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三义

今说“风格”(style)。我国自来便有“格 ”、“调”之说。

《礼记·缁衣》篇:“言有物而行有格也。”说话有范围,行为有规矩。格,范围、规矩也。

唐人始用“格”来评文,而以“格”评人始于晋。

《新唐书·刑法志》有所谓“律”、“令”、“格”、“式”。“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例);“式”者,其所常守之法。故“格”者,不成文法也,而“式”则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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