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范文第1篇
县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庆祝会领导讲话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春暖花开,万木复苏。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今天我们又迎来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受县人民政府李副县长之托,借此机会,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长年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消费维权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向荣荻省、市级消费维权先进集体和荣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过去的一年里,县消费者委员会紧紧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战略决策,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注重了工作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在教育宣传、年主题活动、受理消费者投诉和指导消费、扶优限劣及推动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94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帮助消费者解决了大量的实际困难,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关注,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弘扬诚信经营、倡导依法维权、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是确保消费安全、
维护交易公平、推进“平安“建设的需要;也是在经济全球化新形势下,应对消费维权国际化的需要。我们一定要围绕中消协“消费与责任“的年主题活动,从更高的层次、更宽的领域来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满腔的热情、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做好这项事关全局、稳定民心的工作。当前,要重点关注消费者所关心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农资安全,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努力为消费者创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带头贯彻执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立足职能,积极支持、帮
助消费者委员会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界、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作。
消费者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各级消委组织要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当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做好消费者的娘家人,办好消费者的诉求事,为消费者分忧解难。一要充分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二要充分发挥好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纽带作用,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三要充分发挥好窗口作用,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四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单位的协调和配合,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
战略部署的开局之年,实践证明:开好局,起好步是关键,明确任务,履行好职责,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好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希望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范文第2篇
(一) 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明确其基本职责和监管范围
2001年12月, 英国实施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下称FSA) 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 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减少各类金融犯罪。2001年, 加拿大成立金融消费者管理局 (FCAC) , 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2009年10月, 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权集中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并明确赋予CFPB拥有监督、检查和执行权、规则制定权、执法权等, 解决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的多头监管和监管目标冲突等问题。
(二) 出台一系列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作为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陆续出台《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法律, 要求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必须诚实守信, 平等对待不同状况的金融消费者, 保护消费者的金融隐私、防止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被非法使用, 向客户充分披露账户信息, 向公众公布其可贷资金情况, 帮助满足银行服务不足的社区居民的信贷需要, 支撑和推动个人消费的持续扩张。2001年, 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 第一次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界限, 以金融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进行立法, 适用于所有金融消费者。在此基础上, 2006年日本又出台《金融商品交易法》, 进一步统一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加强了对金融商品消费者的保护规范。
(三) 构建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 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该守则包含的“主要承诺条款”有:在与客户的一切交易中, 将秉持公正、合理态度办事;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银行业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 并负责监察守则贯彻情况。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 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金融机构。
(四) 成立金融服务争议处理机构
英国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FinancialOmbudsman Ser vice, 下称FOS) , 专门处理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2008年7月1日, 澳大利亚将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和保险督察服务机构合并为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2009年1月1日, 澳大利亚信托争议处理中心和保险经纪争议处理有限公司分别成为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的独立争议解决程序涵盖银行、信用、贷款、财务规划、投资、股票经纪、基金管理、集合退休金信托等金融服务领域里的消费者投诉。
二、经验启示
(一) 成立金融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一是成立“一行三会”保护工作协调组织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 在明确划分四个部门职权职责的基础上, 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 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涉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二是定期组织交流, 共同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 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 确保金融行业间规则的一致性。
(二) 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 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短期内, 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 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 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纳入其中。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 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待条件成熟时,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
(三) 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 促使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借鉴英国《银行业守则》之类的文件, 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金融行业协会应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的机构, 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 为消费者投诉会员机构提供一个平台, 以避免和减少金融消费者极端地将有关投诉诉诸司法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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