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是法国作家福柯的代表作,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酷刑,惩罚,规训,监狱,共十个章节,论述了惩罚和规训作为权力技术学的手段,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并由此产生的一些观念。
人类从原始社会开始,就伴随着惩罚。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失败的一方会成为胜利的一方的奴隶,胜利者拥有对失败者的绝对权力,可以任意处置他们。到了封建社会,国王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有权对他的臣民实施统治,任何不服从他的统治的人或者群体都会受到惩罚,鞭打,坐牢,流放,杀头,株连九族等等。在中国古代有一种说法叫做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西方世界,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乃至后来的启蒙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民众开始觉得公开处罚甚至酷刑太过于暴虐,在这种情况下,惩罚变得隐秘起来。到了十九世纪,对于犯罪,人们更多的不是倾向于惩罚,而是“规训”。持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开始对犯人进行各种教育。在书的第四部分,论述了“监狱”的作用,一方面,谈到了监狱监管犯人所发挥过的积极作用,但更多的论述了“监狱”的消极作用,它的出发点是减少犯罪,但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个事物存在就一定有它存在的价值和道理,这是存在主义者的观点,我对此也表示赞同,但我也不否认某些事物的不合理性。古典时期的法国,酷刑多种多样,鞭笞,烙印,公开处决,让人们忌惮于法律和国王的淫威,酷刑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人道主义者看来,这是不合理的。在人们的思想逐渐解放的情况下,逐渐就认识到了国王时期的酷刑的不合理之处。于是,一种新的惩罚机制,对于灵魂的惩罚就慢慢显现。监禁,限制人的自由,在他们看来就是对于一个人最痛苦的事情,失去自由,在某一个小黑屋里生活,殊不知,这样的生活相比于社会上的流浪汉,甚至一些穷人家庭的人来说,好得多,又哪里能达到惩罚的作用呢?当然,我也不是赞成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应该暴打,应该烙印,甚至处死。我觉得应该量刑而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酷刑是彰显国王权力的一种法律手段,应该禁止,但对于犯罪者,我们也应该采取雷霆手段,严厉打击其嚣张气焰,彰显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国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