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篇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
企业字号 1. 2. 3. 企业住所地 市 县/区 路/街道 号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 □非法人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投资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号码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 | |||||
已核准名称 | 通知书文号 | ||||
拟调整项目 | 原申请内容 | 拟调整内容 | |||
□注册资本 | |||||
□登记机关 | |||||
□其他 | |||||
□已核准名称延期 | |||||
已核准名称 | 通知书文号 | ||||
原有效期 | 有效期延至 |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 |||||
具体经办人签字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授权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篇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住所所在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⑴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投资额
(万元)
投资比例(%)
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篇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 |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2. | |
3.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企业类型 | |
住所所在地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 证照号码 | 投资额(万元) | 投资比例(%) | 签字或盖章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信息 | 签 字: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篇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贵港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贵港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贵港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贵港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 省(市/自治区) 贵港市 市(地区/盟/自治州)
港北区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50 万元
经营范围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
452502190000000000
452502190000000000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
姓名
452502190000000000
13700000000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股东签名)
20xx年 x月 xx日
篇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篇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篇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12月18日)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1991年7月22日)。
申请条件
拟变更名称的企业(企业集团)。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及代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变更决议文件;
(五)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里,变更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市工商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2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3337066
篇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注: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1)、(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篇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格式
申请企业名称 | |||||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1. | ||||
2. | |||||
3. | |||||
经营范围 |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
企业类型* | 住所地 | ||||
投 资 人 | |||||
序号 | 姓名或名称 | 证照名称及号码 | 投资额(万元) | 投资比例 | 签字或盖章 |
篇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格式
申请企业名称:广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前名称:
备选名称1.广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2.广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销售;II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售。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区
投资人
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投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王××45010××××××121 600 30%
李××440200××××××××1210 40 20%
××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1050×××××121 360 50%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篇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________
备选企业名称:________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
一般经营项目:________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_______(万元)
企业类型:________
住所所在地: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样本)】
篇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怎么填写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篇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并在“拟调整项目”栏勾选需要调整的项目。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篇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知识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公司的名称作为该公司的标志,不仅含有商誉权,而且还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设立公司中要求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面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文书制作要点
(1)在名称中,有限责任公司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要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应有单位盖章和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名。
(4)委托书要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而且要有委托单位的盖章。
拓展阅读:企业名称登预先核准登记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该行政区划应加括号。
2、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其他法人名称、阿拉伯数字、外国国家和地区名称及部队番号;
(3)含有不良政治、宗教及民族歧视性的字号;
(4)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产生误解或误认的;
(5)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
(7)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
(8)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7、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8、下列企业名称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9、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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