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篇1
一、我市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测机构现状
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县(区)农产品质检中心(站)为辅的两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体系。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逐步完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年*月通过省计量和资质认证。中心内设办公室、绿色食品管理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化验检测科4个科室。现有职工23人,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65%以上,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6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3人,主要对全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化验室面积700平方米,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各种仪器设备47台套,可以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中有机磷、有机氯和重金属等64个参数的检测。按照省农产品质量监管局要求,于年初已开展对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蔬菜残留进行监测。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一辆,可以机动的对全市生产基地,市场中的蔬菜进行检测。
(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稳定发展。*县农产品质检站有职工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2人,初级职称1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1人。化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主要对*县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监测。*县农产品质检站没有设立。
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不断完善,但从目前来看,许多与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亟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不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农业畜牧等专业人员多,而分析化学、植保、化验检测等方面的人才少,这与当前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的新形势要求不适应。由于受经费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更新知识难,存在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现象。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更新慢,缺乏质谱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不能很好的对农药参数进行定性。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薄弱。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环保、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相比,缺乏独立专业执法机构,缺专业执法人员,缺执法装备,缺执法经费。造成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低、水平低、权威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建立有效运行机制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但目前市、县财政没有落实,配合不到位,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难以有效、及时落实。检测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没有办案经费,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取证、检测设备,检测能力不强,不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每年需经费在120万元左右,而现在每年只有3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造成很多工作内容无法实施。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职责的界定不清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仍然不能形成日常性、常规性执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造成“出台前无法可依,出台后有法难依”。
三、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重视和大力支持,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健全检测体系,切实开展好适应新形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真正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总的思路是: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导,县区农产品质检站为骨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市场速测点为补充的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需要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法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教活动常搞常新,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水平和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管链条长、时间跨度大,需要一个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要尽快出台已经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行为有要求的,监督检查又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和法律罚则中有明确规定的.都应当有规范性的、操作性的规定,以便各方遵循、实施和对照检查,使法律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各项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要通过加快立法,健全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创。
(三)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控制好农产品质量,建设一支稳定的农产品监管队伍至关重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中,通过引进、培训等多种途径,充实技术力量,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等到位,并切实提高其权威性。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四)要积极争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篇2
一、指导思想
在我县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顺畅运转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县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规定。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农业投入品及蔬菜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畜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监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畜牧、林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商务局:配合农业、畜牧、林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
2、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农业、畜牧、林业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成立*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各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科(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3)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4)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加大投入。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3、强化监督。县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通过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篇3
根据《印发<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市场农副产品残留农药检测议案办理情况的决议>的通知》(惠市常函〔20*〕31号),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强化市场农副产品残留农药检测议案延长办理期限的方案,并经九届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方案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市农副产品残留农药检测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三级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网络;全市蔬果农药残留抽检平均超标率降至8%以下;“瘦肉精”平均检出率降至5%以下;全市规模化农产品基地及其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要求。
(一)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建立保障机制。
1.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98号)要求,20*年底前完成农产品质检大楼的装修改造,完善实验室的建设,力争20*年底前通过省级计量认证,20*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2.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争取在20*年底前通过省级计量认证,2009年底前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3.各乡镇(办事处)及大型蔬菜基地尽快建立农副产品质检站。20*年12月底前,各中心镇建成镇级农药残留监测站;20*年底前,全市一半以上的乡镇(含商场、超市、生产基地)完成农残质检站(室)建设并开展检测业务;2010年底前,全市各乡镇(含商场、超市、生产基地)建成农残质检站(室)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
4.建立农产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和农产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我市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步伐,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适度发展有机食品。
在原有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推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实施标准化。同时,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通过以点带面,解决技术推广难题,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适度发展有机食品。实施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市、县(区)、镇三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
