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范文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略),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2

取消医疗广告计划已上交国务院[2005-03-09]: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日前在参加医卫界政协委员联组讨论会时表示,我国将取消医疗广告。

他认为,医疗信息应该由政府无偿向社会。“因此卫生部刚刚研究了取消医疗广告的思路,”他说,“就是所有卫生部门不再承担医疗广告鉴定,不再替医疗广告出示证明。”

目前,卫生部已经将取消医疗广告的计划上交国务院待批。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也在会上表示,支持卫生部的这项工作。据他介绍,从2001年至2004年,我国共查处违规药品、医疗广告7万多件,占所有违法案件的四分之一。

违法医疗广告一直是医卫界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多年来政协委员中“取消医疗广告”的呼声越来越高。南京中医药大学养生康复教研室教授王旭东委员分析了医疗广告屡屡违法的三大原因:一是广告的医院可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二是广告的媒体能获得较高收益;三是执法部门查处不力。据他观察,绝大部分医疗广告都存在违法行为。

“拟封杀令” 刺痛民营医院[2005-03-09]:

“这个议案对我们打击太大。”上海长江医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抱怨道。

据统计,近3年来我国医疗广告投入都在40亿元以上,而医疗广告中90%以上的主体是民营医院。

消息一传出,便在民营医院中引发轩然大波。“你觉得现实吗?”长江医院的这位负责人反问记者并表示,对于没有知名度的民营医院来说,广告宣传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即使有些民营医院在搞虚假广告,也不能一棍子都打死”,政府应该扶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另一家上海民营医院的高层也表示:“我们和公立医院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做广告是最有效的推广自己的方式,如果一律封杀,我们生存的空间就更小了。”

如果封杀医疗广告,将对媒体也造成不小的影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日前透露,近3年来,我国医疗广告的投入都在40亿元以上。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去年对全国全天的医疗广告监测显示,医疗广告中90%以上的主体都是民营医院。

近年来,医疗广告一直处于收缩和控制状态。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凡以虚构故事情节的电视短片形式的违法医疗广告,一律停播。紧接着,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通知,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而这一次,矛头直指所有的“医疗机构”。

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汪亮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虚假广告,政府所要做的是加强监管,而不是彻底封杀。他指出:“这对民营医院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卫生局宣传处副处长宋国梵则谨慎表示,如果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了文,各地的卫生局都将无条件执行。

闲话一笔:

笔者到网上搜了一圈,所有的报道都有三个倾向:第一,不提或回避政府机构在医疗广告方面监管不力的问题;第二,不提医疗广告对医疗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有序竞争的正面作用;第三,只谈虚假广告对患者的误导,不谈医疗广告对增加患者信息面和选择自主权,以及增强医患信息对称方面的正面作用。

不知您看了作何感慨?

违规医疗广告泛滥 确实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据了解,2004年8月上海监测到的244条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中所涉及的58所医疗机构中,民办医疗机构54家,占88.89%,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主要是一部分民办医疗结构(公立医院基本很少做广告,更无从谈起“虚假”了)。我们看一组数据:上海仅徐汇区就有民营医疗机构70多家,而上海行政区有13个,简单一算全上海的民营医疗机构至少四、五百家,那么54家违法民办医疗机构只占10%,说明绝大部分的民营医院都是奉公守法的。我想,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东地区,应该也都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吧。

北京新兴医院—— “小两口”电视短片广告;北京乾坤医院—— “五虎消癌汤”广告;北京中都中医院—— “狼疮患者绝处逢生”的广告;世纪康乐医院——治愈“牛皮癣”和“白癜风”广告……这些虚假广告的确让许多患者受误导,延误了病情,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这些害群之马的违规行为,不仅令患者深恶痛绝,更是为业内人士所不齿,虚假医疗广告杀一个好一个,全国人民拍手称快。

但是,我们是否认真观察过,现在的虚假医疗广告主要是对治疗性病、皮肤病、不孕不育、乙肝、癌症、糖尿病、冠心病等疑难杂症进行鼓吹和虚假宣传,往往是这些医疗项目中的不法分子搅得全国上下不得安生。但是偌大的医疗行业,科室划分少说上百个,那么像眼科、五官科、齿科、健康体检、医学整容等其他医疗项目便显得有些无辜了――要整个医疗产业为这些害群之马买单,确有几分不公。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医疗产业蓬勃发展”的好汤。

