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方案 (7篇)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 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方案  (7篇)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促进全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X教督〔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问题,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及工作原则

(一)治理对象

本次治理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工作原则

1、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州统筹,落实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2、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校外治理、校内保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分类进行治理,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切实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3、部门协作,综合监管。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改善。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强化应试、竞赛考证、安全隐患、师德师风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得到减轻。学生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培训负担得到减轻。家长更加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盲目攀比、过度焦虑等现象逐步改变,家庭经济负担切实减轻。

(三)形成校外培训良好教育生态。基本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的学习更好回归校园,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培训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有效减轻,基本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宣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上来,并及时组织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中央“双减”意见及省、州专项治理方案,准确认识和理解中央、省、州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民政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坚持从严审批。一是各县(市、新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不再批准办学地址变更。二是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动态清零无证机构。四是对非学科类培训,待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后,再严格按规定审批。(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督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依法依规清查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有照无证。对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严格规范管理

1、党建工作。一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各县(市、新区)要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到校外培训机构党的组织应建必建,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建立党组织,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建设工作全覆盖,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培训行为。一是对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各县(市、新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对培训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或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四是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广告管控。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税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经费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同时,以县为单位组织银行或监管机构对账户实施监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合理设定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定期对培训机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妥善防范办学风险,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二是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公示,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整改。各培训机构要明确收费标准,对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的,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五是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教师管理。一是各县(市、新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教师签订《贵州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招聘教职员工要严格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质增效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课后服务。政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出台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不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规律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新区)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安全隐患等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合作,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二)专项治理阶段(2021年9月-10月)。在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内容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白名单。

(三)督促检查阶段(2021年10月-11月)。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周报告制度,从2021年8月起每周五前向州教育局报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从2021年10月开始,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州教育局将联合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的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定期公布抽查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五)司法部门:重点指导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加强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并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房屋权属相关工作。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十)宣传及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筹做好有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解释、推进举措等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照无证、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十四)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五)银保监管部门:督导银行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必要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风险预警通报”。督促保险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学生保险业务。

(十六)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好各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新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委政法委书记、州政府分管公安、教育的副州长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和州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税务、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X西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县(市、新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和州有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治理责任,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逐个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新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地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2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X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严肃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排查治理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现象,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3月16至17日,对全县所有面向对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培训机构(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

5、各级各类学校及在编在岗教师,坚持斩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

6、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8、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作文吧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9、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责任分工

教育局:牵头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治理,设立举报电话,进行黑白名单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与查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公示检查;对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行政审批及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由教育局牵头,成立专项治理联合小组。联合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职成幼办负责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宜。按照教育局制定的具体方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参加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落实责任。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抓好管辖范围内的治理工作。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证照;对问题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培训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

及时公布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形成有利于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投诉电话:XXX

投诉邮箱:XXX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3

按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1〕77号)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全办辖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及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XX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X教督〔2021〕10号)和《XX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领导小组

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副主任

XXX、办事处副主任

XXX、办事处党工委委员、西街派出所所长

成员:XXX、办事处经发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创建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综治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财政分局副局长

XXX、办事处纪工委副书记

XXX、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人社中心负责人

XXX、办事处卫计办负责人

XXX、办事处安监站站长

XXX、办事处武装部干事

XXX、办事处国土管理所所长

XXX、征收中心主任

XXX、互助社区支书

XXX、西街社区支书

XXX、市西社区支书

XXX、友谊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科宣中心,由党工委副书记张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宣中心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并上报相关部门。以科宣中心牵头,协同办属相关部门、各社区,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校园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排查工作部署,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二)坚持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坚持校内校外联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坚持疏堵结合。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四)坚持部门联动。办属各部门社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邀请市场监管局、城管部门、西街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四、工作目标

(一)校外培训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无证办学、师资缺乏、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办学许可、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质量评价、资金监管等更加规范合理,各级各类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二)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校外培训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五、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正对以下情况开展:

1、无照无证类。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类。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有照有证类。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4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清理非法校外培训办学乱象,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办学机构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__政办函〔20__〕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总体目标

通过非法办学机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我镇社会办学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学机构,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集中整治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联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毛映双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负责人乐素美、南山中学校长魏忠仁担任,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市监所、民政办、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非法办学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南山中学,办公室主任由南山中学业务校长谭学友担任,南山中学负责日常事务及协调联络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各村(社区):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办学机构,一旦发现,立即向镇整治办报告,并协同镇整治办开展整治。

南山中学:加强公办学校、教师管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做好政策宣传和取缔机构的学生分流安置工作。负责联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和情况通报。

派出所:负责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维护专项整治现场秩序并保障学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举办者清退学费,防止其携款潜逃。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查封此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查封扣押从事办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器材;负责监督管理非法办学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指导、督促符合准入条件的非法办学机构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依法处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非法办学机构;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教育文化(咨询、科技等)公司、托管机构等开展教育培训的超范围经营行为。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检查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处罚、取缔违法办学机构。依法查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按照上级有关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校舍消防安全,指导、督促符合准入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达到消防安全的各类要求。依法查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民政办:负责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对学科类办学机构在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严格审查,依法登记。对现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法办学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将非法办学机构列入黑名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工作任务

镇整治办每月采取定期整治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全镇范围内的非法办学机构开展集中整治。

1、迅速动员部署。根据上级要求,镇整治办将于9月14日之前组织力量对全镇范围内的非法办学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并按时上报整治情况。

2、加强集中整治。重点治理存在安全、资质、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办学、违规聘用师资等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第四条第13、14点要求,对非法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关停,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批,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资质不健全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实施联合惩戒,坚决予以取缔。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对表现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采取预处理方式,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3、强化成果巩固。镇整治办将定期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召开非法办学整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提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品质办学的典型。要常态化开展整治工作,经常性组织“回头看”督查活动,避免出现反弹现象。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回应社会普遍关切的高度,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相互协作,做好分头执法,及时查处取缔辖区内非法办学机构。