20*年底前,力争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市、县(区)检测信息网络联网;2010年底前,力争实现市、县(区)、镇三级农产品质检信息联网。建立农产品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收集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农产品信息在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有效传递。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
(四)逐步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主要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积极创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网点,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市场覆盖率。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执法力度,确保广大市民“菜篮子”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农业局及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粤府办〔20*〕98号和惠市常函〔20*〕31号文的要求,把农残检测议案办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党和政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一项“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让无公害食品进入千家万户。
(二)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建立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1号)的规定,调整有关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职能,目前仍继续维持农业部门负责的监管和监测任务,适当之时才将由农业部门负责的市场抽检工作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进行监测。同时,加大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到2010年底,实现我市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力量加强、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机制理顺”的目标。
(三)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
1.增加人员编制。20*年底前,市农产品质检中心及各县、区检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具体增编员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农产品质检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2.加强源头污染治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严格控制农业生产资料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强化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
3.继续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已认证生产基地及其产品的例行检测,及时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跟踪督导、重点整治,对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4.加强肉品的监管。按粤府办〔20*〕98号文及《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对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实施监测的请示的通知》(惠府办〔20*〕50号)规定,市农产品监测中心负责市、区两间肉联厂的兽药残留的监测,并不定期对辖区内养殖基地进行抽样监管。县、区兽药残留监测由各县、区畜牧部门负责检测。各县、区在20*年底前拨付检测设备资金,并将正常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把好生产源头关。
1.加快制定农业生产地方标准,引导生产者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
2.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抓好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和质量追溯制度,逐步实现农产品上市标准化、包装化、有标识、可追溯。
3.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水平和市场覆盖率,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安全宣传活动;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下乡活动和农资打假活动,举办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农产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各项投入,提供工作保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保证各项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各部门在农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和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安全的基础设施、监督网络、检验检测、信息手段、科技推广等方面的政府资金投入与支持,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加大对农产品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帮助重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创品牌、名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把农产品监测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议案办理工作的需要。市、县(区)、镇三级均实行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农产品监测经费必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在起步阶段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经费投入,保证检测项目顺利开展。
1.及时投入设备经费。市农产品质检中心20*年至20*年底前所需的设备经费326万元,纳入市财政预算,分三年逐步解决。其中20*年安排101万元,20*年安排115万元,20*年安排110万元。20*年至20*年,各县、区每年投入50万元以上经费用于本级监测中心购置设备,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解决。
2.保证正常检测经费的投入。(1)市农产品质检中心每年正常检测经费不少于120万元(含农药、亚硝酸盐、重金属、农产品生态环境、市场准入制);江北云山蔬菜批发市场每年40万元(含10名检测人员工资),采取市财政负担一半,惠城区负担一半的办法解决;惠城区田头检测经费每年60万元。以上市级负担经费共2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核拨。(2)市农产品质检中心“瘦肉精”等兽药残留检测经费每年安排50万元,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3)除惠城区外,各县、区每年投入的正常检测经费不低于20万元(不含人员工资)。惠城区的农残检测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市级财政进行专项扶持的同时,必须配套不低于50万元(不含人员工资)的专项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3.落实乡镇建站经费和议案办理经费。今后5年,全市所有乡镇都必须建立镇级农残监测站,经费由各县、区自行解决;市农业局议案办理经费每年10万元由市财政安排。
4.加强农产品质检监测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区)、镇三级农产品质检监测信息网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
5.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每年应投入一定的宣传及培训经费,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水平。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附则
农产品监测管理办法篇5
一、指导思想
各农贸市场主办方要严格上级有关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规范我县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把住餐桌前最后一道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确保市民吃上放心的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城区各农贸市场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落实检测人员,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县城外乡镇的农贸市场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定期抽检。
工作计划:8月底前设立检测场所配备检测设备仪器,6月中旬对检测人员培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工作;9月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农贸市场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的检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设立标准及工作要求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以上检测室,配备与本市场相适应的速测仪2台,有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2人以上,实施蔬菜进场交易前检测。具体要求为:(1)入场前批发经营户向市场检测室提交蔬菜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2)检测室对提供相关认证和具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产地准出卡”等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前批批检测;苏北批发市场每日对有相关合格证明的经营户随机抽检不少于20%户次,不少于20%品种,并且每日不少于60批次。(3)对检测合格的蔬菜发放检测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合格证的蔬菜,不得进入市场交易;(4)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5)经营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
(二)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
建立15平方米以上的检测室,配备速测仪1台,有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1名,实施销售前检测,具体要求为:(1)销售前经营户向市场提交相关证明(产品品种、产地、数量、证明等);(2)检测室对未取得相关认证和具有产地证明、批发市场销售凭证的产品,实行销前批批检测。对农民自产自销产品按农业部门要求对重点品种批批抽检;每日对有相关合格证明的摊位随机抽检不少于10%个次,不少于10%品种,并且每日不少于30批次。(3)经营户在批发市场购买产品时必须索取票证。
四、工作措施
(一)设立场所。各农贸市场主办方在场内明显处按检测室标准设立检测室一间。
(二)配置设备。各农贸市场自行采购或委托相关部门统一采购,费用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支出。
(三)人员培训。为了提高检测效能,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举办检测人员培训班。农贸市场检测人员都要经过岗位专业培训。
(四)规范管理。各农贸市场要按照农药残留检测制度,做到按规范抽样检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检查考核。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检测室建设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督查。并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农产品市场准入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