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1日发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了新规定,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二、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三、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四、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考核结果不服不能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