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有哪些(劳动法对于公司考勤的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使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

(一)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用劳动者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三)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前,人事部门应核实劳动者工作经历、原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户籍、住址、家庭、学历、健康、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并要求劳动者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并签字声明,保证以上信息的真实性。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分公司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签字后应在签字处加盖右手食指指印;人事部门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

(六)退休返聘人员,其他单位内退人员、兼职人员、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劳务合同,但须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七)凡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问题,应当追究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员工队伍相对稳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特定工作三种类别。新录用人员,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试用,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特别优秀的可提前申请转正。

(二)公司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试用期限。

(三)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聘任期限,也可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内容

(一)为规范管理,劳动合同范本由综合部制定和下发。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合同内容作修改。擅自修改合同,给予其罚款500元。

(二)公司与劳动者协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新增内容,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服务协议。对企业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受训员工签订一定服务期限的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2、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上岗工作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守公司重要信息、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等内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保密协议须于员工入职时签订。

3、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公司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期内,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薪资待遇。如员工不同意调整,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需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期内,正式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需提交部门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试用期是考察和衡量新招员工是否符合拟聘岗位要求的重要时间段。试用期间,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及时掌握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试用员工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和公司领导反馈意见,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如需续签的,人事部门须将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名单报公司各级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员工本人征求意见,员工同意后人事部门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者;

6、无故损毁公司财物;

7、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9、未经公司批准,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者;

10、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情节严重者;

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1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者;

13、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长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可以提前3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员工属下列情况下,公司暂时不予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一)公司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公司员工有关劳动争议事项,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二)公司与员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综合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全过程管理,负责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解释。

(二)本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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