撤销医疗广告 不利于医疗产业良性发展

在“两会”的大背景下,凡谈及医疗广告的,便觉得有异样感,好像医疗广告诞生以来就被打上“贬义”的烙印。但是,所有营销人都明白,医疗行业推行产业化的进程中,广告宣传不可或缺,也无可厚非,这符合医院市场化进程的需要,即便是一些公立医院在接受营销新思维后,也陆续将广告宣传作为自身的业务手段之一,提升医院品牌,强化医院和患者的情感纽带,并且通过合法的宣传,推动医疗信息的透明、公开,给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上海瑞金医院便是很好的例子。

我们必须看到,医疗广告是医院最为重要的市场营销与品牌推广手段之一,如果简单一刀切,取消合法医疗广告的权力,许多医院势必面临更不容乐观的发展空间,而民营医院的成长将更为艰难。民营医院长不大,又怎能对国有医院有所触动,催动医疗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医疗市场的多元化良性竞争?百姓看病难、看不起病的现状又怎能得到扭转?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医院将逐渐分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国家财政只负担非营利性医院的补贴,此类医院主要承担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其他营利性医院都走向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但是缺少了医疗广告,就等于砍去了一条腿。

在2004年4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曾强调,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医疗服务事业,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医疗事业的,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产权将是医改的突破口和重头戏。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医疗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政策保障,吸引了众多的非国有资本进军医疗产业,但是政府更应该在其他配套政策方面保持一致,以便医疗机构在合理、合法的市场空间获得更大的发展。

然而,两会期间突传“拟取消医疗广告”的“噩耗”,不仅令所有医疗产业界人士汗颜,更让人质疑政府在医疗产业政策的延续性上过于轻率,因噎废食。大部分医疗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并形成股权多元化的格局后,当私有资本因“医疗广告被取缔”而不能实现其“商业意志”时,国家的医疗改革大旗定是骑虎难下了。

取缔医疗广告,就能根治顽疾吗?

两会代表和国家政府的良好初衷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我们在这里仍有必要讨论一个问题:虚假医疗广告,到底虚假在哪里?

业内人士都很清楚,大行其道的虚假医疗广告背后,隐藏着一条利益链——虚假医疗广告为什么顺利通过鉴定与审批?为什么在一些地方获得巨大的传播空间?在国内许多地方,由于个别政府员工不能恪尽职守,使得医疗广告政府监管变成“政府不管”或“政府乱管”,这样的情况下,迫切需要规范的医疗市场能不出乱子吗?即使在其他行业,比如药品、保健品等等,也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表明上看是虚假广告在作孽,但是这种表象却经不起层层推敲,或者我们不敢推敲。如果不对这条利益链加以有效的约束,即使取消医疗广告,虚假医疗宣传仍将以新的形式继续招摇撞骗,治标不治本。

中医说:“上工不治已病治未病”,说的就是预防胜过事后处置,政府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也是同样的道理。北京新兴医院的广告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当时就有人质问:这样的广告为什么在播出前没有被扼杀?!“新兴事件”的始末颇有贻笑大方的味道。

解决虚假医疗广告问题,首先就要治理“造假”和“容假”的心,这不是光取缔医疗广告就能办到的,而是需要从政府监管体制的根本着手,彻底铲除这条“造假链”的源头,在医疗产业化的大潮中,政府如何加强预防和监管力度以及广告监管人员的自律,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取消医疗广告的提议暴露出有关部门面对混乱的医疗市场,仍惯性地要以行政手段的强力来解决,而忽视了“真正培育起健康的医疗市场,离不开市场监督与建立良性竞争机制”的重要性。我们首先应该给予民营医院与国有医院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能因为国有医院“皇帝女儿不愁嫁”,或一些不良的民营医院虚假医疗广告,就将其他广大的医疗机构正当的医疗广告的市场营销权也剥夺掉。

如果医疗监管体系能够健全,能够做到摆脱利益纠缠,依法依章行事,从源头上规范医疗广告的鉴定、审核与,才是“放清水养活鱼”,才能让医疗机构在既定的“游戏规则”内自主经营,既给医疗产业的市场经营提供动力,也有助于患者对医疗服务做出更好的判断与选择。事实上,对医疗广告应该疏堵结合、加强监管,对守法和违规企业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应允许医院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广告宣传,对于屡次违规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广告权。

没有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何去何从?

