同时收回购买单位的购买证存档备查。购买、销售手续办完后,我们根据不同购买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务:(1)对需用数量较大且比较稳定的用户,办完手续后,根据用户电话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货时间,及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货款与运费定时结算。如市供水公司购买液氯,我们就采取这种办法配送,运费每吨100元,市区和西区同价;(2)事先办好购买手续、结清货款,另择日送货,即根据用户需用情况,按时将其购买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也就是说,用户只要办好了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以减少用户储存环节;(3)根据用户提供的准购证凭证(如准购证传真件等确实证明已办妥准购证的凭证),将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配送到用户单位,并收回准购证和结算货款。后两种方式,适用于用量较少的客户。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吨收取100元运费外,对其他客户全部实行免费配送服务;其实,按每吨液氯收取100元运费,也难抵运输成本,尤其是运距较远、每次运量不足1吨的,其运输成本远远大于100元。但是,我们从确保安全、提高社会效益的大局出发,仍然坚持开展这项业务,并按用户要求,及时把其所需的剧毒物品送到用户手中。

在剧毒物品实行专营、配送的同时,我们还为用户提供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只要用户按规定提出购买剧毒物品的合法资料、注明所购剧毒物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并经查核真实、有效后,我们就代其申请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剧毒物品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大大减少了剧毒物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可有效防止流失、确保安全,同时也方便了用户,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这样做,虽然我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会效益却提高了。从另一方面考虑,由于实行专营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增强了,因而提高了企业信誉,增加了企业的经营品种和数量,我们企业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剧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险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们开展的为用户代办购买证、运输证等服务业务,不仅节省了用户的时间,给用户提供很大方便,而且还可确保用户切实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所需的剧毒物品,杜绝非法买卖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对剧毒物品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取得较好成绩,特别是强化了安全管理,从未发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满意的;由于我们供应及时、服务优良,不仅满足了用户的需要,而且也给用户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户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单位也是满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购买,除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外,必须派人出差、自备运输车辆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数目可观的费用,而且供货时间上也难于得到保证,同时长途运输,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由我们公司配送供应,打一个电话就可按时、如数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还可节省费用。对于需用剧毒物品数量较小的单位,若自行安排运输,也必须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和配备押运员等,不但费用开支大,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我公司配送供应后,则解决了这些问题。

六、当前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海市剧毒物品实行专营以来,剧毒物品市场秩序有了很大好转,总体上做到了规范购买、规范运输、规范储存、规范使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但在个别单位、个别环节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无证经营,有的单位将剧毒物品视作一般化学品经营;二是违规使用,有的单位没有办好相关证件,为了赶工期私自使用剧毒物品;三是违规购买,有的单位没有申领购买证,避过相关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无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四是改变用途,个别人为了私利,将剧毒物品使用于非工业生产领域,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必须予以解决。

七、几点建议

(一)对前述珠海地区剧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违规者严肃处理。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推广实行专营、推行配送制的经验。

(三)建议医疗、科研、化工生产等单位使用的剧毒物品及农药剧毒物品,统一由剧毒物品公司经营。

(四)请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剧毒物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及时修订、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化学物品研制较快,新品种不断出现,要及时将新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收入名录中,并予公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希望国家协调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避免职能交叉或者出现管理的“空白”。

(七)健全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机构,对过期、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时予以处理,防止环境污染,消除事故隐患。

公司运营管理办法篇8
一、深圳、南宁两种模式分析

(一)深圳的政府分级授权管理模式

1.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明确市财政局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市卫生局等单位分别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办理产权登记(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紧紧抓住产权管理这个核心。

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核心。通过分析研究,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归纳总结出十大类问题,征求产权管理部门意见,为做好产权登记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解决办法,确定管理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最后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各类实际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①市直机关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②按人均19平方米标准重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富余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统一管理,调余补缺。③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房产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债权债务情况,指定专人与市法制局一起调查取证,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④对各单位所办社团组织和未脱钩企业无偿占用的房产一律予以清退或按规定收取租金。⑤对未结算的房地产项目,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结算;因增加建筑面积或更改设计方案而欠付工程款、地价款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核实后上报市政府。⑥与市消防局进行积极协调,对一些建设时间较早、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按照既不违反规定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办法。⑦对一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消防验收证明或涉及法律纠纷暂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物业,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先予冻结,待问题解决后再予办理。

3.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建章立制入手。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法制局、财政局,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起草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和规章,确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审核制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产的投资、购置进行决策前审核,防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随意性。三是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四是制定“非转经”资产和培训中心收益管理办法,按有偿使用原则征收资产占用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从工作计划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方案的实施等方面做好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基础;既坚持原则,又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类实际问题。

(二)南宁的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模式

1.政府授权威宁公司统管所有事业性国有资产。

南宁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

2.摸清家底,接收资产。

威宁公司接收的资产包括: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法人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接管的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或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费用全免。通过各经济实体的人员、房地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整合、产权置换和出让,把资源集中到几个专业性强的优势企业,将其做大做强,然后进行公司化改造,最终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

3.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威宁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威宁公司根据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向各租用单位收取租金,由此实现国有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租金既可由财政部门安排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支付给威宁公司,也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威宁公司从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利润中扣除。在财政办公经费固定的条件下,这既可以约束各单位多占用资源的内在冲动,又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调剂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各单位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问题。威宁公司则通过租金收入,实现办公用房投资、建造、再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4.着力盘活国有资产。

通过资产营运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威宁公司对接管的铺面进行整合和专业化管理,公开挂牌竞价出租,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同时,通过房屋置换,优化资产结构,开发市中心地产商业潜能,使国有资产实现增值。

5.塑造新型国有资产专营公司。

威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既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职责,又通过市场化资产营运和规范的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国有资产价值补偿机制,向国家上缴税收,统一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出租收益和利润、折旧基金等,减少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层次和分配成本,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威宁公司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纪委和经营班子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且都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而作为企业干部对待。

6.高度重视,强力推动。

威宁公司是一个权责统一的管理机构。它不仅仅是一个“账房先生”,而且是一个“东家”,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变更手续的,立即停止或暂缓拨发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为止,以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深圳、南宁模式比较及启示

深圳和南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政府,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同时,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圳模式的特点是以产权管理为核心,按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的要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南宁成立的威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这是仿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南宁模式的先进之处在于其市场化程度高,其做法对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但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体制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否完全按照市场化来管理还有待商榷,并且,在当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理顺的条件下,威宁公司是受市政府委托成立的,显然要受到行政干预,公司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行,最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深圳模式更值得推广,因为它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该模式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是:第一,建立分级授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资产管理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核心;第二,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使用、处置机制是关键;第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资产监督机制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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