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真正科学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也就是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也没有别的标准。
实践之所以能够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第一,从真理的本性看,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性在于主观和客观相符合。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主观认识本身不能自称正确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仍然是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达不到检验的目的。即使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理论,尽管对于人们新的认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它的正确性和适用范围最终都依赖于实践。相对于实践,它依然是第二位的。不承认这一点,依然会陷入主观真理标准论。同样,检验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在认识的客观对象的范围内也无法解决,因为客观事物作为认识的对象,其自身不会也不可能回答人的认识是否同它相符合的问题。可见,检验真理的标准,既不能是主观认识本身,也不能是客观事物。只有那种能够把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联系和沟通起来,从而使人们能够把二者加以比较和对照的东西,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具有这种特性的东西,只能是作为主客观联系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的社会实践。第二,从实践的特点看,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的物质性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实践能够把一定的认识、理论变成直接的、实实在在的现实,把主观的东西变为客观的东西。如果实践的结果与实践之前的认识和预想相符合,那么,之前的认识就得到了证实,成为真理性的认识,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相反,就是谬误性的认识。实践的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是实践能够成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主要根据,也使实践成为最公正、最有权威的终极审判官。
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逻辑证明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所谓逻辑证明,是指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一定的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逻辑方法。逻辑证明是探索真理、论证真理的方式,是正确思维和表达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途径。但是,逻辑证明只能回答前提与结论的关系是不是符合逻辑的问题,而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已被逻辑证明了的东西,还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并最终服从实践检验的结果。所以,逻辑证明也不能取代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