没有医疗广告,对广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都是莫大的打击,接下去的经营将是举步维艰,至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元气。

但是,在呼吁政府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应该痛定思痛,反思医疗产业自身的不良行为。对这一“撤销广告”风波,我们应该抱有理性的态度来对待,只有对他人(政府监管部门)宽容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否则这场争论永远只能停留在“感性”的层面上。

假设政府真的坚持取缔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去向无非两种:一种因经营困难而退出医疗产业;另一种积极顺应政策变化,在营销推广工作上转变现有思路,转移原先计划用于广告投放的营销资源,从其他营销角度继续摸索。

但不论采用何种营销模式,所有医疗产业的营销人切记:杜绝造假之心。否则,自己的市场生存空间必定越来越小,最终受伤的仍是自己。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3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综治办将在年底综治工作检查中,将本次集中治理医患纠纷工作纳入检查内容,特别对各地是否建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等工作进行检查。市、县两级综治办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指导,加大督查督导力度。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4

一、两则典型案例:[3]

1、原告林某诉被告深圳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2002年8月1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存在“二级医疗技术事故”。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因为适逢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除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2002年9月1日)交替之时,原鉴定机构将被依法解除,省卫生厅未受理该案的复议,导致被告依法应享有的复议申请权未能行使,所以该鉴定结论应为不生效的鉴定结论。另认为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认定事实有误,

2、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因与被告深圳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于2001年5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出具的深医鉴[2001]37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不存在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7月5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粤医鉴[2002]35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存在“二级医疗事故”。后被告申请复议,2002年8月29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鉴定结论。被告认为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复议决定错误,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这两则案例是我们深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类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我们该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呢?如果支持,依据何在?如果不支持,理由是什么?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公正司法,正确处理纠纷,完善民法理论,意义重大。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弄清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因为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取代,故我们将分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属性,进而得出上述问题的结论。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

上述两则案例均发生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中[4],该《办法》自实行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据,其以第四章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做了专章规定,突出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的重要性。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效力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如下:

(1)、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实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依行政规划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直辖市设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可以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具有双重效力,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其属于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上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性质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机关,当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只有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为,行政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多是规定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将法院的处理置于行政机关处理之后。[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样,就推出一条结论:当事人之间基于医疗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依据;当事人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能审理该案件。这也使得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打上了行政法的烙印。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应理解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这种定性是不正确的,其错误地理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依该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对卫生行政部门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裁决的范畴,[6]在法律性质上应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述第一则案例中的被告就是基于上述错误判断,认为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法规的交替使自己不能行使复议权,而认为其不生效,并要求重新司法鉴定,这是不正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行政机关依该鉴定结论所作的处理决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前者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对后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理解成对前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从上述被告的申请理由看其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可见,第一则案例中,被告基于未能对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行使复议权,而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其有两种选择,第一是向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第二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其是最终鉴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简单的以自己的复议权丧失而要求司法鉴定没有依据。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已经生效,被告说其无效理由不成立。

为什么第一则案例中的被告会产生上述错误理解呢?我们以为是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特点决定的。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我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计划经济仍居于主导地位,法制建设不发达,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从而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极具行政色彩。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语言表述不够清楚,致使被告产生了错误地理解。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上的性质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其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分为两级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第一级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为第二级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2)、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经审定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地方医学会(不包括省级)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当事人无异议,经审查复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也可以做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性质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行政机关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遵循了“司法最终原则”,不再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那样,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先由卫生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来看,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材料,如果对其进行归类的话,属于民事证据材料七种中的鉴定结论。[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该通知也是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查属实后可做为定案证据使用。

