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所。
史某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与李某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且可以满足李某的任何要求。史某辩称自己是被迫分居,双方分居还不足一年。“因为当时离开家是因为李某说如果自己不走,她就走。”史某认为,孩子还没有成家,如果离婚会对孩子的婚姻造成不良影响。双方间没有涉及到家暴、出轨等问题,认为双方对待事情上看法不一致很正常,因为三观不合离婚,其认为不是离婚的理由。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史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来院诉讼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多年,经自由恋爱走入婚姻,且已共育一子,双方已经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均应珍视彼此间的夫妻感情,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包容珍惜、互相理解爱戴,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化解,避免因情绪的长期积压得不到化解而演变成夫妻关系不可修复的裂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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