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被结婚”、河北临漳县民政局称冒用者登记信息无法撤销一事持续发酵。12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代女士处获悉,她委托的律师正着手起草行政诉讼状,拟起诉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代女士和丈夫的结婚证
买房时 贵州女子发现“被结婚”
31岁的代女士是贵州人,丈夫黄先生是重庆人,两人2011年10月结婚,先后养育了三个孩子。一家人相亲相爱,生活幸福美满。谁也没想到,因为曾经丢失过一次身份证,代女士因此陷入了一场“被结婚”事件之中,平静的生活瞬间被打乱。
“近期,我和丈夫在重庆打算购买一套房子,准备办按揭手续时,发现自己竟然结了两次婚,因此无法办理。”代女士介绍,通过查询,她发现,婚姻登记档案中,除了2011年10月她和丈夫在重庆市铜梁县(现改为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之外,2013年10月,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又和她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声明书等。刚开始,她和丈夫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想起来,2013年,代女士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她怀疑有人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
网上代女士有两次结婚登记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12月15日,代女士和丈夫从重庆赶往河北邯郸。12月16日,他们向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反映了情况,临漳县民政局证实有人用代女士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事实,但表示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
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之所以会出现重复登记情况,是因为2018年年底之前,婚姻登记信息未全国联网,2013年他们无法查询到河北省以外的婚姻登记信息。代女士对该解释并不满意,她反问:“你们2018年年底上传这条婚姻登记信息时,就应该看到我上面还有一条登记信息,当时为什么不通知我?”
“按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 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目前代女士这种情况,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问题。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者或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他们拿到法院的撤销判决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销。
无奈之下,代女士和丈夫又先后到临漳县公安局、县法院、县纪委反映,上述部门给出的建议仍然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代女士老家两岁的小孩还需要人照顾,12月17日,代女士和丈夫只好先返回重庆,短暂停留后,又返回贵州。
冒用信息已备注无效 买房不再受影响
冒用登记表
12月18日下午,代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返回贵州前,她已在邯郸当地聘请了律师,目前,律师正准备材料、着手起草行政起诉状,她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只起诉临漳县民政局不起诉冒用者?代女士称,假冒身份者和她没关系,她只能起诉临漳县民政局。“我人没去过临漳县,为什么就给我办理了第二次结婚。”
谈起此事对自己和家人的影响时,代女士称,这件事最近让她备受煎熬,身心俱疲,前期丈夫心里也很不舒服。“12月15日赴河北之前,我已委托亲戚将最小的孩子带到农村照顾,这次回来本来可以将孩子带回来,但18日一直忙于在当地派出所开各种证明,加之正式起诉时,还要到河北跑一趟,因此暂时放弃了将孩子带回来的想法。”
“冒用人在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户口簿是假的,跟我的完全不一样,户口簿上的经办人在我们这里根本不存在。”代女士称,18日上午,她在贵州当地派出所开具了相关证明,为起诉做准备。
代女士称,这几天,临漳县民政局一直和她保持着积极沟通。18日上午,她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河北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在河北省民政厅的协助下,网络上她的第二条婚姻登记信息已备注“无效”,但依然不能撤销,仍需通过诉讼解决。但相关部门表示,仍然在努力之中。当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临漳县民政局一工作人员称,代女士的事情正在处理中,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她也不清楚。
“现在,买房贷款的问题已经解决。”代女士称,这已不重要,目前最重要的是,临漳县民政局要给她一个说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这件事给她带来了名誉等各个方面的损失。“胜诉是肯定的,但我现在的诉求不仅仅是胜诉,临漳县民政局必须就此给我道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代女士强调,当年她丢失的身份证现在还可能在捡拾人手里。“她再骗婚怎么办?用我的身份证贷款怎么办?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人揪出来。”
“简直就是天降横祸,没想到我人生中的第一个官司,不是因为我而起,而是人家冒用我的身份证,我被迫去打这个官司。”代女士说,想想这事,真让人哭笑不得。
专家说法:让当事人起诉有懒政怠政之嫌
假冒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触犯了哪些法律,冒用者、民政局应承担什么责任?民政局明明错了,不能主动纠错吗?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观点一:当事人有权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虚假信息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认为,假冒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一方面是违反了《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等民事权利,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钱卿称,民政局有关“只有受胁迫结婚才能撤销婚姻登记”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其要求当事人自行起诉方能撤销,更是把职责推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懒政怠政之嫌。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之后,当发现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在调查核实之后应当主动依程序撤销该行为,这既是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职责。本事件中,婚姻登记的对象以假冒他人身份证的欺骗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应予撤销。代女士虽然不是婚姻登记的对象,但是是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而有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从该事件还可以发现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例如亟需建立和完善民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婚姻登记的信用惩戒机制,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意识等等。
观点二:民政局确实无权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认为,使用他人身份证,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刑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要承担以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给别人造成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后果来判断。民事层面,导致他人无法结婚,甚至无法买房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钱财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何永萍称,婚姻登记机关若产生了登记错误,通常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就目前的救济途径来看,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行政撤销权确实已经被取消,民政局也确实无权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何永萍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但是由于目前民政局的系统与公安户政系统并未联网,所以对于是否冒用他人身份证,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无法核实,因此他们承担的仅仅是形式审查,对于实体的审查则很难做到。即使从结果来看,这一错误结果是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但不代表民政工作人员一定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是否有过错。
观点三: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核不严过错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认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触犯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利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冒用和伪造、变造行为同时会侵犯被冒名登记人的人格权和间接的财产权,比如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办理购房等。
柳孔圣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受胁迫结婚,在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对于婚姻无效或不成立的情形,婚姻登记机构无法自行纠正。
柳孔圣称,因冒用代女士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婚姻非登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代女士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有过错给其造成损失,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因结婚登记除了持居民身份证外,还需要户口簿等其他材料,故冒名登记人极有可能还伪造了其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冒名登记人的行为给代女士造成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代女士可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柳孔圣同样认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因到场登记者并非本人,除非冒用者与被冒用者相貌特别相似,往往婚姻登记机关是有审核不严的过错的,有过错则有责任。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帮助行为人进行假冒的婚姻登记,则有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共犯或民事共同侵权人。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华(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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