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婆媳反目,诉争孙子监护权!孩子的监护权究竟归谁?(孩子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异后,母亲外出打工,父亲因故去世,年幼的两个孩子与奶奶一同生活,现奶奶申请变更其为孩子的监护人,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近日,息烽法院小寨坝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被告黄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育有两个孩子,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均归王某抚养,2020年4月王某因工受伤后死亡,同年8月被告黄某与原告何某(王某之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由何某照顾,母亲黄某每月支付生活费。现两个孩子被黄某接走一起生活,孩子的奶奶何某认为两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长大,孩子母亲黄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担心孩子被其母亲黄某带走后不再送回来,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自己为两个孩子监护人。那么奶奶何某有权起诉妈妈黄某变更监护权吗?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被告黄某之夫王某因故死亡,其子女尚未成年,被告作为孩子的母亲,且有监护能力,应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职责。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亦在于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但该协议并不妨碍被告继续履行监护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放在其他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排序之前足以说明,在有资格担任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人的主体中,父母具有法定性、优先性、当然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且不得放弃、不得拒绝。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权系法定权利,只有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出现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监护权变更事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来源: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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