四、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医疗责任,其承担医疗责任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其有过错。尽管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为保护弱者在民法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生承担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我们认为判断过错的有无,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到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为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判断。[8]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法院在确定医生有无医疗过错,并进而认定医生违法事实时需借助医学专家方能解决,于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希望借助医学专家的方式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提出意见,在这种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再运用法律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所以,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由医学会组织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说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为: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属于证据的一种。

四、如何看待二则案例中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上述两则案例发生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中,两被告均提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我们在前面已详细阐述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无论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看,其均属于专家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材料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对该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审查,经查证属实才可作为定案证据。第一则案例中被告提出的,由于其复议权未得到行使,故鉴定结论不生效的理由不成立,我们在前面已有论述,此不赘言。但我们应注意一个问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定性为“最终鉴定”,该“最终鉴定”的含义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认定,所谓上述的”最终鉴定“,等于排斥了法院对医疗事故过失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可能性,违背了司法最终原则,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并未否定司法终审权。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本身有一套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比如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可能要经过省、地区、市(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才能成为“最终鉴定”,这样层层把关,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严肃性。我们不能把最终鉴定理解为必须采纳的鉴定,不能更改,实际上在诉讼中,其毕竟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人民法院还有一个对其进行认证的过程。两则案例中被告均认为广东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认定事实方面有误,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我们认为我们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两则案件中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作为证据采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反之,如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应委托哪个鉴定机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可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必须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医学会组织。由于上述两则案例均已由广东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我们认为,重新司法鉴定应委托广东省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另,毕竟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中,已有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存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历来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学者主张,为了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不一定要委托“行政机关主管”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可以聘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大学中的鉴定机构,当然也包括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机构,但最终委托哪个机构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次,从中国的国情看,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是最有条件担当此鉴定委托任务的,其设备、人员素质等均是其他机构无法比的。

五、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前者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而后者由医学专业的专家组成,自治性、中立性较强,增大了患者胜诉的可能性;前者规定对医疗事故纠纷要先作行政处理,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后者取消了此种规定,突出了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司法终局性。但无论是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在法律性质上均为,医学专家评定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用来作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错的核心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查证属实后,成为裁判案件的定案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接受,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注释]

[1] 参见邱聪智(台)著:《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96至315页。

[2]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二)卷,第308至327页。

[3] 该两则案例为深圳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4]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1987年6月29日施行,2002年8月3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5] 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9卷)法律出版社,第769页。

[6] 参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3年版第二卷,法律出版社,第501页)。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5

关于“婚检”

婚检应该走由政府买单免费婚检的路。

现实:

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宁波市的婚检率从2007年的98%下降到2004年的3.1%后,同期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也从12.6‰上升到19.56‰,去年平均4天多就出生一个缺陷婴儿。北京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为3.49‰。

委员提案:

四川省钮小明等32名代表联合提出名为《协调、修订和完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法规》的议案。该议案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人口出生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声音:

赞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忧心忡忡地说:“如果婚检率急速下降的情况得不到遏制,我国遗传性病残儿的患病率将在3至5年后明显增加。”

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呼吁,婚检应该走由政府买单免费婚检的路。方廷钰认为,目前各地相继推出免费婚检,效果还不错。例如,浙江舟山普陀区推行免费婚检后,婚检率由1.9%提高到50%,但免费婚检意味着政府买单。不过这样做是值得的,它可以避免将来承担更大的开支和负担,而且可以保证人口质量。

反对:

担任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的陈舒代表认为,自愿婚检体现了中国法治进步,恢复强制婚检是倒退。陈舒代表认为,婚检“冷”了与一些政府部门缺位有一定关系。比如,民政部门有义务向结婚申请人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卫生部门应该改进服务质量,明确婚检要检查什么项目,为什么要检查;国家计生委有义务宣传优生优育政策。这三方都要承担责任,有义务让老百姓了解婚检的重要性。

权威说法:

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1月19日说,卫生部高度重视婚检工作,正积极寻求遏制婚检滑坡的综合措施。他表示,对此卫生部要加强引导,增加投入。“婚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它是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必须用解决公共卫生的方式来解决婚检问题。”蒋作君说,“应努力创造条件,将婚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这实际上是政府花小钱为群众买健康,并为社会医疗投入省了大钱。”

