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言宇德·视点丨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民法典为何设立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公布,这部法典一经问世就被广大群众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而法典中与每个人联系最为密切的,可以说非“婚姻家庭编”莫属了。那么这一编中又有哪些亮点呢?今天就带您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 隐瞒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在《民法典》中,这两项规定均已被删除。

发生这种改变,首先是因为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此前无法治愈的疾病已经具备医治的可能。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疾病完全知情,却仍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此时法律硬性规定为此部分婚姻无效或禁止结婚,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民法典》删除了禁止条款和无效条款,同时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婚前告知,不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赋予了当事人婚姻自主的权利。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此前规定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民法典》将其上升为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方式与判断标准。首先是共同签字或一方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次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 增设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

据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十几年呈上升趋势。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中,存在相当一部分草率离婚的情形。协议离婚程序的简单使得许多家庭在一时冲动下分崩离析,进而产生了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方面面的纠纷。

鉴于此,《民法典》增设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给当事人双方设定了30天的期限,以促成夫妻双方的理智思考和妥善选择,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扩大“家务补偿”适用范围

现行《婚姻法》中,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是需要满足前提条件的,即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而结合我国实践,夫妻双方极少会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这条规定往往得不到适用。

《民法典》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删除了请求“家务补偿”的适用前提,扩大了获得“家务补偿”的范围,即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仍可以请求这部分补偿,更好的保障了家庭主妇(夫)的权益。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事无小事,家事也更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期待《民法典》实施之后,能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切实可靠的权益保障!

·许琳璟律师 ·

毕业于长春大学,2015年进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工作,接触了大量传统民事案件,熟悉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相关证据要求。2019年3月加入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婚姻案件、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等。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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