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 篇1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
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 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
5.1 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5.2 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
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
5.4 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5.5 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发票的开具
6.1 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6.2 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
6.3 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6.5 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
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
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
6.9 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
6.10 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6.1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6.12 发票开具流程:
6.12.1 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
6.12.2 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
7、发票的管理
7.1 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
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3 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
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
8、其他
8.1 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
8.2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8.4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 篇2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 篇3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
(三)外购或自制的各类收款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第二条公司使用的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称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并建立登记台帐,分类登记发票种类及起至号码和领用人等;
(二)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规定发放发票;
(四)妥善保管发票;
(五)检查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发票使用情况;
(六)协调、监督与发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各类发票由公司财务部发票管理员统一保管、开具。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所有收费业务,,均应向交款人开具发票或收据,所收款项应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发票的书写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发票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填发日期、销售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及价税分开的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具体的填写要求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发票在填写过程中如有错误,应即行作废。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齐备,已撕下的发票联应及时用胶水粘回原处,每联须加盖作废章,并在发票封面上注明作废发票的号码。
第七条发票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发票。若发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发票管理方面的审查验证。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 篇4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 篇5
一、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二、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四、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五、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内部使用的各种单据参照本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