关于“医药广告”

应该对医药广告进行规范化管理。

现实:

据了解,去年查处的1万多件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中,70%是未经审批擅自的。2004年1-9月对全国部分药品电视广告监测检查中,违法率高达62%;而同一时期药品报纸广告的违法率更是高达95%。

委员声音:

赞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委员认为,应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让老百姓有病别看广告,而是要进社区医院听取医生的意见。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正畸研究室教授傅民魁委员认为,医药广告已经成了广告中的“癌症”,“既然改良不行就要革它的命”。

迟宝荣委员:任何一个广告都要对群众负责,但现在广告不实的现象十分普遍。我发现现在的医药广告特点有二:越是不好治的病,医药广告就越多;凡是大医院不能治的病,广告都能治。这种行为往轻了说是骗人钱财,往重了说是谋财害命。

反对:

协和医院大内科主任沈悌委员:不应该一棍子打死,应该对医药广告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其加以限制,比如只能在医疗专业杂志上刊登。因为医药广告本身还是有积极的作用,它之所以名声不好,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制很不健全,走了歪路。

权威说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针对经过审批的药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已经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的批准文号。目前,国家药监局已经牵头制定了一个联合整顿违法、非法药品广告的行动方案,这也是今年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重点。全国整规办已经进行了具体部署,并上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国家工商总局现正在全国搞“打虚假,树诚信”的专项整治活动。今年将出台对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的5条禁令,即严禁以新闻的形式做广告,严禁公众人物用自己的形象做证明广告,严禁保健食品广告里有医疗功能,严禁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严禁医疗广告宣传治百病。

关于“医疗保障”

让百姓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争取在“十一五”末使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国民。

现实1:

卫生部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应住院而不住院。与此同时,我国的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2005年,医疗保险覆盖的城镇职工数为1.3亿,再加上5000万享受公费医疗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只有不到两亿的城镇居民有医疗保障。在农村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口达到7.7亿,不到8亿农民的四分之一,而且保障能力非常有限,每个人只有30元钱。

委员声音1:

全国政协委员索丽生代表民盟中央,10日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建议:统筹城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让百姓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争取在“十一五”末使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国民,让13亿人普遍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三临床医院院长徐秀玉等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政府应建设“平民医院”,以平民的价格为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徐秀玉代表说,“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应该尽快建设一批福利性质的‘平民医院’,以低廉的价格为贫困人群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普通病都可以,医院按病种收费,药的价格和检查费、住院费都要比普通医院低,政府对医院实行有效的补贴,然后用政策价格杠杆让患者选择治疗的医院。”

现实2:

据了解,国家对每个统招大学生下拨的医疗费用是每人每年60元。学生在入校时,每人每年交纳30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因病在挂钩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额可达6万元,赔付以外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学校仍可给予报销70%。但对白血病等治疗经费高达几十万元的重症,学校无能为力。

委员声音2:

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代表今年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试图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解题,要求尽快建立大学生医保体系。“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病不起’

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找办法。”周洪宇代表开出了五剂“药方”。

现实3:

目前中国400万白血病患者中,有50%是儿童,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3万至4万的速度增长。而巨额的药疗费用使得全国白血病患儿的住院率仅为10%左右,每年有10%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因治疗不力而死亡。实施医疗互助基金可以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减轻患儿家庭的负担。目前,河北、上海、北京、成都、苏州等省市已先后启动了这项基金。

委员声音3:

全国政协委员朱宗涵说,建议政府建立儿童医疗保险,如果政府短期内不能保证医疗保险惠及所有儿童,应该先像投入义务教育那样,在农村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帮助农村儿童建立医疗保险;同时,城市儿童的医疗保险可以“儿童医疗互助金”为基础,政府投入一部分,孩子家庭投入一部分,共同为儿童建立医疗保障。

权威说法:

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医院补偿机制的问题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没有提到,可能是政府方面认为一下子解决不了,目前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搞明白。

关于“降低医药费用”

现在已经到了调整药品定价规则的时候了,要让患者看得起病。

现实:

数据显示,近8年来,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给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委员声音:

