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暂准判决令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香港结婚证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可考慮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查詢電話: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師。有關詳情請參閱「 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該單張可在各法院大樓、法律援助署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香港律師會每年都會出版一本「香港律師行指南」,當中載有處理婚姻訴訟案件的律師行名單。如欲參考該指南,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及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香港律師會查詢電話: 2846 0500)

進行離婚訴訟人士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可能在離婚程序上予以協助,不過他們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會在民政事務處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包括婚姻法例。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离婚绝对判决令(表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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