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读后感1500字
作者:littledaisy
眼下很多观念和热点话题依旧受人追捧,我对此感到困惑。我想知道这些观念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又为什么得以延续至今。为何民法继承权的男女平等叫了将近90年(注1),却仍旧没有得到民间的广泛应用?
此处的“观念和话题”指的是:为什么女人一定要结婚?为什么生育人口性别比中显示还有那么多人对生儿子有执念。为什么分家、遗产之争时,(大)儿子就是更有底气,认为理所应得?
我翻出这本书找答案,找到了以上“陈旧”观念的历史源头。这些观念来自于历史经验,通俗说就是“我们都是这样过来的。女人都这样过的”云云。而事实上,这些历史经验里的女性对人生的选择始终受制于父权社会外在习俗、观念和法律综合影响,这些女性的出路仅仅是一种迫于现实的最优选择。
本书通过一手资料——案件档案、法庭判词集、官员日记,综合考察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实践、民间惯行之间的异同比较及其意图,从法律角度介绍了中国女性在960-1949年间财产权的变化。作者认为重视司法实践有助于理解法律变革的实际意义。
作者指出,按习俗,有儿子家庭的财产继承以分家形式在儿子之间进行,未婚女儿可得一份嫁妆。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中,因为宗族观念里的“承祧”概念(为死去的男性选择一位继承人,继承其“宗祧祭祀和财产”两部分的权利)使得选择“嗣子”的行为与获得财产权密不可分。根据人口情况,在帝制中国大约有五分之一家庭没有成人儿子,需要宗祧介入。所以,对宗祧、嗣子选择办法的研究是对财产继承权研究的重要部分。
或自由、或强制、或明确规范的“嗣子”选举办法,带来“嗣子”对家庭财产不同程度的继承,这对家庭其他成员女性财产权产生极大影响。有时嗣子可以完全排他性得继承所有财产;有时寡妇拥有嗣子选择权、财产监管权时,女性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很大。
书中的财产权主要是指女性在不同身份时期被法律赋予对应的财产继承权。其中,女性身份的不同认定方式对财产的继承权起到很大作用。这些认定方式以男性为关系中心展开,比如:丈夫的妻子/妾、父亲未婚/已婚的女儿、儿子的母亲。
长期以来最终对女性能否有继承权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原生家庭的父母是否育有儿子、已婚后自己是否生有儿子或具选择嗣子的权利,也即作者所说“男性的在场还是缺席对她们至关重要”。到民国时期,法律制定者意图通过法律,实行“男女平等”,但实际结果却不如初衷的美好。
按照朝代与女性角色结合的方式,这本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回顾史分成7个章节,依次是: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寡妇与民国初期的宗祧继承权、民国民法中的财产继承、民国民法中寡妇的继承权、民国民法中女儿的继承权、帝制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
整本书研究做得很扎实、可读性也强。案件上诉的峰回路转和跌宕起伏堪比古装戏、律政剧,判词里的道德伦理考量也让读者靠近案件所在的时代。细读之后,可以展开讨论的地方有很多。唯一的遗憾是,作者选取的案卷资料虽然涵盖中国版图南北东西部分地理位置,但受限于历史资料,观察的司法实践案例不包括所有省份,因此无法描绘出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的区别。
民国时期立法者推行的“男女平等”理念,也引来了生前分家的现象。因为死前一刻赠予就可以不受继承法的约束,女性财产继承权依旧没有被平等对待。
那么如果法律与观念习俗相背离,法律又意图通过条文对群体输入新的观念习俗。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制定者的初衷?从1931年至今的90年不到,我们看到:只要观念不改,法律所能提供的帮助十分有限的。始终还是观念主导了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