304医院骨科主任侯树勋认为,一方面,以前的公费医疗机制使得人们还没有医疗支出这样一个理念。另一方面,医疗费的确有需要降低的部分,比如药品和器械价格的虚高,但医护人员的服务费用应该大幅提高。

北京大学原党委书记、主任医师王德炳则认为,目前城镇医疗城镇卫生服务体系尚不如上世纪50年代。因为极度缺乏基层社区医保服务,所以病人都集中涌入大型医院,人太多医生一着急病人也着急,就必然会引起医患关系紧张。而且基层社区医保服务可以更好地从预防入手,减少疾患发生的可能。

150医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高春芳建议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药学专家、经济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等组成的药品定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药品价格的制定。对于常用药、抢救用药等与广大患者密切相关的药品,应该通过召开听证会、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等措施,增强药品定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权威说法:

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表示,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就如何整治药价虚高拿出详尽办法。他说,现在已经到了调整药品定价规则的时候了,要让患者看得起病。药价不合理首先是因为政府定价太高。政府定价包括了留给药厂的利润,留给流通环节的利润,甚至还要给医院一定的利润空间。从药厂到医院,所有环节的利润都考虑到了,就是忽视了患者的利益。

高强还表示,卫生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调整药品招标范围、确定药品招标数量、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原则、控制中标药品替代、简化招标工作程序、控制招标相关费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政府监管”

国家卫生部正在制定《医院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现实:

目前,全国有4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80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还有12万家药品零售企业。这些企业的成本都不是政府支付的,所以药品价格节节攀高。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当下职能部门对医疗服务缺少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大型仪器的购置和新技术的采用都没有特别“管用”的监督办法。

委员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董事长贺端浞:第一个意见就是应该加强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督工作。现在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有关药品商业信息服务大概有五个文件,现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是一些企业甚至个人没有经过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审批。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九芝堂余克建认为,有些企业想通过申报以后把价格拉上去,正规企业被别的企业仿制药品以后,把市场破坏了,也损害了研发企业的积极性,这个伤害可能会更大。希望政府能够严控低水平重复的审批关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副主任陈瑞清称,首先,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卫生法所不能替代的。其次,《药品管理法》修订实施四年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办法。

权威说法:

医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6

1 内容与方法

1.1 内容

研究内容包括目前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现状及基本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作用及特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其发展中所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发展多元化办医的建议及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建议。

1.2方法

1.2.1 文献检索 收集社会办医的有关资料,查阅国内相关书刊,检索相关领域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料整理,专题研讨。

1.2.2现场调查 我们对该区3家公立转制医疗机构和部分主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调查。调查前对该区的历年卫生志、卫生统计年鉴中所要调查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了解,掌握其大体情况,然后准备好访问提纲和调查问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院长、行政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和调查,并在医院进行实地考察,以获取第一手材料。

1.2.3案例分析 在广泛调查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选择少数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案例分析。

1.2.4专家咨询 在课题开展中经常咨询那些具有多年医院管理工作经验的政府官员、医院管理者或进行过相关理论研究的专家。

1.2.5统计资料 对最后获得的调查数据,由专人逐一核实,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特点

该区是上海市中心一个老城区。据2008年该区卫生局统计信息中心公布,该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84家,其中政府办综合性医疗机构23家,占总数的27.38%;各种社会办医疗机构6l家,占总数的72.62%。61家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民营综合性医院18家、企业医院3家、民营综合性门诊部6家、民营专科门诊部11家、专科诊所3家、私人诊所20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共核准床位数1 675张,占该区总床位数的25.39%,该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已初具规模。

该区卫生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2009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门急诊总次数、出院病人数和手术人数的绝对值均呈上升趋势。2002年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门急诊总次数占全区的6.10%,2009年达14.97%;2002年出院病人数占全区的16.86%。2009年上升至24.72%;2002年手术人数占全区的10.72%,2009年上升为20.25%。以上数据说明该区近十年来社会办医的发展趋势良好,它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已经融入该区,向该区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保健服务,为百姓提供了更多的就医选择。

