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等级标准
第四条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档案教育、宣传,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档案教育、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八)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奖励:
(一)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并取得很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理的、具体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二)档案整理工作理论研究,取得突破,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很大指导作用的。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三)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档案学研究取得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很大贡献,或其成果被广泛引用,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档案教育、宣传成绩显著,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八)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的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依法治档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的。
(十)档案工作整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十一)将较重要或较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十二)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评奖在1995年进行。
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每次开展评奖工作前,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档案工作奖励的组织领导、审定批准工作。
第九条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牵头组建“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查、评选工作。
第五章申报、评定、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捐赠档案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提出申请,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受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填报《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于每次评奖前申报。
第十三条评奖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次评出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1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10人,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2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60人。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档案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事局进行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向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五条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档次,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市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拟提由市政府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向国家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奖励,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确定。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市级先进集体或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区、市、县级先进或市级部门先进待遇。
第二十条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受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所列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向国家捐赠珍贵和重要档案及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中局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并确定奖金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复查等奖励,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