2、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群等各类媒介,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要加大科学的教育理念与成长规律的宣传力度,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共同关心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要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子女成长与校外培训,辨别机构办学资质,远离非法培训。

3、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凡因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一律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5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净化我市教育培训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__〕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__政办〔20__〕7号)《__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合教〔20__〕30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

围绕以下“六严禁”,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1、严禁聘用无资质的教师从事教学培训活动。

2、严禁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

3、严禁选用、试用未经备案的教材教辅或境外教材教辅。

4、严禁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或“非零起点”培训。

5、严禁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6、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整治时间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专项整治为期半年,自20__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整治举措

专项整治期间,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见附件),受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举报投诉。市教育局将举报线索按照属地原则,分派至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线索,及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处置。对违反“六严禁”的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实行销账制度;对举报查实的违规校外培训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__市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等法规文件依法严厉惩处,依规纳入“黑名单”。

对举报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被查实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每条查实线索1000元奖励举报人,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匿名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员视为放弃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加强组织

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副秘书长牵头指导督促,__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细化整治措施,明确处置权责,确保专项整治到位,全面监管长效机制建立。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细化任务路径,建立问责机制,确保专项整治成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创新形式,广泛发动。创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广泛发动社会群众,实施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投诉举报查实奖励,真正做到所有区域全覆盖,办学资质全纳入,办学过程全关注,动态变化全跟踪,使校外培训机构真正成为教育的有益补充。

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置,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或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汇报,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依法行政,净化教育生态环境。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6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和各种形式的违规培训,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净化校外培训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

二、时间安排

2023年1月——12月

三、治理内容

(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检查。主要看校外培训机构证照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公示,是否在有效期内,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是否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

(二)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检查。主要看校外培训机构是否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是否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三)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检查。主要看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否存在虚构教师资质和执教履历、虚构学校荣誉和资质、夸大机构实力、夸大培训效果、虚构用户评价、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焦虑、使用绝对化用语或禁止性用语等违规宣传行为。

(四)校外培训机构平台管理检查。主要看学科类培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高培训价格,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是否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在校门口粘贴“彩虹钥匙”使用流程,所有培训学员通过平台进行缴费购课、消课和退费,拒绝接受监督等行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任教课程等信息是否平台及时完善公示,同步更新单位主体信息。

(五)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安全检查。主要看培训机构是否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六)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检查。主要看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是否符合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培训场地设施相关规定。

(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检查。主要看培训材料是否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内容,是否出现反党、反社会、邪教、宗教、极端民族主义、“精神控制”等《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12种“红线”行为;从业人员是否有性侵、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严防培训人员出现《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11种“红线”行为;是否建立健全师资及管理人员聘用、日常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提升等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是否违规聘用外籍教师;是否将所有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专业技能等级证)编号等主要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步更新。

(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隐形变异培训行为。主要看是否有未按照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违规开展培训;是否有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是否有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是否有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等等;是否存在以“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室”“文化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开展艺考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校外培训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巩固“双减”成效,规范校外培训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区)教科体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强化对学科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明确其行业主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在日常监管治理中,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严格保护。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堵疏结合,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依法保护学生、机构教职人员及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舆情监控,防止不实信息和舆论炒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校外培训治理行动积极稳妥推进。

(四)压实工作责任。“双减”工作已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对各地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范围,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将对各地校外培训专项治理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部门要进行追责问责。

(五)严守纪律规矩。在督查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轻车简从,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收受礼金礼品,规范自己言行,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案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精神,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文化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涉培训机构监管的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培训市场氛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

1、无证办学。坚决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有照(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或者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

2、安全隐患。全面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房屋建筑质量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3、违规教学。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背教育规律等行为。严查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资质。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4、虚假宣传。坚决查处培训机构打着“名师”“名校”“中考/高考命题”等虚假违规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以0元价、超低价等手段促销,恶意竞争,严重影响教育培训行业的生态。对存在虚假广告或招生宣传不规范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5、违规收费。严查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暗藏不公平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退费;严查未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规定,以及未开具合法票据;严查抽逃、挪用学校注册资金和学费收入等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20__年7月13日—至14日)。

各中心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所有在办机构要做到一个不漏。重点排查针对中小学学科培训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培训机构,并于7月14日前,将排查情况(附件一)报__县教育局民办教育股。联系人:__(139__)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__年7月15日—19日)。

教育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排摸情况进行汇总,拟定整治时间表、线路图,由县教育局相关股室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组成联合整治工作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整治。同时,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的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各股室责任清单见附件三)。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针对前期排查的重点问题,在短时间形成整治执法高压态势,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家长关心、社会关注、政府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阶段:巩固深化(20__年7月20日—8月5日)。对照整治任务清单,查漏补缺,督促整改。对需要长期整治的问题,实施挂图作战、销号管理,确保见行见效,持续巩固整治成果。适时开展“回头看”,及时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建章立制,逐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以工委委员、副局长周大昌为组长,学前教育股、民办教育股、法制安全股、纪检监察室、基础教育股等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__县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民办教育股,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

2、强化股室协同。各股室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注重横向配合、纵向联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联合整治时间节点,各股室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能请假,确需请假的需有本股室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3、注重活动实效。教育局将全面部署推广使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7月底前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全部入驻平台。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发挥“双随机”抽查、年检年审等监管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管理,注重信用管理记分制的结果运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增加机构违法违规成本。

4、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媒体营造有利舆论氛围,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选择正规培训机构。根据相应职责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公布和爆光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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