该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涉及妇科、男科、不孕不育、口腔、眼科、老年护理等风险相对较小、利润较高的项目。他们关注市场需求,主动寻找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选择能充分发挥自己优势、且群众需求量大的项目,瞄准公立医院外的目标人群,与公立医院展开错位竞争。如上海太平洋口腔医院以优质服务吸引全上海的对口腔科诊疗有较高要求的患者,上海国济男子医院主要吸引上海患有男科疾病的外来务工人员,上海长江医院靠广告吸引上海周边地区的不孕不育患者,上海航道医院以老年护理为特色,吸收不需要特殊诊疗但又需要医护人员护理的老年患者。

该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大多数社会办医院一样没有包袱,没有政府限制的条条框框,往往能冲破改革的,在医院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注重开拓新的服务内涵,弥补该区域医疗资源和服务能力欠缺的领域,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例如,该区的企业医院上海航道医院在发展过程中曾经面临门可罗雀,业务萎缩的局面,在是否关门歇业的痛苦抉择中,医院领导积极寻找符合自身条件的医疗市场,在四周二级甲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林立的环境中,积极适应上海老龄化社会的医疗市场改变,把目光聚焦到利润率虽低但技术特色鲜明的老年病专业,不但在医院的经济运作上实现扭亏为盈,而且成为一床难求的热门医院。该院在用人机制、分配制度上较为灵活,医院有绝对自,医院也创造自己的医院文化,诚信经营、诚实工作,突出服务为特色,一切以病人为重,极少过度医疗,在患者及家属中形成良好的口碑,客观上为其他医院起到导向和示范作用。

由公立医院转制而来的上海曲阳医院,在转制以后投资方曾经一度完全按照企业化管理模式管理医院,而不顾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造成医务人员的困惑。目前医院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考核制、首席医生负责制等管理方法激励员工,使医院的医疗质量、运营状况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加之实行成本核算,开支节省,比较公立医疗机构,其管理效率较高。

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普遍重视以人为本,崇尚服务至上。民营医疗机构更是强调服务,重视信誉,自觉适应病人需求,关注病人的心理感受,体现对病人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如上海长江医院、上海都市妇科医院等,他们大多有优美的就医环境,强大的导医队伍,一对一的导医服务让病人有“顾客就是上帝”的感觉,这与大多数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的“三长一短”和医生服务态度冷淡形成鲜明的对比。

目前很多社会办医疗机构都缺少病人,因而他们十分注重形象以宣传吸引病人。一般采取在媒体做广告,或举办义诊,编辑散发健康知识小册子,为社会无偿提供健康科普常识,深入社区、部门、单位联系免费体检等方法树立自身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拉近与病人的距离,从而提高病人的满意度,吸引病人。

2.2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存在问题

该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有无纳入医保定点分类。2007–2009年,未纳入医保定点的6家民营医疗机构仅1家实现了连续3年赢利,其余5家连续3年亏损,与之形成对比的5家纳入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2007年至2009年分别有3、4、5家实现赢利,经营状况明显好于未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2003–2009年,该区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共187起,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无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被处罚97起,占全区处罚案件的51.87%;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有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被处罚45起,占24.07%。全区医疗广告监测显示,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是民营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占85%以上。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为追求利润往往会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虚假广告、夸大疗效、诱导需求、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形象,引发诚信危机。如2005年该区上海长江医院的孕妇患不孕症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民营医院的违规执业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有些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者过于注重经济管理,往往疏于医疗质量管理。有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将企业管理经验用于医院管理,对医院这个特殊行业的管理的科学性、复杂性和规范性的认识不足,使得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着较多问题。一些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如“三查七对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重大手术讨论制度”等执行不严,为医疗安全埋下了隐患。

医疗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医学人才,但医疗机构的职工喜“公”不喜“民”,不愿意放弃事业单位的身份,主要还是怕退休以后的待遇受到影响。该区一家转制医院原来事业单位身份的职工纷纷选择离开转制后的民营单位,寻找新的事业单位,而未能离开的职工闹得满城风雨,最后由政府出面解决,风波才得以平息。而成为民营医院以后,由于不能解决事业单位的身份,该院即使以高薪为条件,也很难吸引高级医学人才来提升医技实力,成为医院发展的瓶颈。另外,医务人员注重的职称评定问题,作为身处在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难免不受到歧视,影响职称的晋升,这也是影响民营医院引得进、留不住优秀人才的因素。在有了第一次转制的经验教训之后,该区卫生局在第2家医院转制过程中,统一安排老职工挂靠另外的一家政府办医院,保留他们的事业单位身份,实现平稳过度,取得较好的效果。

