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备份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数据备份及管理工作,合理存储历史数据及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防止因硬件故障、意外断电、xx等因素造成数据的丢失,保障公司正常的数据和技术资料的储备,物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有电脑使用权限的员工
第二章备份制度和要求
2.1根据公司情景备份的数据分为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两种:一般数据主要指:个人或部门的各种信息及办公文档、电子邮件、人事档案、考勤管理、监控数据等;
重要数据主要包括:财务数据、服务器数据等;
2.2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把电脑内的.不可外泄的数据进行加密,设置10位以上的密码,密码3个月要进行更换;
2.3除临时的文件外,其他文件要用文件夹的形式分类存放,即先建立好文件夹,然后把相应的文件放到不一样的文件夹中;
2.4网络管理员将在服务器上为每个有电脑的员工建立文件夹,并分配用户名和密码(每人都有自我的用户名和密码),员工在自我电脑上经过网络,输入自我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看到属于自我的文件夹,打开此文件夹后把自我电脑内整理出的文件夹全部拷贝到此文件中,拷贝的周期是每周至少一次;
2.5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如发现不及时上传资料、故意隐瞒资料等,将进行严肃处理;
2.6网络管理员会抽查员工备份数据的日期,如发现一周以上未上传数据将进行警告,一个月未上传数据的将进行问责;网络管理员把员工上传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到另外介质,如硬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2.7系统工程师负责ERP、OA数据的每日备份,备份数据的副本会保存到安全介质中;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信息部。如有未尽事宜,报请公司总经理后执行。
数据备份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数据的备份与管理。
第二条我院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备份工作由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管理,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数据备份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条提高数据备份的自动化运行管理水平,做好本地数据冷备份,减少人的操作与干预,或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避免误操作。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是“谁使用,谁备份”。具体包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医学影像传输管理系统系(PACS)、病案管理系统(MHIS)、检验管理系统(LIS)等服务器全部数据及相关服务器数据的备份工作,各工作站上的数据库及其它数据文件。
第五条信息数据的备份包括定期备份和临时备份两种。定期备份指按照规定的日期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临时备份指在特殊情况(如软件升级、设备更换、感染病毒等)下,临时对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六条信息数据根据系统情况和备份内容,可以采取以下备份方式:
(一)完全备份:对备份的内容进行整体备份。
(二)增量备份:仅对备份相对于上一次备份后新增加和修改过的数据。
(三)差分备份:仅备份相对于上一次完全备份之后新增加和修改过的数据。
(四)按需备份:仅备份应用系统需要的部分数据。
第七条为保证所备份的内容可再现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备份内容应包括网络系统的所有关键数据。具体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数据和应用数据。
第八条数据备份可选择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存储介质应存放在无磁性、辐射性的安全环境。
第九条数据备份时必须建立备份文件档案及档案库,详细记录备份数据的信息。要做好数据备份的文卷管理,所有备份要有明确的标识,具体包括:卷名、运行环境、备份人。
(一)卷名按统一的规则来命名。卷名由“应用系统名称—(数据类型+备份方式+存储介质)—备份时间—序号”组成,参数含义详见下表。
(二)运行环境:操作系统名称、版本号,数据库名称、版本号等。
(三)备份人及所在单位:某某(署单位名称和备份人姓名)。
第十条备份数据的保存时间根据我院个信息系统的数据重要程度和有效利用周期以及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各单位根据各种数据的重要程度及其容量,确定备份方式、备份周期和保留周期。第十一条数据备份至少应保留两份拷贝,一份在数据处理现场,以保证数据的正常快速恢复和数据查询,另一份统一放在医院档案室,确保备份数据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对计算机或设备进行软件安装、系统升级或更改配置时,应进行系统和数据、设备参数的完全备份。应用系统更新后,应对原系统及其数据的完全备份资料保存二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信息化专用资料及物品,如:图书、资料、软件、工器具等应建立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专用资料及物品只供本部门人员工作使用,外单位人员借阅、借用必须网络信息处负责人批准,借出物品必须登记注册,如有丢失、损坏,由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处负责解释。
数据备份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