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战争》读后感2000字!
作者:夏天的倒计时
“除了企业需要关注数据合规以外,作为每一个公民更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或许我们已经习惯了接受个性化广告,享受定制化服务的便利,但我是否意识到这些“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都基于对我们个人信息的挖掘和分析?如果“个性化”和“定制化”成为常态而且不被我们所知,我们不禁要怀疑,我们所见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还是上架想让我们看到的世界。”—–摘自原文。
借用书封面的一句话“本文作者何渊教授团队是业内屈指可数的既对法律法规有深刻理论造诣,又对产业发展有实战经验的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的团队”。本书一共分为三篇十二章,除了两篇理论介绍外,其他章节都是围绕实际案例,结合实际从法学角度解释其中的规律。深入浅出,对于普通人起到了很好的科普作用,看完之后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因为本人的工作会接触到一些数据分析相关的内容,也稍微接触到一些程序方面的知识,所以对大数据的重要性以及皮毛知识有一些大致的轮廓。对于法学方面,那就是十足的法盲。看完本书,总体感觉有四个方面的收获:
一、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隐私泄露以及安全隐患
所谓大数据,即“系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表现为通过网络技术无差异的地收集网络用户上网信息,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挖掘和分析,形成一定的数据库,用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用(摘自原文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的定义)”。
我们可以联想一下,下载抖音之后,我们的联系人都会出现在推荐里面;在房产中介或者展会中留下联系方式,后面会接到源源不断的推销或者装修买房营销电话;又或者我们百度了下减肥方法,下次逛淘宝的时候肯定会出现减肥产品的推荐。这就是典型的我们的信息被整理、挖掘和分析了,我们的信息被存储在了别人的数据库里面,并且被比人针对性的投放广告。这又两说,如果商家投放的正式我们所需要的,那就是上文中提到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如果是我们不需要的那形成了骚扰。加上数据还可能被二次收集分析,所以我们可能因为一个信息的泄露被反复骚扰。结合我个人的实际感觉,被骚然的感觉占到了98%以上。
正如白岩松说的那样,我们沉迷于网络是正常的,因为那么多公司花那么多时间和金钱用来研究你的喜好,专门推荐给你喜欢的东西(参考字节跳动旗下)。这些也许是在未被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就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推送符合兴趣的内容甚至的定向投放广告也无伤大雅,但是我们得联想下,当下网络诈骗的成功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正式句句都在心坎上。本文中还列举了例如联通这样的专门负责数据维护的公司内部员工渎职倒卖客服信息的案例,不得不引人深思。
二、法律法规的详细解释扫盲
本文采用了非常多的实际案例,从个人隐私案件到企业的关于数据控制权的争夺再到美国欧盟数据争端案例,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了每个案例的前因后果,并且部分案例着重突出了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依据,都在不断刷新我对这部分的认知。
中国相较与美国而言,互联网发展要之后几十年,本文先从从个人角度出发,2013“朱烨诉百度隐私案”引发的中国cookie第一案开始,引起大家的注意,读后感www.simayi.net时代发展到今天,普通中国大众已经非常关注互联网引发的种种数据安全了,然后展开到“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欧洲早已有先例。再到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的责任,案例有东航,趣拿案;再深入到企业因为大数据的控制权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有脉脉私自收集案、头腾案、大众点评以Linkedin案、Facebook案。最后过度到国际跨国数据纠纷,各国法律对相关的定义和判决,案例有微软诉美国司法部案引申到美国的CLOUD法案、欧盟GDPR相关规定以及美国法律中“合理隐私期待”,从先行者的实际案例和出发点来给我们一些参考。中国的路还很长。
三、大数据时代下新的商业模式和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
阿里巴巴自称是一家数据公司,并非是卖货的。当今的商业模式发展由此可见一斑,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有相当的决定权。公司肯定都会蜂拥而上,那么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数据安全的风险又加大了。对于公司来说,一方面是利用好数据寻求更好的发展,一方面是在需要承担适度的法律责任,本文中都有详细案例解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既然有利可图,那么所有的公司都会按部就班的复制这一模式,更有甚者,直接私自收集二次加工别的公司花费大力气整理收集的信息为己用,例如本文中脉脉收集新浪微博客户信息。这就直接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这一话题,谁都不想辛辛苦苦的劳动最后为了他人做了嫁衣裳。本文中也列举了案例详细说明,理清楚了其中的逻辑关系,比较值得我们思考借鉴
四、美国法律的新认知
本文还有一个引发我兴趣的就是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这可能不是书中想要表达的中心思想,不过在看本书最后部分的美国法律中“合理隐私期待”,作者列举了美国大法官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及时对象是罪罚,也并不会偏颇,在FBI的压力下,力排众议,就事论事给出判决。由此可见在司法层面美国高喊的“自由民主平等”并非口号而已,本人感觉近些年来的三权已经有些偏了,即使这样,也不能掩盖它司法本来的精神。也许是本人法学方面孤陋寡闻,只是浅谈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