目前该区的社会办22家医疗机构中,除3家企业医院、1家部队医院和2家转制的医疗机构原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外,民营医院有6家被纳入基本医疗定点范围,另10家未被纳入,造成这10家民营医院客观上病员稀少。不利于公平竞争。也正是无医保定点、缺少病源的窘境。诱发了医院医生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急功近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恶性循环。

访谈中,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院长、行政管理人员谈到,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有欠公平,与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在立项征地、准入审批、银行信贷、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税收政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3 讨论

自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沪府发(2003)70号]《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以来,在区政府领导的决策下,该区开始了促进社会办医模式的规模性尝试。从1993年2月,该区牙病防治所与美国太平洋健康联合中心合作,成立中美合作的上海太平洋口腔医院,实行中外合作的运作模式,到2003年3月,原二级乙等的曲阳医院由国有的公立医院转制为社会办非营利性上海曲阳医院,同时另外建立该区曲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年9月,经区国资办授权,区卫生局将该区妇幼保健院经转制为社会办非营利性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同时将归属政府职能的妇幼保健所划出,另建该区妇幼保健所。随后,依据当时的政策,审批了许多民营医疗机构、私人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形成了该区多元化的办医模式。目前该区拥有国资国办的3家企业医院、国资民办的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民资民办的上海长江医院、公立转制的上海曲阳医院等多种社会办医模式,使该区医疗市场呈现多样化,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在该区辖区内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无需政府投资,拓宽了医疗市场的投资渠道,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减少了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出。但目前该区社会办医疗机构整体上规模不大,实力不强,且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今后引导他们进一步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3.1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不仅是实施行政审批的主体,而且还是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难免要考虑公立医院如何发展的问题,导致规划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卫生规划时对医疗机构设立的数量、方位、规模等进行研究论证,在实施当地医疗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考虑到充分运用社会办医的力量,拓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3.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是以人的健康和生命为服务对象的,对从业单位的基础条件、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各项资质理应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政策对社会办医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成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快速增长面质量不够高的重要原因。建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包括机构的准入、技术的准入、人员的准人等,使其有与公立医疗系统形成多元化办医竞争的基础。

3.3对各种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就要对各种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国民待遇,消除不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体制,对政府办医院和社会办医院一视同仁,在定点医疗保险、大型设备购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医疗服务价格、科研、急救网络体系等方面保持同一标准。另外,政府对社会办医的各种管理也应该一视同仁,如院长的任免权、服务项目价格审批权、请示报告权,对提供基本或公共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样给予财政补贴,从而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只有形成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市场平等竞争环境,才能形成良性竞争、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局面。

3.4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实行淘汰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对医疗服务进行投资,并不意味着政府放松管理。政府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兴办私人医疗机构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防止社会办医院因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患者利益、忽略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政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管,改事后监管、被动监管为事前防范、主动预防,特别是对各种即时性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以发现问题寻找问题,对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惩,直至淘汰,改变过度市场化、甚至商业化的追利医疗产业模式,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对社会办医积极指导、依法治理,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树立良好形象,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社会消除对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偏见。

3.5加快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政府应加快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将部分机构的国有产权退出来,优良社会资本引进去,形成非公系统筹资和公立医疗系统技术实力的资源良性互补。政府可以逐步实施“保一批、退一批、转一批”的策略,保持一定数量的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并以此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平抑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保证医疗服务需求的基本提供,纠正市场失灵,也要引导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走向注重品牌、提供高端服务的大规模的良性发展之路,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

4 参考文献

[1]褚鸣,扬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9,20(4):19―22

[2],黄薇,吴赤贞,我国民营医院的现状分析及发展研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6):331―333

[3]周向红,周和宇,翁翠,我国现阶段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及监管研究[J],现代医院,2008,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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